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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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劳动合同附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补充约定。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如实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见劳动合同附件2)

2、负责安排乙方在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以及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处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本岗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避免职业病发生。

7、离岗时,应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三、如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劳动合同附件2)

备注:具体岗位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员工定岗后在所属单位三级安全教育中告知。告知内容均已知晓,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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