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与本诉牵连性认定的实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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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牵连性认定的实案分析

问题提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反诉后,法院需要审查提起反诉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反之,则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在审查中需要审查哪些条件呢?

【要点提示】本诉和反诉牵连性关系认定,既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务中法官处理反诉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二初字第109号

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一终字第68号

【案情】

2005年9月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覃某签订《门面出(承)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覃某租赁原告门面一间,年租金为18 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抵押金5000元和首年租金18 000元,原告按约交付门面给被告经营。2010年7月28日,因合同即将到期,原告周某找到被告覃某,提出房屋续租年租金涨价2000元的要求,被告表示认可。2010年8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房

租涨价要求,年租金为19 000元,被告予以拒绝。2010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告知双方原有租赁合同于2010年9月1日到期后不再续租,后于2010年9月17日又向被告发出《限期腾房通知》,限被告于2010年10月31日前返还租赁物。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0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和支付门面占用费。2010年11月30日,反诉原告覃某亦以反诉被告周某堆放杂物占用了承租的空间,影响经营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周某按1555元/年支付自2005年9月1日始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止堆放杂物的占用费。

【审判】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反诉是否受理反诉时认为,反诉是否成立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程序条件,二是实质条件。本案被告提起的反诉在程序要件方面没有争议,如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法院专属管辖、提起的期限等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本案反诉是否成立,主要看反诉的实质要件,即本案反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或法律上与本诉是否存在牵连,本案反诉的反请求能否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请求。对此,该院认为反诉成立。理由一是,本案反诉和本诉都基于租赁合同这一相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返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承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在

租赁场所堆放杂物,占用租赁场所则违反损害承租方权益;理由二是,被告提出请求原告支付在租赁场所堆放杂物占用费的反诉请求能够抵消原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故本案本诉被告的反诉成立。

【评析】

本案所涉反诉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性问题:即原告周某请求被告覃某返还租赁物和支付买卖占用费与反诉原告覃某请求反诉被告周某支付堆放杂物的占用费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1]。

本案中,提起反诉的一般程序性条件,提起法院、诉讼程序、提起的期限等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争议。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是本案反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性性条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判断反诉与本诉之间是否存在牵连性,主要考察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关系,反诉的反请求能否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请求。对此,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联系说,其主张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二者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关系;另一种是广义联系说,其主张从反诉的目的角度去考察本诉与反诉之间的关联性,即反诉的

反请求能否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请求,而不一味地追求二者之间必须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当然,在本案中,无论是采用狭义联系说,还是广义联系说,本诉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之间的牵连性关系显而易见,二者都是基于租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且反诉请求能否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请求。

此外,广义联系说显然可以扩大反诉认定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法院在处理审查反诉条件的过程中,也应避免当事人滥用反诉程序拖延诉讼进程,滥用诉权。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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