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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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部分编章节第一部分法学一、法学导论(一)法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历史3、法学与相邻学科4、法学的研究方法(重要!!)5、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二)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和方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于发展2、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第二部分法二、法的本体(法是什么)(四)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4、法的作用(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3、法的效力(六)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的含义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4、法律原则(七)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八)权利和义务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权利和义务概念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九)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含义2、法律行为的结构3、法律行为的分类(十)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十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3、法律责任的承担(十二)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概念2、正当法律程序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二十)法的价值概述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体系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二十一)法定基本价值1、法与秩序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4、法与正义(二十二)法与人权1、人权概念2、法对人权的保护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十三)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2、法的历史类型(十四)法律演进1、法律演进概论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4、法律改革(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1、全球化概论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四、法的运行(十六)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2、立法体制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4、立法的原则(十七)法的实施1、守法2、执法3、司法(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3、法律职业制度(十九)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概说2、法律推理3、法律解释4、法律论证六、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二十三)法与政治1、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2、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3、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律4、法与民主(二十四)法与经济1、法的生产方式2、法与市场经济3、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十五)法与文化1、法与文化的与一般原理2、法与道德3、法与宗教4、法律文化(二十六)法1、法治的概念治和社会建设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法治和和谐社会第一部分、法学第1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

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

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

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

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

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

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

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

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一.法律现象与法学1.法律现象:(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

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

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二.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三.法理学的内容体系(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五.法的特征(一)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

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5.法是理与力的统一注意: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二编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二编

第六章第七章法的现象的起源第一节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二、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1、原始社会的的调整系统并不是法和法律,而是习俗。

2、法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3、法和法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4、法的现象与原始公社习惯的区别:在原始公社中,由于重复进行的个别性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概括总结而成的规则只是一种习惯,当以维护这些规则的运行为职责的国家产生的时候,法的现象也产生了。

5、特征:①它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②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是一种习惯调整③原始公社的习惯调整是与共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第二节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1、过程: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生产力水平低下,其解体是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和交换促进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成员设立行为标准,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为解决社会争端的有组织机制,即成立国家机器ps:法庭、监狱、警察。

前者是法律的内容,后者是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条件)二、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1、一般规律:①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规律②法的形成收到宗教、道德的影响③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规律三、原始公社习惯与法律的主要区别1、区别:①两者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阶级性,原始公社是公社共同成员的共同意志,没有阶级性。

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公社习惯是氏族或者部落全体成员在共同的劳动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

③两者的强制手段不同。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原始公社习惯的社会强制来源于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信。

④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的适用范围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原始公社主要是同一氏族,以血缘关系作为标准。

⑤两者所依存的经济基础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产生并存在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法律产生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

法理学笔记-1.2.0

法理学笔记-1.2.0

法理学笔记法律是什么?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一、西方关于法的定义1.上帝为人类制定2.为各种神确认的,告诉人们如何安全地生活的传统习惯3.关于政治社会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协议4.主宰全宇宙的神意5.在人们实际生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可以使个人的自由意志与他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完整实现的一整套规则。

6.统治阶级强迫人们在谋取自身利益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体体系。

7.涉及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律或经济规律的产物,人们通过观察并根据经验,使其形成书面的规则。

8.法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并由法院执行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法的概念与法律实践存在紧密的关系首先,法与利益密切关联其次,法的概念对界定法和其他行为规范(宗教、道德、习惯、习俗)之间的范围有重要意义再次,法的概念对理解国际法与习惯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有意义看国际条约在我国是否批准加入,批准加入,有意义,无批准,则无效。

习惯法:纳入法律才有效,未纳入的,则无效。

正义的实现,公平公正的实现是通过法律的分配(权利、义务的分配)二、关于“法是什么”各种观点:(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揭示法的本质1.以自然理性为基点揭示法的本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区分了自然法与人定法。

认为法是一种行为准则,而自然法(自然理性)则是人间实定法的基础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法律伦理与正义是一致的。

正义是法的本质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必须适合于体现自然理性要求的自然法的基本要求。

衡平法的理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后被西塞罗沿袭并丰富完善。

2.以神学理性为基点揭示法的本质(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把基督教信仰与理性的主题结合在一起,认为法(人定法)是管理社会的人为了公共幸福而制定颁布的理性规则。

理性即是法,符合理性才能称为法。

理性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尺度。

新自然法学派:马里旦主张人权高于主权。

(A.衡平法)VS. (B.普通法)同:均以判例为表现形式,产生都依托于主权。

【参考】法理学进阶笔记(2-14章)

【参考】法理学进阶笔记(2-14章)

第二章法律本位课前提示法律本位关涉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本章主要研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学习中要重点理解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难点是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

要注意理解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各自的价值侧重。

第一节法律权利一、权利的存在形态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具备私法精神的古罗马法。

对罗马自由民来说,私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其核心是财产权。

从权利概念产生之后,历代思想家和法学学者对其作出了众多的解释与理解。

如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主张说、选择自由说、可能性说、法律上的“力”、行为尺度、权能、意志自由说等。

各说皆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不无偏颇。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它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

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从罗马法中的权利构成来看,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如家长权;第二,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力,如财产处分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第三,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如放弃遗产继承权;第四,法律身份,即罗马公民或外来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法理学 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笔记汇总

引论法学是什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2、魏明帝时期“律学”最早出现在:汗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

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五、法学的层次: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三、法学学科的特点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6、法学具有价值性四、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2、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制史国内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一、中文“法”的词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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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五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 指法的立改废依据的原理。 历史渊源: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 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 文献渊源: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文化渊源: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 参考材料。 本质渊源: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是形式渊源。指具有 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 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 “司法中心主义: 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 律”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 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 系的完善 2、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 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2、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 (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 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 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 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5、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 从而提供了人 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1)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模式,引导人们 戴法允许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能。 包括确定的 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 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 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 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能。 是对他人的行为的 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 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 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 得以充分实现的功能。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 作用。 (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 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 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1)维护统治阶级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3、法的适应性存在一定的限度。 4、法的作用发挥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5、适用法律要依赖于事实的确定。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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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调整XX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特征(三个区别,是什么,用什么保障,如何救济)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涉他)行为的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判决书不是规范性文件,因为其针对当事人一次性适用。

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道德、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国家意志不一定是法。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可诉性:可救济。

——可诉性是种可能性,并非所有实定法都具有可诉性。

宪法有可诉性。

马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不是全体公民,也非某领导个人)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法:指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1)立法机关制定法;(2)判例法;(3)经由国家认可而形成的习惯法;(4)其他(教会法)考点2.法的概念的争议三个基本要素:内容正确性(法律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制定的)、法的实效(法律具有实际社会效益)法和道德的关系法德分开法实证主义(法实然)(1)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实效为次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可以与道德无关,最强调与国家有关,但也不强调国家唯一。

(恶法亦法)(2)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权威性制定为次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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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1)认识错误。

第一,手段认识错误:毒药、枪。

第二,对象认识错误: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猎人向一群羊开枪、因误欲奸男人等。

第三,法律认识错误:网上跳脱衣舞、安乐死等。

(2)无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法律关系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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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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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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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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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1、法定思想2、政治思想(课本P213)(二)立法的基本原则:1、合宪性原则:(1)立法主体(2)立法权限和内容(3)立法程序2、整体性原则:(1)历时性——纵向层面连贯衔接(2)共时性——横向层面连接通畅3、民主性原则:(1)价值分析①程序性意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

②实质性意义: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对法律和政治人格的尊重和承认。

(2)立法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在立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上。

4、科学性原则:(1)理性化①全面的视角②务实的精神③冷静的态度(2)合理化(3)主客观相统一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里,表现在法律情感、信仰、思维等。

1、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谐社会。

(一)守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一、执法(一)概念(课本P232):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1、广义与狭义:(1)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

(2)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

2、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体现执行力)3、执法:是行政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和实现手段。

(二)主体:依法有权行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1、要素:(1)必须是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责任自负。

2、权力来源:(1)依法直接获得执法权。

(2)依据法定授权获得执法权。

(三)执法体系:1、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职能部门3、前二者授权或委托的部门(四)行政执法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1)主体(2)权限(3)程序2、合理性原则:(1)手段与目的(2)比例与目的3、效率原则二、司法(一)概念:1、司法(课本P236-237):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主体(中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序列:(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①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②中级人民法院(地市级)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3)专门人民法院:①军事法院②海事法院③林业法院4、人民检察院序列:(1)最高人民检察院(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①(县区级)人民检察院②(地市级)人民检察院③(省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二)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主体、权限和程序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审判权的独立行使):(1)法院独立(2)审级独立(3)法官独立4、司法责任原则(三)价值目标:1、合法2、正确3、及时(?)三、法律监督(一)概念(课本P244):1、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构成:1、主体:(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自然人2、客体(课本P245):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3、内容: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法律方法(重点)14一、概述(一)概念:法律人借助法律获得恰当的个案结论的方法——是指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即法律人在特定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具体的理论时间问题做出专业性判断的方法,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化和具体应用。

(二)特征:1、专业性2、法律性3、实践性(三)内容:1、法律解释2、法律推理3、法律论证二、法律解释(一)概念(课本P250):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二)必要性:1、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立法的滞后性与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规范间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隐藏。

(三)功能(课本P251):1、有助于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的弊端。

2、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

3、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4、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四)立足点:1、立法者意图说2、读者意图说3、折中说(五)分类:1、根据法律解释的手段与角度:文理解释(语文逻辑)与论理解释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3、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1)正式解释:①立法解释②行政解释③司法解释(2)非正式解释:①学理解释②任意解释(六)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课本P252):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七)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课本P253)三、法律推理(一)概念和特征(课本P257):1、概念: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特征:(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分类:1、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定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条,并严格按确定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1)演绎推理:由一般到具体。

(2)归纳推理:由具体到一般(3)类比推理2、实质推理(课本P259)法律程序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程序,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以及在其中所体现的相互关系,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主体在时间、空间上的步骤和要求。

(二)分类:根据法律程序涉及的内容划分。

1、立法程序2、司法程序3、行政程序4、其他程序(三)特征:1、稳定性2、中立性3、象征性4、相关性二、功能:(一)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制度性机制。

(二)确保法律适用和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是有效确定法律事实,提高法律权威性的保障。

14三、性质:(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三)程序本位论四、作用机理: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

五、正当程序概述:(一)起源:1、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2、1354年爱德华三世《自由令》3、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二)内涵:1、自然正义观念:(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听取对方意见2、避免权力滥用(三)特征或表现方式:1、角色分工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3、直观的公正4、对立意见的交涉(四)功能:1、限制公权力2、保护私权利法律职业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课本P272):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我们把该共同体的成员称为法律人。

二、法律职业素养:(一)职业语言(二)职业知识:1、规则知识——是什么2、原理知识——为什么(三)职业思维(课本P279-281):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我们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

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四)职业技术(五)职业信仰(六)职业伦理:1、共同点:(1)实现社会公正。

(2)忠诚于法律。

(3)维护职业声誉:封闭性和职业性。

2、不同点:(1)法官:保持独立与中立。

2010年12月6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2)检察官:代表国家,忠于法律。

2009年3月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3)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职业制度(一)法律教育制度(二)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三)职业任职制度(四)职业待遇制度(五)职业机构法的作用一、概念与分类:(一)作用对象:行为和社会关系(二)本质属性(课本P293-294):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三)概念(课本P294):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四)分类:1、规范作用:针对人的行为(指引、评价、预测等)。

2、社会作用:针对社会关系(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

(五)作用方式:1、公法——强行性干预2、私法——自行性调节3、社会法——政策性平衡二、规范作用14(一)指引——本人行为1、行为模式:(1)确定的指引(2)可选择的指引2、权限幅度:(1)羁束性指引(2)非羁束性指引3、构成要件:(1)具体指引(2)原则指引(二)评价——他人行为的合法性1、一般性评价2、专门性评价(例如司法活动)(三)预测——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来自法的形式特征)(四)告知:法律代表立法机关向人们表明了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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