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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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良好商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统指当事人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包括公司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实行“业务归属地处理”的原则,由涉案保单业务归属地负责处理诉讼案件。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转至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构处理的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涉案机构诉讼案件的报告、处理、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诉讼案件分为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和非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与客户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因理赔、给付或其他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非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是指除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之外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五条重大诉讼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50名以上投保人或利益相关人集体起诉公司的;

(三)存在重大声誉风险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重大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诉讼案件。

第六条管理原则

(一)公司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管理相结合;

(二)合规审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职;

(三)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和公司声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防治结合,讲求效益。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辖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涉案机构的诉讼案件,实施分级管理原则。

(一)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授权涉案机构管理,分公司不定期对涉案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二)诉讼标的超过10万元的的保险诉讼案件和非保险诉讼案件,由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根据总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实施细则和管理流程;

(二)统筹辖内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诉讼标的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和非保险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指定辖内法务、内审、外聘律师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构为当事人的保险合同诉讼纠纷;

(四)负责协调、指定辖内法务、内审、外聘律师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构为当事人的非保险合同诉讼纠纷。

第九条涉案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的报告、系统录入、协调、信息统计、档案立卷等工作;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指定授权范围内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构为当事人的保险合同诉讼纠纷。本办法所指诉讼案件管理,指诉讼案件报告、系统录入、合议、审批、信息统计、档案立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诉讼案件处理指,参与处臵,主要指参与诉讼案件的庭审、调解工作。

第十条合规内审部门职责

(一)合规内审部门是诉讼案件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管理;

(二)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管控问题和缺陷的,合规内审部应及时提出法律合规管控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编制法律费用预算,涉案机构据生效判决、裁定、发票据实报销相关诉讼及其他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保险合同诉讼案件

1.营运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处理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所需的保单资料、理赔资料、退保资料、保险事故资料、回访录音等证据材料,参与案件合议、发表处理意见、参与调解或和解,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中的给付保险金等法律义务。其中对于诉讼案件需调查,但营运调查系统未下达调查任务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收到传票后向三级机构营运部服务部发送《诉讼案件调查申请表》发起调查任务。

2.业务部门负责依据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的要求,提供销售人员信息、保险代理合同、销售展业经过、销售纪录、佣金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据。

3.财务部门负责依据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或其他部门的报销申请,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公司给付诉讼费、鉴定费等法律义务。

4.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处理诉讼案件,及时提供掌握的相关证据。

(二)非保险合同类诉讼案件,由纠纷事项当事部门负责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和搜集,参与案件合议、发表处理意见、参与调解或和解,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

(三)遇需起诉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由纠纷事项当事部门报本级机构负责人同意,并负责诉讼的发起及后续跟进。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

涉案机构应指定法务岗或合规岗人员担任为案件的承办人(若有其他人员能够胜任的,经涉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也可作为承办人),负责在诉

讼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结案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做好诉讼案件资料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当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分支机构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在登记后一个工作日内转所在三级机构合规部处理,应当在相关文书的右上角注明签收日期,并做好交接手续。第十三条案件录入

涉案机构应当做好案件信息的系统录入和维护工作。涉案机构应当在收到法院传票或提起诉讼后1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信息录入诉讼案件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诉讼材料。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职责

案件录入系统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处理案件,提交处理意见。包括:(一)承办人应当协调涉案机构营运部门、业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保单资料、理赔资料、退保资料、保险事故资料、回访录音、宣传资料、相关合同、收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案件证据,编制证据目录。(二)承办人应当查阅法院诉讼材料及各方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

(三)符合合议条件的诉讼案件,承办人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案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

(四)承办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在系统中提交或上传案件处理意见、合议意见或再保公司意见,同时上传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

参与诉讼案件处理的人员,包括分公司和涉案机构法务岗人员、合规岗人员、外聘律师。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法务是指经涉案机构聘任,独立处臵诉讼案件且为非专职合规的人员。涉案机构需增加兼职法务人员的,需向所在机构总经理室决定,应及时填报《兼职法务申请审批单》,并向分公司合规部报备。

诉讼案件处理采取分级模式:

(一)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由涉案机构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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