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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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济字〔2004〕24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的通知

武术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转发给你中心,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且组织地方各级武术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将武术考评认定费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汇缴专户。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司转发通知

抄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财政部文件

财综〔2004〕28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收费分配比例的函》(体经济字[2003]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为确保各级武术主管部门开展武术段位考评认定工作需要,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收取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按照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中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后,将收入的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后,将收入的2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60%缴入地(市)、县级国库。

鉴于武术高段位考评认定工作主要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县受理

数量较少,因此,中国武术协会收取的武术高段位考评认定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

二、应缴入中央国库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9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缴入地方国库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级以上武术主管部门开展武术段位考评认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〇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体育收费分成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

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85份 2004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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