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业务培训管理办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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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X(以下简称“公司”)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合规销售意识和专业技能,规范公司对银邮代理机构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加强保险、银行两个行业深层次合作,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XXXXX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包含以下两方面:

1、公司通过指定专人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制式化的教材,对各机构、营业部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内容的教育管理活动,以及行业组织开展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

2、各机构、营业部自行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制式化的教材,对本区域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内容的教育管理活动,以及行业组织开展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是指各机构、营业部包括各层级业务主管在内的银保专管员和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各机构、营业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规范培训管理,充分发挥培训工作在保险产品销售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依据《XXXXXX市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六条公司指定专人岗位负责全辖银保业务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机构、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地区银保业务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机构、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银保培训机制的建立及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

第七条公司统一建立讲师、项目辅导专员队伍。上述两类人员由机构、营业部自行选拔,上报至公司,以满足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需求。

第八条公司对选定的培训讲师、辅导专员将实行分级管理,并针对不同级别讲师、辅导专员明确相应的授课权限。讲师、辅导专员应通过公司内部的资格考试,未取得授权资格的讲师不得进行授课。

第九条培训讲师、辅导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自律要求;

2、熟悉公司规章制度,了解保险产品;

3、原则上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4、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符合公司自身及行业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公司统一对培训工作分类管理,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层级,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制定年度银保业务培训计划,并根据各机构、营业部培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季度、月度培训计划。

各机构、营业部自行建立的培训计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形式、培训责任人等内容。年度银保业务培训计划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公司银行保险部。

第十二条各机构、营业部应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制式化、体系化的培训教材。自行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XXXX市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各机构、营业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保险理论及实务、营销理论及实务等。培训课时应符合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营业部的培训对象应覆盖该地区在册的全部银保专管员及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机构、营业部应根据每次培训活动,制订完备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注明培训费用预算,积分制的方案应明确兑现内容及价值。

第十六条培训方案采取逐单事前报备制,经公司银行保险部报备寿险自律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各机构、营业部应于培训活动7日前向公司银行保险部报备下列内容:培训时间及地点、活动期间业务明细表、参训人员岗位类别、培训活动流程、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费用预算等,其中培训课程应包含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合规内容。

第十八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培训档案进行归档、留存,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加强对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机构、营业部所辖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参训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签到,签到表上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培训时间、授课老师、参训人员等内容,其中对银邮代理机构的培训签到应由其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各机构、营业部应针对不同层级的银保专管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将其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指标。银保专管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培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配合相关部门组织银保专管员参加保险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XXXXXX 保险网络大学培训课程)。银邮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保险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XXXXXX保险网络大学培训课程),各机构、营业部应予以协助。

第五章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营业部每月按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应付手续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的10%计提银保业务培训费,用于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其中包含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网络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营业部制定预算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预留培训费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其它费用不得挤占培训费。并由专人负责每季度填报《银保业务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表》,以机构、营业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为有效,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培训费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各机构、营业部应建立银保业务培训费用收支明细台账,如实记录培训费用计提额度与使用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每月填报《银保业务培训费用收支明细表》,以机构、营业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为有效,于次月8日前报送至公司银行保险部。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每次培训活动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于次月8日前报送至公司银行保险部。培训报送资料包括培训人员考勤签到表、培训照片(至少三张:讲师、授课全景、外景集体照)、住宿及餐饮费用发票复印件、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承办机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含具体费用明细)等内容。各机构、营业部负责人应在报送的资料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寿险自律办将加大对银行保险业务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适时派员参加各机构、营业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对各机构、营业部培训费计提与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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