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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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着装管理规定

1.0 制定目的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员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人身安全保障水平,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2.0 制定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4 《华电能源哈尔滨第三发电厂职工文明行为规范》

3.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能源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在职职工的工作着装管理。

4.0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作着装的管理。

4.2 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监察部负责企业职工工作着装、安全防护的考核工作。

4.3 企业各二级单位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监察部做好本单位职工工作着装及防护用具佩戴的管理和督导工作。

5.0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着装

−春、秋、冬季装

春、秋、冬季装的颜色为天蓝色,宽松式夹克衫,着装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中旬至次年5月初。根据当时天气、温度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确定更换时间,更换期一般为7天。

−夏装

夏装为浅灰色亚麻衬衫及长裤,着装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初至9月中旬。根据当时天气、温度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确定更换时间,更换期一般为7天。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按照要求统一穿着厂服。

−生产一线职工在检修及维护作业时,应遵照《安全作业规程》穿着规定的作业服、作业鞋及防护用具。

−职工集体外出代表企业参加公共活动时,应按要求穿着厂服(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5.2 佩戴标志

−工作时间内应佩戴胸卡,胸卡应佩戴在胸前左侧。

−职工进入现场必须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具。

5.3 检查与考核

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着装及佩戴防护用具者,按下列标准考核:

−未按规定穿着厂服且未佩戴标志者,每人次考核200元;

−未按规定穿着厂服上装者,每人次考核50元;

−未按规定穿着厂服下装者,每人次考核50元;

−未佩戴胸卡者,每人次考核20元;

−进入现场未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穿工作鞋,按我厂有关规定处理。

6.0 附则

6.1 本规定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6.2 本规定由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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