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厘清政府职责边界。
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支出责任。
2.坚持协同联动,形成财政保障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切实落实市与区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我局对本市原《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实施征地工作时,应将《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印制成对开式样(54.5厘米×78.5厘米),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张贴。
各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1月1日前申请征地的,仍按照原格式样本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拟征地告知书》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4.《征收土地公告》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13日关于印发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格式样本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105号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我局对本市原《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实施征地工作时,应将《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印制成对开式样(54.5厘米×78.5厘米),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张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月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制度,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一)结果公布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
房屋调查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以及房屋现状建筑面积。
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可建建筑面积、超标准建筑面积或违法建筑的,也应当进行公布。
签订补偿协议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每户的补偿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相关权利人的查询。
对补偿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反映,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答复异议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征地房屋补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对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予以公开。
二、严格落实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房源(一)计划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安置房源,编制2014年至2017年解决在外过渡的动迁居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组织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0〕787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宝山、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区规土局,崇明县规土局: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操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统一试点操作口径,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村庄规划的编制各试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原则要求,加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与“两规合一”以及“三线”的衔接。
规划成果应具有操作性,主要包括村域规划和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含重点地区)规划两部分,其中后者应达到修详深度。
二、关于“地票”的使用和管理1、试点期间,对于拟复垦为耕地、形成指标的集体建设用地,若有明确指标流转意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勘测定界、并作出复垦承诺后,申请“地票”。
2、通过“地票”交易购买的指标可以用来申办农转用,在办理农转用时,“地票”可以取代新增耕地确认书、计划审核意见书,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在流转方式上,试点期间,需要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与持有“地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指标流转,并将流转协议报区县规土局备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征规[2014]2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征规〔2014〕265号)各区县规土局,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4年5月5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具有房地产、土地相应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沪府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沪土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第一个由市人大立法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切实执行《实施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30号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通知如下:第五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是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土地管理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1.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申请登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目前暂不发证。
2.集体所有土地中的非农建设用地,均应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核发《上海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条:1.个人居住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因房产交易(交易双方只限于境内个人、单位)、继承、赠与、交换、仲裁和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新的房屋所有者应持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中,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应按规定补办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 54号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
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地规〔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沪规土资地规〔2015〕315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沪房地资法〔2003〕5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2003年2月26日沪房地资法〔2003〕52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沪规土资地规〔2015〕315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为了规范政府收地行为,明确政府收地公告程序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范围解释如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的规定,适用于新建项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不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受让人与出让人协议变更、解除出让合同;(二)因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公有住房出售、商品住房归并、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转为或者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包括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内容核实。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1993.08.18
•【字号】沪土发[1993]129号、沪农[1993]第180号
•【施行日期】1993.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沪土发[1993]129号、沪农[1993]第180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扬,粮油价格的放开,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市土地管理局、市农业局制定的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需作调整。
根据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的规定,结合当前征地和物价上扬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调整如下: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在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市土地管理局[1990]字第172号、市农业局沪农[1990]字第155号文《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粮棉地相应提高40%;蔬菜地相应提高6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沪规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1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
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若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需提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协商记录;(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沪府办规〔2020〕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利用的基础性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沪委发〔2020〕13号)等的要求,现提出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多措并举加强耕地保护,统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优化空间的关系,构筑坚实的自然资源与绿色空间基础。
(二)总体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到2035年,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万亩、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200万亩,切实维护城市粮食和生态安全“生命线”。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沪规土资综[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267号)各区县规土局、局机关各处室: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0〕3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现将《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无法落实具体用地边界的市政工程项目附属设施(污水管透气井、闸门井,燃气管阀室等),均可参照该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同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文,并简化其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
第三条(办理方式)输电线塔基用地预审工作可通过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收发文手续。
第四条(收件要求)在现行土地预审收件要求基础上,对输电线塔基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不再要求出具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五条(审批衔接)报件单位应在输电线塔基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前,完成塔基用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以及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在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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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
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
各区县规土局:
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