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优先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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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和司法裁量权的检验机制

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和司法裁量权的检验机制

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和司法裁量权的检验机制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的一种案件,是法律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是尤为重要的。

量刑原则和司法裁量权的检验机制就是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及科学的重要保障。

一、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量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犯罪人受到的惩罚的数量级和种类的过程。

刑法规定了量刑原则,即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量刑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他的刑事责任能力,依法给予相应的刑法惩罚。

2.量刑应斟酌犯罪分子的故意和过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刑罚。

3.量刑应考虑犯罪分子和社会的利弊得失,恰当地惩罚犯罪分子,既排除犯罪,又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

4.量刑应根据犯罪人的前科、立功表现等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从重处罚。

有些刑法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案审查和刑法规定进行量刑,既考虑罪犯的主观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也要关注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司法裁量权的检验机制司法裁量权是指判决机关或其组成成员在审判工作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由决定于审判活动中不是铁板一块的量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司法行为,司法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权利以及法律、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效果、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对判决作出判断。

司法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人性弱点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司法人员存在使用错误或不当的风险。

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对司法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进行检验:1.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明确量刑标准,提高专业水平和应变能力,避免在司法裁量过程中出现失误。

2.强化中介组织的建设,强化对司法裁量活动监督力度,规范量刑程序,防止对刑罚的滥用或不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案件分配管理办法(3篇)

法律案件分配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案件分配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办理的法律案件分配工作。

第三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单位案件分配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案件分配原则第五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对口原则:根据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配。

(二)工作量均衡原则:综合考虑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实现工作量均衡。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密。

(四)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第三章案件分配程序第六条案件分配程序如下:(一)案件接收: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报案件分配管理小组。

(二)案件评估:案件分配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评估,包括案件性质、专业领域、难易程度、工作量等。

(三)分配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评估结果,结合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量,制定案件分配方案。

(四)分配方案审批:案件分配管理小组将分配方案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分配方案执行:审批通过后,案件分配管理小组将分配方案通知相关人员,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案件分配监督第七条案件分配管理小组负责对案件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监督案件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二)监督案件分配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监督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四)受理对案件分配工作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案件分配责任第八条工作人员对案件分配工作承担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案件分配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二)认真办理分配的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调解优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依法解决纠纷。

”这一规定为调解优先的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即调解优先,诉讼为后。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如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5. 行政复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调解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1.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

调解程序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法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2篇)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交叉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

2. 案件性质多样:民刑交叉案件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案件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用法律。

3.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民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4. 实体与程序交织:民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相互交织,需要综合考虑。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分离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分离原则,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开处理。

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问题,刑事责任则涉及刑罚问题。

2. 综合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优先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4. 法定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法律适用范围。

四、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应当先确定甲公司的侵权责任,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双维度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要适用于现代审判,需实现现代化转型,首先面临的是理念上的变更,刑事优先不是绝对的刑事优先,而是相对的刑事优先,它是在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对刑民交错案件的妥善处置方法。

刑事优先不是只能通过时间维度上的优先来体现,它还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来体现,将刑事案件与民事部分分离开,单独由刑事庭对刑事案件加以仔细审理,也应当是刑事优先的一种体现,即从刑事优先的单维度模式转向双维度模式(时间维度和重要性维度)。

正义不能忽视被告人、被害人、国家任何一方。

双维度模式的刑事优先更加注重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平衡,兼顾公益与私益、公正与效率,从而实现公权力之间以及权力权利之平衡,充分显扬公平正义之理念,具有明显的现代型刑事诉讼之特点。

其次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

可以先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证明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包括起诉状的送达、答辩状的提交、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做出明确规定,适用区别于刑诉的程序,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兼顾刑诉和民诉,而非完全适用刑诉的规定,或者通过规定引证条款来援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时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充分顾及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不应是盲目保持一致,正如意大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一样,刑事部分仅仅对民事部分起指导作用,没有必然的约束力。

控辩双方在附带民事部分上可以考虑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给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相当的自主处分权、选择权,被告可以反诉。

为了克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保护不周的弊端,应规定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一定时间内未被抓获,应允受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对涉嫌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人,可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让潜逃者承担民事不利后果,而且可以保证民事证据的及时使用不至流失[18]。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是理论与实务界一个难题。

我国法律对于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个行为经过行政处罚之后,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价值否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要进行刑事追诉,先行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撤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一。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差异性行政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进入到刑事管辖领域,转化为刑事不法。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1]这种转化的可能性使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模糊,使我们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难以用简明的、一分为二的方法区分二者。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尽管学术界对“一事不再罚”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在单纯的行政处罚领域,也就是说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关系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自罗马法以来,“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处理一个刑罚制裁与另一个刑罚制裁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类似,它指禁止使一个人因一个罪行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再次处于被定罪和处罚的危险之中,亦即在同一罪被起诉和审判以后,不得因同一罪行对其再次进行起诉和审判。

[1] “一事不再理”保障既判力、保证行为人不受双重危险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案件的再审或者是对行为人的再次追究,即使是在最看重形式正义的国家,也为“一事不再理”创设了例外,[2] “一事不再理”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不再单纯追求形式正义,而越来越重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

刑事诉讼中,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应当说对“一事不再理”的研究要远远比“一事不再罚”透彻。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作者:蒋云飞来源:《知与行》 2019年第2期2018 年7 月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其中“加快”二字凸显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

面对如此艰巨任务,学界理应做出相应的理论解释,为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理论支点。

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尤其是适用原则之探究明显不够,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之学理论争(一)“刑事优先”原则说所谓“刑事优先”原则,也称“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时,应当优先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与商鞅提出的“重刑而连其罪”[1] 司法理念存在类同之处,旨在注重通过刑罚威慑力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刑事优先”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应当以“优先追究刑事责任”为根本目的,即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先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待刑事责任追究完毕之后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优先”原则得到了学者的广泛认同。

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指出,“在对行政犯罪实行双重处罚时,应当优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后,除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可以再行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 。

周佑勇教授和刘艳红教授亦指出,“在适用程序上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首先必须遵循刑事优先原则”[3] 。

还有学者指出:“确保每一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都能移送至刑事司法领域,借助刑事司法手段及时‘补窗’,从而有效震慑潜在的环境犯罪者。

”[4] 由此足见,理论界不少学者肯定“刑事优先”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指导价值。

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

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

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摘要:一、漏罪新罪的定义与区别二、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1.累计计算法2.单独计算法三、漏罪新罪的处理原则四、实例分析正文: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一直是刑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了解漏罪新罪的定义、计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漏罪新罪的定义与区别、计算方法、处理原则以及实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漏罪新罪的定义与区别漏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已经被追究的部分犯罪事实中,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

新罪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原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二、漏罪新罪的计算方法1.累计计算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下的漏罪和新罪,可以将其犯罪事实累计计算,从而确定刑罚的幅度。

这种计算方法有利于体现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单独计算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下的漏罪和新罪,可以将其分别计算,从而确定各自独立的刑罚。

这种计算方法有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助于司法公正。

三、漏罪新罪的处理原则1.优先处理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下的漏罪,应当优先处理。

这是因为漏罪往往是原有犯罪事实的补充,有利于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2.追诉时效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下的新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也要依法追诉。

3.分别处理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下的漏罪和新罪,应当分别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刑事责任的明确性和独立性。

四、实例分析例如,犯罪嫌疑人张三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同时还涉嫌抢劫。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三承认抢劫犯罪事实,但检方发现张三还存在漏罪,即之前实施的盗窃行为。

此时,司法机关应先处理张三的抢劫罪,再将其盗窃行为作为漏罪进行追究。

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火灾案件是指因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

火灾案件的性质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因此在处理火灾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从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火灾案件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首先应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灾事故中,侵权行为人可能包括火灾事故的肇事者、火灾事故的参与者、火灾事故的受益人等。

因此,在火灾案件中,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

2. 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如果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失火罪等与火灾事故相关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如果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火灾案件的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

2. 合同责任火灾事故中,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火灾案件的刑事责任1.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放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刑事优于民事”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事优于民事”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的规定办理 ;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 分案处 理 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 又发现有经 济犯罪 的, 可只移送经 济犯 罪部 分 。对于经公安 、 察机关 检 侦察 , 事实搞 清楚后 , 犯罪 仍需分 案审理 的 , 经济 纠
纷部分退 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19 9 8年 4月 2 1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又 颁 布 了
关键 词 : 刑事优 先 于 民事原 则 ; 理论 学说 ; 法律 依据 ; 用 运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文献标 识 号 : A 文 章编 号 :0 8 9 3 ( 0 6)3 0 4 — 3 10 — 4 8 2 0 0 — 0 7 0


引 言
进行 民事 程序 。 于刑事 是 否优先 民事 , 者形成 关 学近年 来刑 法学界研 究的 热点 话题之 一 。 刑 事优 先 于 民事原 则 涉及 公 刑 共 利 益与私 人利 益发 生 冲突 时的取舍 问题 :探 讨刑 事优 先 民事原 则的理 论 学说 , 分析刑 事
优先民事原则的法律依据 , 阐明刑事优先民事原则的运用原则。
了i种观 点 : 第一种 观点 是 肯定 说 。该观 点 认为 , 在刑事和民事程序并存时应 当实行“ 刑事优先” 原 乙签订了借款协议 , 由某乙提供 3 万元现金借给 则 , 0 因为刑事程序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 民事 A公 司用 于发展 业务 。 协议 约定 的还款 期 限到后 , 程序代表着个体利益 , 当这两种利益发生 冲突时 , 某 甲 已经 离 开 了 A公 司 ,某 乙 向法 院提起 诉 讼 , 国 家利益 应 当优先 于 个体利益 。 因此 , 同一 案件 当 称 自己 已按 协议 约 定提 供 了 3 元 现 金给 A公 事实引起刑事程序和 民事程序并存 的情况时 , 0万 刑 司 , A公 司 到期 并 未 归 还 , 出示 了 借 款协 议 事程 序应 当优先 进行 。 而 并 否则 的话 , 可能 出现 对 于 就 以及某 甲给 某 乙出具 的 3 0万元 现金 的 收条 , 要求 同一事 实 , 民事 裁决认 定 为经 济 纠纷 , 刑事 程序 而 法 院判令 A公 司连本 带 息偿还 债务 。法 院受 理该 认 定构 成犯 罪 的尴尬 局 面 ,有 损 司法 的统 一 和权 案后, A公 司在 审理 过程 中辩 称并 未取 得 3 0万元 威 。 但也 有持 该种 观点 的学 者认 为 , 虽然 在一 般情 资金 , 认为某 甲与某 乙是恶意串通 , 虚构借款事实 况 下 应 当坚持 “ 刑事 优 先 ” 原则 , 不 能 将 这一 原 但 来 诈 骗 A公 司 , 向公 安 机 关 报 了 案 , 供 了 A 并 提 则 的适 用绝 对化 ; 二种 观点 是否定 说 。 第 持这一 观 公 司帐上 并无 3 0万 元记 载 的依据 , 求法 院 中止 点 的 与会者认 为 ,根 据我 国现 有法 律 和 司法解 释 要 民事 案件 的 审理 , 交公 安机 关查 处 。 移 的规定 , 国并没 有确 立 “ 我 刑事 优先 ” 则 。 “ 事 原 刑 针对 此案 中公 安机关 能 否要求 法 院 中止 审理 优先 ” 原则作为一种司法惯例 , 是国家本位主义的 的 问题 , 引发 了一定 的争议 。一种 观点 是依 据 “ 刑 反 映 ,它显 然是受 到 了我 国传 统 的重 刑轻 民观 念 事优 于 民事” 则 , 院应该 中止对 民事案 件 的审 的影 响 , 的存 在 不 利 于对 公 民 、 人 民事 、 济 原 法 它 法 经 理, 让公 安机 关先 进行 刑事 侦查 ; 另一 种 观点 是该 权益 和被 害人 权利 的保 护 。 市场 经济 体制 下 , 在 民 案 中的刑 事侦查 和 民事诉讼 分别 针 对 的是 两个 不 事司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 同的法律 关 系 , 适 用“ 不 刑事 优 于 民事 ” 的原 则 , 在 手段 , 二者 并 不 存 在谁 优 先 的问题 , 因此 , 们应 我 法 院 已经 受 理 民事 诉讼 的 隋况下 ,公 安 机关 不 应 当改 变 传统 的 “ 事优 先 ” 念 和做 法 。 根据 “ 刑 观 高 要求 法 院 中止 审理 。 法” 的司法 解释 , 院在 审理 经济 纠纷 案 件 的过程 法 二 、 事 优 先 于 民事 原 则 的 理 论 学 说 刑 中 , 过审 查认 为案 件并 不存 在犯 罪 嫌疑 的 , 以 通 可 “ 事优 先 民事” 刑 原则 通 常是 指在 因 同一案 件 不移送 案 件而继 续 审理 。 因此 , 因同一 案件 事实 在 事 实 引 起 刑 事 程 序 和 民事 程 序 交 叉 并 存 的 情 况 引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并存 的情况下 ,二者可 下, 当优先进行刑事程序, 应 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 以并行 。 的学者 甚 至认 为 , 审理 经济 纠纷 和经 有 在

“首罚不刑”原则之提倡——以《刑法》第201条规定为切入点

“首罚不刑”原则之提倡——以《刑法》第201条规定为切入点

第5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52No.2Apr.2021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首罚不刑”原则之提倡-以《刑法》第201条规定为切入点丁安然(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201条第4款规定可概括为“首罚不刑”原则。

对于该原则,学界存在诸多质疑。

从法律规范分析,“首罚不刑”原则属于刑法分则内生性原则,于法有据;就理论内涵而言,“首罚不刑”原则蕴含尊重“行政首判”之原理,契合刑法谦抑之要义,还有利于实现教育与惩罚的有机统一,具有正当性。

尤其在行刑交叉背景之下,“首罚不刑”原则回应了两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提倡“首罚不刑”原则,并将其推广运用到其他类似法定犯中,以发挥更大效益。

但为避免该原则运用不当,在推广时应当进行一定限制。

关键词:“首罚不刑”原则;适用范围;限制;行政首判;刑法谦抑中图分类号:D924.33;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21)02-0078-11—、问题的提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⑴(P001),并由此引发行刑交叉问题。

尤其伴随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两法交织的现象越来越多,行刑交叉问题日益凸显。

那么,在行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到底该如何适用法律,是优先适用刑法还是优先适用行政法?对此,学界围绕“刑事优先”与“行政优先”原则展开争论[2]旧7-79)[3]旧_0)。

“首罚不刑”原则的提出恰是对此问题的回应,但该原则自提出以来便备受争议。

如在范冰冰逃税案中,范冰冰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涉嫌逃税罪,但因其属于初犯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在范冰冰足额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后仅被江苏省税务局给予行政处罚而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众多学者表示不满,进而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正当性提出质疑⑷(P69)[5](P62)[6](P®。

各类法律案件的特点(3篇)

各类法律案件的特点(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的纠纷。

以下是民事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

2. 案件种类:民事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3. 案件处理原则:民事案件处理原则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

4. 案件证据:民事案件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5. 案件解决途径:民事案件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二、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

以下是刑事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刑事案件涉及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案件种类: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3. 案件处理原则:刑事案件处理原则包括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公正审判等。

4. 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5. 案件解决途径:刑事案件解决途径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行为的案件。

以下是行政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件种类:行政案件种类繁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赔偿等。

3. 案件处理原则:行政案件处理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等。

4. 案件证据:行政案件证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5. 案件解决途径:行政案件解决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经济案件经济案件是指涉及经济活动的纠纷。

以下是经济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经济案件涉及经济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经营行为。

2. 案件种类:经济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3篇)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处理办法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

二、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1.合法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高效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高效、快捷,减轻当事人诉累。

5.调解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积极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庭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事实,证人作证,法庭质证。

(2)法庭辩论: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3)判决:法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证据和辩论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判决。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纠纷案件的调解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

2.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等。

(3)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应当组织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法律援助1.法律援助对象(1)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2)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当事人;(3)因特殊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刑事案件破案适用法律(3篇)

刑事案件破案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破案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破案过程中,严格依法适用法律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本文从刑事案件破案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及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刑事案件的破案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刑事案件破案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作。

在破案过程中,法律是指导实践的根本依据。

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破案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为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案件破案的基本原则1. 依法原则:刑事案件破案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证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公正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平。

4. 效率原则: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及时解决社会矛盾。

三、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 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优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不得违反上位法。

2. 法律溯及力原则:对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现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法律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立法原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4. 法律竞合原则:在多个法律规范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

四、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1.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

2. 侦查取证:在侦查过程中,应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4. 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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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上,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孰先孰后,这是当前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焦点。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应先刑后民;第二种意见认为先刑后民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但在保护“私权”不妨碍“公权”行使的情况下,应以“私权”优先;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遵循先民后刑的原则。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②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刑事程序中不存在诉讼中止的制度,且审限又较民事程序短,同时刑事证据要求严格,留待不存在强制措施的民事程序之后来进行刑事追究,刑事取证工作将会更加困难,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从法律法规的依据来看,当前主要指1998年4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不可否认,在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理应优先选择公权。

更进一步地说,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在于法益受到侵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介入必须从这个角度进行总体把握。

单纯地着眼于权利人个体权利受到侵害,刑事惩治应当更侧重于对私权救济的补充,但是上升到对社会竞争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刑事惩治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挽回被害人损失。

因此,简单地以私权受到侵害来论证民事优先并不能全面概括刑法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考量,这也是实践中刑事优先大行其道的重要依据。

但是反之,私权受到损害需要救济,这是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时必须面临也无法回避的第一道问题,刑事手段的介入是否最有利于实现对民事权利的救济,实践证明是存有很多问题的,这也正是强调民事优先观点的重要理由所在。

参考资料:福州律师/fuzhou
1.刑事诉讼的负面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真正进入刑事诉讼范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般都影响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由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价值,受害公司耗费巨资和大量精力协助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而一般的受害公司并非首选刑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更多地采用民事或行政手段,因为:其一,以国家公诉推动的刑事程序中,基本排斥被害人自由选择和处分的权利,如不能决定证据出示的范围、不能撤诉等,而在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中受害者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其二,刑事诉讼本身可能对公司产生反面宣传效果,以及导致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其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类似美国的禁令制度,权利人只能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和没收侵权复制品,或在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予以制止。

这无疑影响了刑事诉讼救济程序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也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与资源。

以上客观原因导致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诉率低、撤诉率高的问题相当突出。

2.移送刑事处理操作上的困难。

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诉讼形式上属于相对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只能由被害人通过自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及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能成为公诉案件。

针对权利人仅提起民事诉讼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民事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对于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必须提起公诉的条件,由于并无具体解释进行掌握,而且出于对刑事审判所涉领域的谨慎涉及,实践中几乎没有民事法官主动移送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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