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文物保函[2014]84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4〕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期,我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实施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认定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相应的专业人员证书。
现就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经我局认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作为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承担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的考核工作,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二、我局2006年《关于颁发首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28号)中,已经认定了首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个人从业资格人员。
为此,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对我局2006年已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人员,将根据其本人申请,授予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其中,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各工种技术人员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我局2006年已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人员,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的,应当由本人填写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根据本人情况选择《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申请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申请表》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申请表》填写,见附件1、2、3),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从业业绩。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文物保函〔2019〕1253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队伍建设,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模块,开展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从业信息填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库填报对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甲、乙、丙级资质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二、三级资质单位)。
二、数据库填报时间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为集中填报时间,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6日,我局将组织对尚未填报的资质单位情况进行核实(以2020年6月6日0时为截止时间),并通过该数据库对核实、处理情况予以公开。
2020年12月6日后,数据库将常态化运行,各资质单位应及时填报更新的从业信息。
三、数据库填报更新基本流程各资质单位通过我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LoginNcha loginType=1)注册并完成信息材料填报。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文物保护工程分级体系2.资质等级要求3.申请资质所需条件4.资质等级与工程范围的对应关系5.结论正文一、文物保护工程分级体系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其中,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指的是具有全国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具有省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具有市、县(区)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四级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具有乡(镇)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五级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具有村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资质等级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二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三级资质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
三、申请资质所需条件1.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2.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 10 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3.近 3 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资质等级与工程范围的对应关系资质等级 | 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一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二级 |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三级 | 三级、四级、五级五、结论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等级与工程范围有严格的对应关系,申请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XXX修订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并印发试行。
此通知旨在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XXX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还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和安全员等。
根据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需要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审查申请表(样表)
人 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承
诺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现
聘 我单位已聘用
同志为单位员工,聘用合同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同意该同志申
用 请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审查。
单
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意
年月日
见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资格审查申请表(样表)
个
姓名
张三
性别
人
基 本
出生年月 1988年5月 联系方式
xxxx有限公司 xx省xx市xx区xxxxx 施工二级、勘察设计甲级 xxxxSGxxxx、文物设甲字xxxxSJxxxx 壁画
是
2015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2019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准考证号:xxxxxx
报名序号:xxxxxx
科目
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
则 成
绩
施工通论
单
成绩 75 75
信
息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男
籍贯
河北省 张家口市
139xxxxxxxx
照片 (免冠彩色一寸照)
150xxxxxxxxxxxxxxx
学 历
申报学历
及
从
专业名称
业
信 息
毕业日期
本科 建筑学 xxxx年xx月
毕业院校 专业相关性
从业年限
xx大学 相关专业
xx年
单位名称
现
聘
用
单位地址电话
单
位
资质类别等级
主持 参与 参与
xxxxx 国保单位 xxxxx 国保单位 xxxxx 国保单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国家文物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3、“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
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
单位填写。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文物工程全套资料表格模板
附录A(规性附录)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所用基本表式表A.1~表A.18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中常用的基本表格。
表A.1 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2 工程开工报告表本表一式三份,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A.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5 隐蔽工程现场检查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6 分部/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仅为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表格,合格工程另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质量认可表格表A.7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8 古建筑拆卸构件登记一览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9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10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工程名称:编号:表A.11 工程复工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仅为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表格,合格工程另有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质量认可书表格表A.13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14 费用索赔申请表表A.15 构件更换、维修、加固登记一览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构件编号应与拆卸构件编号相符,更换符号:◎,维修符号:○,加固符号:□表A.16 生物防治现场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17 建筑构件处理/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表A.18 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附录B(规性附录)施工中监理单位所用基本表式表B.1~表B.7为监理单位提供了施工中常用的基本表格。
表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名称:编号:表B.2 工程暂时停工令工程名称:编号:表B.3 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名称:编号:表B.4 工程临时延期审核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5 工程最终延期审核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6 费用索赔审核表工程名称:编号:表B.7 工程量核定单工程名称:编号: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中业主、施工及监理单位通用的基本表式表C.1~表C.5为业主、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了施工中常用的基本表格。
22.《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一般要求 (4)2.1 勘察 (4)2.2 设计 (5)2.3 文件编制 (5)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3.1 适用范围 (6)3.2 现状勘察 (7)3.3 方案设计 (10)3.4 工程概算 (11)3.5 施工图设计 (12)3.6 施工图预算 (15)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17)4.1 适用范围 (17)4.2 现状勘察 (17)4.3 方案设计 (19)4.4 工程概算 (20)4.5 施工图设计 (21)4.6 施工图预算 (22)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23)5.1 适用范围 (23)5.2 现状勘察 (24)5.3 方案设计 (27)5.4 工程概算 (28)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 (29)6.1 适用范围 (29)6.2 一般要求 (29)6.3 资格报审 (29)6.4 现状勘查 (30)6.5 方案设计 (30)6.6 工程概算 (33)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 (34)7.2 迁移工程设计 (34)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 (34)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34)7.5 锚固工程设计 (35)7.6 灌浆工程设计 (35)7.7 防风化工程设计 (35)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 (36)7.9 防洪工程设计 (37)7.10 防护棚罩设计 (37)7.11 油饰彩画设计 (37)7.12 壁画塑像设计 (38)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完整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勘察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是国家规定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或个人所需的重要凭证。
获得该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所必备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及展示的工程项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我们将介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条件: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首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2. 个人申请者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工程设计的从业经历。
3. 有丰富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4. 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政策。
二、申请材料:1. 申请表;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代码证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 项目案例及业绩材料;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2. 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进行资质认定;3. 缴纳相关费用;四、资质证书有效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的有效期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如果持有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在资质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履行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可能会导致资质证书被取消或者降级。
六、丙级资质的重要性:七、总结:第二篇示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一种重要的资质证书,它是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是其中的一种级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要求。
本文将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的概念、申请条件、证书的作用及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的概念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丙级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2.1勘察2.1."1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设计2.2."1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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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 (盖章)申请资质等级____________
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国家文物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号。
批准
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
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独立承担并且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