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律师在面对复杂证据时都会有这样的困惑

很多律师在面对复杂证据时都会有这样的困惑
很多律师在面对复杂证据时都会有这样的困惑

很多律师在面对复杂证据时都会有这样的困惑:证据杂乱无章、种类多样,无从下手;担心法官庭前不能很好地了解证据;又或者担心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无法说服法官采纳证据。那么在面对复杂证据时我们有没有一些方法去解决这些困惑呢?

本期天同诉讼圈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是无讼学院证据课讲师、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雨,根据执业过程中处理复杂证据的经验,对复杂证据的编排、呈现提出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

所谓复杂证据,通常指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多、证明点分散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无论对于我们律师,还是对于案件承办法官都是一种考验。如果我们不能把这样的证据有序的排列,或者不能很好地将证据信息呈现、传输给法官,那么法官就不能很好的吸收这些证据,从而影响证据的采纳甚至影响到我们整个的诉讼。

个人觉得,面对复杂的证据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要将复杂的证据按照一定的思维进行排列

二、面对复杂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一定要按照一定的思维把证据分组排列。这样分组排列

的好处有很多,包括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分配主次,集中证明某一方面事实等等。

排列的思维也并没有一定之规,比如按照时间、流程、事件、主体均可。在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一种思维,就是沿着要件事实思维排列分组证据。

三、

四、所谓要件事实,我理解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且必要的事实,是与法

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通俗讲就是法条罗列的要件,例如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欲准备证据就可以从法条入手: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

的今天,结合笔者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认为前者有一定道理,而对后者却不敢苟同,且后者也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司法中将越来越得到贯彻落实,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将更加彰显。

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要让法官迅速了解并掌握案件的主要事实,以及如何支持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证据显得至关重要;而证据的编排显示着律师的基本功,展示着律师对整个案件思考的广度和深度。只有通过良好的证据编排,才能很好地获得法官的认可,使案件向着对已方有利的方向发展。这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厘清头绪——一本厚厚的证据册摆在面前,首先获得关注的一定是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首先展示出的是案件清晰的脉络。证据的编排要做到:通过浏览证据清单就能了解到案件大致情况,也能了解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还能清楚该案件的案由;同时,还便于法官查找案件、查找证据,分析证据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证据的编排要做到科学合理,证据清单的编排应当符合“一目了然、易查找”的原则,至少应包含以下必备要素:(1)案由;(2)案号;(3)证据编号:(4)证据名称;(5)证据类型;(6)证据来源;(7)证明对象;(8)证据页码;(9)提供人及提供时间。

二、精准定位——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审理阶段,证据编排的重点是有差异的。

(一)一审诉讼过程中,法官审理的重点是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编排就应围绕案件事实做到证据的“全面”和“完整”,尽可能还原案件原来的真实情况。

(二)二审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基本已查明,争议焦点也非常明确,证据编排应当做好三个方面:

首先,确定是否有新证据,若有,需强调新证据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重大影响,并突出这一重点。

其次,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一一罗列,围绕一审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回应法庭重点关注的问题,回应法官最疑惑的问题,形成各个击破的效应。

最后,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对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的证据归纳编排在一起,不再进行质证。

三、重点突出——在证据的编排中,还应做到突出重点。

(一)律师在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不仅要收集对已方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已方不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帮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洞悉对手策略,进而准备应对方案。如果已方在道理上有利但支持主张的证据不足,律师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助补充证据。一个好律师应该知己知彼,并能料敌于先,才能百战不殆。要做到此点,必须深入研究不利证据,对对手方可能的诉讼策略作出全面预估。通过对不利证据的梳理,律师能够及时调整诉讼主张、发现新的待证事实、完成必要的证据补充并为开庭做更充足的准备。

(二)依待证事项进行证据编组,能证明同一待证事项的归为一组。分组是极为考验律师功力的一步:待证事项应尽可能细分,以避免某些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整个待证事项的确认;独立成组的证据必须能够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最低证明标准,低于此限度则应想办法补足;各组待证事项应满足叙述一个值得信服的故事的所有要素,否则就应切换论证角度。

(三)依证明效力完成证据排序。对同一组内的不同证据,应将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作为核心证据,排在同组证据的首位,其他的作为辅助证据位列其后。证明力判断标准具体如下:(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5)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四个步骤的内在逻辑是证据证明力的梯度,将所有证据按此顺序编排,能保证法官在第一时间抓取到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四、科学包装——尽量美化证据呈现形式,便于建立良好印象。

证据册完成前述基础工作后,还应努力美化证据册,这就需要律师不断雕琢细节,提升法官查找和阅读的愉悦体验。

(一)对于内容复杂的证据,则应制作图表,让法官迅速获取直接信息。

(二)突出重点内容——好的证据册应能让法官快速准确定位,而这一点仅仅靠标注页码仍远远不够,还需我们将重点证据贴上标签,并将重点证据中的重点内容以彩笔标注。

(三)装订合规——文件装订方式的选择要综合考虑证据册本身情况和法院工作习惯。

证据在所有司法活动中是基础依据,也是判案的客观存在。每一个有心做好服务的律师,都必须在对证据的发现、分析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全面的把握、整理和编排,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证据体系。证据的编排看似简单,实则体现着律师的能力、水准与责任心。一个对自身要求高而严的律师,必然会始终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证据编排能力,在法律活动中得到良好的工作效益及效应。笔者希望这些工作经验的提炼对广大同仁有取长补短之裨益,并以此就教于大方。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doc

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

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 司法警察等人员。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年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 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

律师事务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省直 所名执业 许可 证号 所 属 地 地址 联系电 话 组织形式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2340 1198 4105 7841 4 省 直 合肥市颍上 路城建大厦7 楼 0551-52 82222 合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340 1198 7102 5049 1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78号财富 广场B座东 区16层 0551-26 42792 合伙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340 1200 0104 7466 5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78号财富 广场首座 1508室 0551-56 09815 合伙 安徽2340省合肥市长江0551-26合伙

华人律师事务所1199 9106 3716 2 直中路112号4 楼 54022、 264106 5 安徽 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8103 6310 2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中路158号华 都大厦12层 0551-26 24247 合伙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2340 1200 3100 9171 8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87号金鼎 广场A座八 层 0551-26 23518 264977 2 合伙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9103 6891 1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168号新天 地国际中心 702室 0551-55 32148 合伙 安徽协利2340 1199 省 直 合肥市长丰 路80号警泰 0551-26 70292 合伙

律师事务所6101 3557 6 苑8幢301室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3103 3331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西路499号丰 乐世纪公寓2 幢C座 706-707室 0551-57 74200 合伙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8100 1912 5 省 直 合肥市阜南 路47号2楼 0551-26 20984 合伙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9101 8765 7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西路499号丰 乐世纪公寓2 栋C座 1406-1407号 0551-23 13245 合伙 安徽达安律师事务2340 1200 1102 3034 省 直 合肥市六安 路99号新华 大厦1902室 0551-22 14015 合伙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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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新证据规则八项变化

张付杰律师: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八项重点 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旧规定,以下八项重点需要特别注意: 1、完善自认制度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新《证据规定》用7个条文(第3至9条)全面规定了自认制度,相较旧规定,进行了以下完善: 1)明确了自认制度可适用的场合 新《证据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庭审理”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 2)规定了自认推定规则 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否认,经法官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可视为自认。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故,在新《证据规定》面前,庭上闭口不言,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推定诉讼代理人有权限 新《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代理人没有自认权限外,推定代理人有自认权限,不论该自认事实是否导致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而在此之前,代理人虽有自认的权限,但对于自认导致实质上承认对方诉请的情形,必须要求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现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4)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新《证据规定》第6条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自认规则。其中第一款规定,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自认,仅对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 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 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 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 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 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 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 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 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 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 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情之一] 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公司名字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1 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大成律师事务所 3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4 君合律师事务所 5 炜衡律师事务所 6 天元律师事务所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8 观韬律师事务所 9 建元律师事务所

10 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11 经纬律师事务所 12 国浩律师集团 13 京都律师事务所 14 东元律师事务所 15 浩天律师事务所 16 尚公律师事务所 17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17 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19 大地律师事务所 19 国联律师事务所 21 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22 易和律师事务所 22 康达律师事务所 24 天银律师事务所

25 德恒律师事务所 26 展达律师事务所 27 融商律师事务所 28 信利律师事务所28 华博律师事务所30 众一律师事务所30 铸成律师事务所32 信杰律师事务所32 大洋律师事务所32 汉华律师事务所35 嘉源律师事务所35 金平律师事务所35 建诚律师事务所38 世嘉律师事务所

38 王玉梅律师事务所40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40 天正律师事务所 42 李文律师事务所 42 潮阳律师事务所 42 江川律师事务所 42 三维律师事务所 46 乾坤律师事务所 47 威宇律师事务所 48 三信律师事务所 48 恒通律师事务所 50 天同律师事务所 咨博律师事务所 正荣律师事务所

益坚律师事务所易锦律师事务所法翼律师事务所鼎泰律师事务所鼎晟律师事务所金诚律师事务所惠诚律师事务所博雅律师事务所大信律师事务所广源律师事务所贯通律师事务所维益律师事务所宏源律师事务所捷盛律师事务所弘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

律师应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 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控辩的职能完全不同,但又统一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其不同的职能都共同建立在“举证”上。因此,分析控方证据体系的基础上,辩护人根据自身辩护工作的特点,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开展质证、辩论是具有符合自身职业属性、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 控方的证据体系,是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将证据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构建一个主次分明、井然有序的有机整体。随着审判中心原则的确立,控方证据,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未定案之前,尚处于“提起公诉”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是凭证据重构事实真相,从而达到“定案事实”的证明,简言之,如摔碎的花瓶,要靠每一个碎片再行拼凑。这个碎片就是证据。而拼凑的过程,就是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最后经过法官的认证,如此,才能将“提起公诉”的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 “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含有的信息来源于客观外在的事实,这些信息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存

疑问,当然无法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 “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都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 众所周知,公诉案件有自己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要从公诉人的证据体系中脱胎而出,这是控辩双方工作的物质基础。那么,有效辩护的方法是什么? 那就是从宏观上对公诉人的证据体系有整体的把握,从宠大的体系中,用自己理论化的证据法知识化繁为简,概括为几个要点。然后,从中识别出辩点。 公诉人会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划分为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等类型,有自己独特的证据分类或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并不拘泥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一切都是为了实务所需要。同理,作为从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当然也可以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精心组织自己的证据语言、质证语言和辩护意见。 比如,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多面广卷宗几十本,令人望而却步。但研究一下卷宗目录,用“证人证言”“书证”等分类就可以化繁为简,找到证据中的共性,便可了然于胸。然后,再进行实务中的分类,进一步融入辩护意见中,就可以成为操作层面的技能。 辩护人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为了案件的质量、为了不枉不纵,必须要寻找案件的薄弱点,在其证据体系中,找到引起法官重视、不可随意下判的细节,从而使法律的正确实施得以实现。其实,这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辩护制度的价值真正体现。 看同一证据材料,要有一分为二的观点。即,控方的观点和辩方的观点。辩证法的观点就是用联系的、变化的、运动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看问题,所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empirenews.page--]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证据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证据规定)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 “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 (一)、法官和当事人 ;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2013法国律师事务所名录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 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 传真:(010)65880427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E-mail:savoie@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E-mail:gln.bei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Robert Guillaumon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5236858 传真:(010)85236878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E-mail:Bei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41885.html,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 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与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和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 一、引言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所可能遇到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人身强制、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实践表明,由于刑事辩护风险的存在,[1]已经导致我国律师界“谈刑色变”,刑事辩护率极低。目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辩护率还不到30%,而在有的省份,这个比率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困扰着我国律师界,其严重程度已经影响到辩护制度的存亡。 律师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就律师辩护风险的成因和对策提出个人见解。关于其成因,目前大致形成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解说:一是《刑法》第306 条规定的存在;[2]二是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三是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针对这些成因,所提出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二是若保留《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则应当同时设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伪证罪罪名;三是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四是规范取证机制,如规定辩护律师取证由两人进行;五是规定对容易出问题的证据,最好申请法庭收集;六是对于辩护律师法律责任的追究设立律协前置处理程序。 上述关于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成因的分析中不乏真知灼见,其解决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风险问题的解决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面临的风险既然是由于辩护律师获取证据而引发的,因而,辩护律师获取证据问题应当是破解辩护风险难题的关键。 在法治发达国家,辩护律师因在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而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者甚少,[3]因而考察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方式的规定,有助于开拓眼界,打破思维定势,形成新的认识。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本文拟对法治发达国家辩护律

律师与法官精彩对话执业感悟.doc

律师与法官精彩对话执业感悟- 某日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

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 ○律师:听着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 ●法官:哎,我还再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辨,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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