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
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申请、审核、摇号、发放等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法乱纪的事件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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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 补贴家庭须在签订普通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或二手住房购房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联系单》。
第四条 补贴家庭须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联系单》,按有关规定到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或二手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允许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货币补贴金额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若补贴家庭所购住房单价低于政府补贴单价标准的,按实际购房单价补贴。
购房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即“一核五片”区域以及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范围。“一核”由昌南、昌北两部分组成,包括中心片区、城东片区、城南片区、朝阳片区、牛行片区、红角洲片区、长棱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八个片区;“五片”即围绕核心区外围的五个城市组团,即莲塘组团、望城组团、湾里组团、乐化组团、麻丘组团。
1、需政府收回的,由市经房办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回收办理手续通知单》,注明回收原因以及购房人须缴回的政府补贴款和市财政局货币补贴专户帐号。购房人主动退回的,须该住房所有共有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由市经房办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主动退回办理手续通知单》,购房人将政府补贴款退回财政专户后,持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单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退款情况,并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回收确认单》。
南昌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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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
所进行的合理补偿标准。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因此了解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广大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南昌市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
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过渡期租金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居民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租金补助。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方面,南昌市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房屋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城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南昌市还对于历史悠久的文物建筑、特殊用途房屋等给予了特殊的补偿政策,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
在实际操作中,南昌市政府也加强了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居民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南昌市也鼓励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总的来说,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政策性问题,对于城市
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共同促进南昌市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洪财综[2012]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委住房补贴的调整申报、审核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市城管委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市城管委主任)副组长:张春禄(市城管委副主任)刘建潮(市城管委纪委书记)王立团(市城管委副主任)詹成龙(市城管委副主任)成员:熊稀艳、毛慧琴、张晋亭、周世园、樊志刚、蒋建军、陶景海、涂建华、边江、舒秉辉、辛平文、朱新保、涂宇峰、方宝玲、吴红经、张连波、蔡鸿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装备处。
办公室主任由王立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晋亭、熊稀艳、毛慧琴、周世园同志兼任。
二、申请审批程序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 的原则进行管理。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一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稽发。
1、个人申请。
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职工向单位提交《市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面积未达标职工提交《市直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职工本人或配偶跨地区人事调动的职工提交《南昌市市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调查函》。
2、单位审核。
领导小组按政策规定对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系统”要求录入相关数据,形成《市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明细表》、《市直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明细表》进行公示,并再度审核后,形成《市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报批表》上报市房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稽发。
三、职责分工1、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委机关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名册及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厅字[2009]457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9〕4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加快房屋拆迁进程,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二)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
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被拆迁房屋面积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三)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算;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综[2009]1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
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
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
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
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南昌地铁1号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昌地铁1号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住房补偿方式: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按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在就近档户型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就近档户型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
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
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搬迁补偿为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搬迁补偿为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搬迁奖励:设立提前签约奖最高奖1.2万元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本次征收还设立提前签约奖,对5月3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
2万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设立整栋、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后再发布。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房屋类型:两种住宅补偿标准看清楚1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洪府厅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重点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土储中心:《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6年8月4日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住建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的要求,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先行先试的精神,为鼓励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按照“货币补偿、优惠购买、核定面积、实现转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分户农民住宅房屋分户仍按《关于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和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户必须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
二、安置补偿方式对符合实物安置政策的可安置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可选择全部实物安置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部分实物安置部分货币补偿。
1、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仍按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户籍需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行政村农业户口方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面积不得超过其相当于实行实物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且每人选择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87.5平方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洪府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重点办,市旧改办: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征收各区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及时公布。
二、严格调查认定,保障规范补偿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江西 住房补贴 标准
江西住房补贴标准
江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居民
的住房困难,江西省出台了一系列住房补贴政策,以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的住房补贴标准。
首先,对于低收入家庭,江西省实行了住房保障政策。
低收入家庭可以根据自
身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根据江西省的规定,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次,对于购房者,江西省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
比如,对于首次购房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购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刺激居民的购房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农村居民,江西省也实行了一些住房补贴政策。
农村居民可以根据
自身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补贴,以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
同时,江西省还出台了一些支持农村居民建房的政策,比如提供建房补贴或者材料补贴等,以帮助农村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总的来说,江西省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比较完善的,涵盖了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些政策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希望江西省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住房补贴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南昌市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南昌市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南昌市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洋2018年11月22日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成立南昌市发改委住房补贴工作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成立南昌市发改委住房补贴工作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06
•【字号】洪发改办字[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成立南昌市发改委住房补贴工作小组的通
知
(洪发改办字〔2014〕18号)
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洪财综[2012]6号)精神,为做好我委住房补贴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南昌市发改委住房补贴工作小组。
组长:邓建新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张小飞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员:胡国杰、徐曙光、陈洁、余达人、王新宁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报送等工作。
陈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徐曙光、周晶卿、邱欢、胡永琴、张跃华、涂志军、孙菲菲、刘小花。
2014年3月6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洪府厅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2008年度,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南昌市城区(不含四县)符合《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7]10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过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审核程序认定的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
三、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限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内,套建面积标准须控制在90平方之内,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南昌本科就业补贴政策
南昌本科就业补贴政策
南昌市针对本科生的就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落户奖励:为吸引大学毕业生来昌就业,南昌市推出了落户奖励政策。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南昌后,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2. 就业补贴:南昌市针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额的就业补贴,以降低其在昌就业的生活成本和压力。
具体补贴金额为:全日制博士5万元,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3万元,全日制本科及技师(二级)2万元。
3. 住房保障:南昌市针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政策,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购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每平方米800元,全日制本科生(含技师)每平方米400元。
租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每月800元,全日制本科生(含技师)每月400元。
4. 人才引进政策:南昌市对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具体政策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补贴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在申请补贴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此外,不同学历层次的人才享受的补贴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政策要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洪府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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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
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
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0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补贴系数为0.15.
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一)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数,加上工龄补贴额之和。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数+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以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
计算公式: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三)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发放,计算公式:差额面积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300+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
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购住房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法无房老职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和未达标职工的差额面积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不计利息),未购房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由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财政、房改部门审定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至售房单位;属于提取的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发放的顺序。
第十三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随工资发放,并在五天内全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经同级财政批准,从下列渠道列支:1.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等方面资金的转化。
2.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
3.在机制转化初期,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应从其他方面再转化一部分资金。
4。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事业资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单位应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单位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和房改办审定。
市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