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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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

(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

(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

(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

第九条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

(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

(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

(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条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第十一条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连接牢固;

(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为五至七米;

(三)在雨雾天气、山区道路、冰雪道路上牵引时使用硬连接装置。

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应由残疾人驾驶,并按核定人数乘坐。

第十三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随车携带许可证。

第十四条悬挂省外号牌的机动车,在我省行驶、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服用兴奋、麻醉、安眠类药剂后在药力直接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三)驾驶车辆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和录音。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受聘到外单位驾驶车辆,必须持有准驾车辆的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经审验合格,方可应聘。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置标记;

(二)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移动。并在车尾县挂警告标志,停靠在距路边四十厘米的地方,不能移动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车载人的驾驶员、装载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

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城镇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

(三)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中心或按导向标志标线转弯。

第四章车辆装载

第二十二条长途客车必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货动汽车载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验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运载易移动的物体时,应捆绑牢固,车厢内不准乘人。

第二十四条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骑自行车载物不准超过三十公斤。自行车不准两车连接载物。

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通过时,应经公路、市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非机动车不准占用。

第二十七条各种车辆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等专用设备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接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五岔以上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按直行通过;

(二)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过,出路口前,应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夜间行驶使用灯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三十米,时速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一百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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