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物资管理考核细则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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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安字【2009】5号
关于下发小凌河矿金属支架等专用物资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矿对金属支架等专用物资的管理,提高专用物资的利用率,杜绝丢失现象,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用物资包括:金属支架、卡兰、楔铁、快速接头、φ133管路、溜煤槽等。
二、矿考核办、供应科是全矿专用物资的直接管理部门,由考核办牵头与供应科、采掘区队一道,做好专用物资的管理工作。考核办、供应科及各区队都要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并设立专用物资管理台帐。
三、考核办准确掌握井下各采区金属支架的使用、回收情况。并同供应科一起,对金属支架的修复、报废和新进支架的情况做到帐卡分明、实物相符。
四、在回采替棚过程中,对于确实无法替出来的铁棚(由于压力特别大、巷道变形极为严重,若强行替棚有危险),要由考核办、采区区长共同到现场查验鉴定,最后由生产矿长签字审批允许多少架报废丢失,并由考核办把棚号、架数、原因、时间、地点等登记造册,并通知公司生产部、供应处等前来查验。
五、每月20日由考核办牵头,组织供应科、各区队一道,做好清点工作。
清点范围包括采区的在用数(所有专用物资);井下料场、地面供应科、五七厂等备用待修的金属支架以及区队库房中备用的卡兰、楔铁数,并于每月21日前将清点数汇总,清点的数字必须准确,如发现有虚报、假报者,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六、当月投入、调出、报废的专用物资数,以供应科、运输区、区队三方验收签证的票据为准(必须把日期、班次、具体地点写清楚),三方各留一份,月末分别汇总核对,给采区下料,采区必须有专人当场查验清楚并签字,没有采区签字的票据为无效票据,视为采区没收到。提升旧料时,无采区签字,私自提升的按偷盗处理。当月采区的快速接头及管路如有投入、调出数量,则以料单或以调入单位签字为准,报考核办。各单位制做三通等所使用的管材长度,必须通知考核办验量办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理。
七、从地面运送到井下以及从井下升井的各种专用物资的数量,所经过的各个环节都要有交接手续,并核对数量签字后各留存根,月末验收时出据。否则,月末出现差错责任自负。哪一方的责任哪一方承担(按丢失物资的价值赔偿)。由考核办负责月末统计、清点,并形成报表,于每月3日之前上报有关领导(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八、需升井整形的支架经考核办同意采掘队直接送到整形地点。报废支架送往供应科。修复完的支架,由考核办统计数据交供应科入库,码放整齐、备用。没有修复价值的旧支架,由生产部报公司申请报废,任何人无权处理。
九、报废的专用物资统一由考核办管理(区队和修复单位无权处理),由供应科保管,需要调出的报废材料,必须经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生产部、供应科共同签字后,方可动用。
十、由供应科调到修理单位去修复的旧支架及钢材,以及由修复单位修复
后调回的支架等,必须经考核办、供应科和修复单位签字后生效,各家要设立专门台帐。
十一、各区队必须在每月24日之前,把井下各地点的零散专用物资(包括埋在浮货里的卡兰、楔铁、快速接头等)统一归纳到各料场,分类码放整齐,以备月末清查。由于埋在浮货里或在其它地点,而没有查到,视为丢失,责任由采区自负。
十二、煤质科在选煤过程中,回收的快速接头、卡兰、楔铁,要集中管理,经考核办、供应科验收,定期上交供应科。矿定回收价格:快速接头30元/个、卡兰5元/个,楔铁1元/个。
十三、专用物资必须做到100%回收。(金属支架回收特别困难的,丢失率不许超过3‰,考核办鉴定后经生产矿长签字生效。)凡丢失和故意损坏,要按现价100%赔偿。
二○○九年一月七日
抄送:矿副总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共印30份
小凌河矿综合管理部 2009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