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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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有什么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有什么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有什么标准一、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1、为深化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2、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3、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1、基本住房补贴。

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

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

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朋友们购买房屋是有一定帮助的。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7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为筹集住房资金,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职工个人存储及单位按同等金额为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各级政府必须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3.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4.除国务院批准的房改单列部门按本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二、范围和对象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6.上述范围内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三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7.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8.现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5%,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率分别不得低于10%。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上年12月份工资额。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云政发〔2000〕171号目录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三章住房补贴的申报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昆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实施〈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请示》(昆政请(2000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住房补贴。

昆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省市住房补贴政策的统一。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鉴于住房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所有职工都能知晓和正确理解住房补贴政策,所有住房补贴实施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在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要重视单位和职工反映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2000年12月18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市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____中心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____中心作为全省____系统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任务非常繁重。

中心仅有的____台车辆基本上长期在各市州基层单位运行,市内办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车和公交车。

特别是去年上级主管部门搬迁到郊外后,中心离总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难问题,经常不得不征用职工的私人车辆为单位服务。

为了确保中心安全值班、技术故障紧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职工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以此缓解车辆安排压力。

为加强交通费的管理,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计划外用工和借调到中心服务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依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自备车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一)中心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二)中心副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三)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四)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五)一般职工:市内公共交通元;(六)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七)二线处级、高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八)二线科级、中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九)二线其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四、相关规定(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职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次月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

(二)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1、自备车由所属职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单位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2、自备车由所属职工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3、自备车所产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费用用职工本人负担,中心不予报销。

(五)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工,日常外出到市内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中心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车辆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____中心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____中心作为全省____系统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任务非常繁重。

中心仅有的____台车辆基本上长期在各市州基层单位运行,市内办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车和公交车。

特别是去年上级主管部门搬迁到郊外后,中心离总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难问题,经常不得不征用职工的私人车辆为单位服务。

为了确保中心安全值班、技术故障紧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职工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以此缓解车辆安排压力。

为加强交通费的管理,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计划外用工和借调到中心服务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依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自备车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一)中心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二)中心副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三)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四)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五)一般职工:市内公共交通元;(六)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七)二线处级、高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八)二线科级、中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九)二线其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四、相关规定(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职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次月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

(二)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1、自备车由所属职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单位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2、自备车由所属职工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3、自备车所产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费用用职工本人负担,中心不予报销。

(五)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工,日常外出到市内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中心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车辆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城镇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货币化标准2.1 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以下标准计发住房补贴:(1)公务员:按照职级分档次执行,即:职级档次补贴标准(元/月)正处级以上一档 2600副处级二档 2200正科级三档 1800副科级及以下四档 1200(2)事业单位教师:按照教师职称分档次执行,即:职称档次补贴标准(元/月)高级教师及同等职务一档 2300一级教师及同等职务二档 2000二级教师及同等职务三档 1700三级教师及同等职务四档 14002.2 城镇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的,不予赋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货币化申请和审核3.1 住房货币化申请(1)职工在本单位就业满6个月,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住房货币化。

(2)职工应当自行申请,报送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经单位审批后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管理办公室审批。

3.2 住房货币化审核(1)住房货币化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予以发放住房补贴。

(2)住房货币化管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住房货币化管理办公室,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单位和申请人的住房货币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六章附则6.1 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

6.2 本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提高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住房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住房补贴福利,其目的是帮助工作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房价水平、人口密度、就业压力和公务员收入等因素,确保补贴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精)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精)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813【实施日期】 199908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2008-9-4 人力资源专业搜索发表评论打印本页作者:字体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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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813【实施日期】199908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

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

第八条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1.基本住房补贴。

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

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

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

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

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补贴方式,指对离退休职工、达到一定工龄的职工等,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对无房职工发放全额补贴,即按与受补贴职工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对面积不达标准的职工,按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实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住房不达标的双职工,均以已享受的实物分配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按与各自的行政(技术)职务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同一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当统一。

省级单位与昆明市,地、州、市级单位与所在市(县)要采取相同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不宜有差别。

驻外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章名】第四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

国家机关和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先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

财政部门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原财政安排给计委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以及财政直接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等转化。

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第十四条各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以及补贴对象等基本情况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并提交有关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住房情况及有关凭证,以及房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财务收支决算,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的住房情况以及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并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单位要将本办法和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职工的住房情况、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管理中存在问题。

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个人以不实情况骗取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情节较轻的,处以违规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可给予暂停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的处罚,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章名】第五章住房补贴的支付和转移第十八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在实施住房补贴后进入受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从计发工资的当月开始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受补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已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不得重新计发。

第二十一条受补贴职工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从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其住房补贴,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调入单位从予以发放工资的当月起,按本单位实行的补贴标准计发其住房补贴,并应根据职工人事档案中记录的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年限。

在原单位已接受过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调入单位不再予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受补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离职、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从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受补贴职工离退休时,如仍未领足规定年限住房补贴,可按离退休时的职级待遇一次性发放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但累计发放额不得超过按当地补贴年限计算应发的补贴数。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离退休时的职级待遇,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按当地补贴年限计算应发的补贴数。

第二十四条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若去世职工未领足按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可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二十五条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以在购房时申请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但已计发的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原住房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对住房不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的财产所得解决。

第二十七条受补贴职工因婚姻等原因获得按原房改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者购买第六条规定的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有面积的,从次月起按现有面积计发住房补贴;获得住房以前多领的住房补贴,从次月起计发的补贴额中扣除。

【章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当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住房补贴后,各地若因住房标准、职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标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住房补贴是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原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转化,不计入税基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章名】附件: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一、房价收入比房价收入比=当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当地1997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

二、住房补贴标准1.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元)÷2-199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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