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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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中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 国家层面: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环保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国家层面的城乡规划、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

2. 地方政府层面:省、市、县、乡镇等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当地的城乡规划,以及规划管理和执行。

3. 相关部门:负责与城乡规划相关的部门,如交通、环保、水利、林业、能源等。

4. 城乡规划设计机构:设计、咨询等服务机构,承担城乡规划设计和咨询等任务。

5. 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学会、社会团体等,以及公众,作为城乡规划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协调和配合关系,相互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同时,城乡规划也需要保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城乡规划体制

城乡规划体制

四、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五、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制
一、城乡规划体制概述
城乡规划体制是通过规划法规系统、规划行政系统、 规划技术系统,以及规划运作系统来共同构建的。
1、规划法规系统
规划法规系统是规划行政体系、规划技术系统和规划 运作系统的法律固化总和。法规系统又构成了整个规划的 基础。
规划体制的产生与发展常常是以法规体系的重大变化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建立城乡规划体系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明确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3、从属法规与专项法规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城乡规划法》必然有一系列 从属的法规和专项的法规作为落实和补充。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的主要形 式。
2、规划行政体系
规划行政系统是指从国家中央政府到地方城镇政府规 划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以及各个层面上机构全责的界定。 各国和地区的规划行政体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体制, 分别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其代表分别为英国和美国。
3、规划技术系统
规划技术系统是指各个层面的规划应完成的目标、任 务和作用,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内容和方法,也包 括个层面上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 它可以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空间战略规 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等多个层面。
2、主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领域的主干法。 《城乡规划法》是约束城乡规划行为的准绳,是我国各级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城乡规划编制和
各项建设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城乡规划法》涵盖了城乡规划行政的各个维度,对其内容 有全面的阐释和定义。

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实施建议

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实施建议

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实施建议摘要:根据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我国对城市规划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出台了县乡镇计划的编制方法,以完善农村的用地计划。

此外,还对镇国土空间总体布局规范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充实了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其次,在具体操作方面,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类型划分问题进行沟通;对相关的规划批准内容和方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行政区划范围内总用地数量的限制,加强了对行政区划范围内总用地的管理。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建议引言: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只有制定一个全面的发展规划,并采取正确有效的规划管理,才能最大化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向国际化、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促进各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所面临的困难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未达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规划即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的实施。

通常情况下,项目的布局决定了规划的范围。

这种以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思想不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能不足近年来,不同领域的部门纷纷加强了自身的职能,并制定了与空间布局密切相关的各种规划,希望能在空间布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规划部门曾经积累的整体技术优势逐渐丧失,因为其他部门的技术和体制不断强化,导致规划工作的技术基础支持变得脆弱。

面对当前部门间竞争激烈、合作不足的现状,规划部门正面临加快改革的任务,旨在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在政府层面的行政协调能力,加强规划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技术协调水平。

只有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增强协调能力,方能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与执行力。

3、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日益显著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少”和“多”的矛盾:首先,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审批过多,但实施监控不足,导致城市规划调整缺乏刚性,具有随意性。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名词解释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名词解释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 多层次、全方位的监 督体系,包括政府监 督、社会监督和自我 监督等。
强化评估体系:制定 科学、合理的评估指 标和评估方法,定期 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
提升监督与评估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加强 信息公开和公示,鼓 励公众参与监督和评 估过程。
及时反馈和调整:根 据监督与评估结果, 及时调整城乡规划管 理的策略和措施,不 断完善和改进管理效 果。
汇报人:XX
制定规划:根据城 市或乡村的发展需 求和资源条件,制 定规划方案
审批规划:将规划 方案提交给相关部 门进行审批,确保 符合法规和政策要 求
实施规划:按照规 划方案进行建设和 管理,确保各项设 施和项目的顺利实 施
监督检查:对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确保规 划的有效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 指国家制定和 实施的,用于 规范城乡规划 制定、实施、 监督等行为的
目标:建设宜居、可持续发展 的城乡环境
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规划和管理
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学合理:遵循科学规律,合理 布局和配置资源
公众参与: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 参与规划和管理过程,提高规划 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监察机构 城市规划行业协会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
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 等
客体: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 资源、设施等
关系:主体对客体进行规划和 管理,客体是主体管理和服务 的对象

城乡规划体系概述

城乡规划体系概述

城建集团总工办
法定规划——最基本、必
总体规划
需、重要,各地都必须编
制的,由《规划法》明确
了其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 的规划。
非法定规划——其它类型 规划(无统一要求,往往

控制性

规划


修建性
规划
因应地方建设管理实际需
要而编)
城建集团总工办
法定规划图示
城镇 体系 规划
全国城镇体 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 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国务院
9
城建集团总工办
3.1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 体。 ■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区域范围内,以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 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1 .1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需要协调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发挥上下衔接的功能,对实现区域层面的规划 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发挥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 ■综合评价区域发展基础,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 ■协调区域城市间的发展,促进城市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城建集团总工办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各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 成部分,引导区域城镇化和城市合理发展,对省域内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2)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3)明确省域城乡和规模控制要求; (4)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5)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6)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7)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要求; (8)明确城乡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对城乡规划管理问题分析

对城乡规划管理问题分析

对城乡规划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摘要] :分析我国当前城乡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城乡规划管理策略城乡规划是每个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责任。

因此,必须从如何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入手,规范及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水平,实现城乡规划工作的进步。

本文仅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几个问题做浅薄的探索。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一现行城多规划管理的制度概况我国现行城乡规划的管理概况可以从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管理主体、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城乡规划审批主体、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等进行五个方面说明。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城乡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城乡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

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目前城多规划管理中遇到的问题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达不到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的要求计划经济时代,规划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落实,往往是项目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一种以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的口号被喊了很多年,然而时至今日也并没有什么比较大的突破。

先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与我们所倡导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的不甚符合的,究其原因,是我们所建设的规划滞后于建设,这就导致了规划思路和改革体制无法做到和谐共生,于是到最后的结果就变成我们在城乡规划上会走不少弯路。

一、城乡之间的建设矛盾1、我们知道,一项工作要想平稳展开,首先就得承受多方的压力。

我们的城乡建设也是如此,城乡规划工作在初期与政府的绩效任期首先就有一定量的冲突,政府人在上任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而他们对工作的新鲜感的持续程度则为3-5年,然而城乡发展规划问题毕竟是需要长时间的时间精力的投入和缜密的研究与分析,一方面的政府人的工作热情持续的时间,一方面是城乡规划发展所需要投入的时间,两方面的时间因素相撞,则导致了城乡发展工作往往开始于初期,会因为中期的着重力度降低而无疾而终,这又如何谈及建设工作了呢?2、除了前面提及的政府人以及城乡建设初期的矛盾之外,我们面临的还有当前情况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的稀缺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发展需要三大产业之间的合理协调配合,我们在城乡建设方面也要付出这三大产业的精力,而在这三大产业中,工业所占的比重无疑是比较大的,而工业一旦被冠以重中之重的头衔之后,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便接踵而至,这是发展的必需固然没错,然而如何做到合理协调一直都是难以把握的。

3、市场的先天性在迅速壮大,但是,政府之间各个机构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长此以往,各个部门在职业的竞争方面会势成水火,当部门的职能在被不断划分,综合调控的能力在不规划城乡管理体制的改革,要走的路还有很长。

二、城乡建设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1、城乡规划工作职能遭受肢解的压力近年来,政府的相关部门在不断削弱他方的职能而增强自身的职能,部门的职能在遭受肢解,也就意味着当肢解到最后,就会各个击破,剩下最赢利的一方坐享渔翁之利。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城乡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等,旨在提升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城乡发展的均衡与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具体来说,城乡规划管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权责分明的法律框架和规范性制度,为城乡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经济、财政、土地、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城乡规划,鼓励和引导资源配置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3.规划:国家、省市和县乡村建设合理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科学、全面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城乡用地结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等,保障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

4.管理机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完善城乡规划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制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5.参与机制:促进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政务公开,建立多元化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使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民主、透明和可持续。

通过建立健全的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可以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县乡村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第3章 城乡规划体制 (2012 08)

第3章 城乡规划体制 (2012 08)

5. 相关法 1) 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覆盖 法律法规体系的各个层面,涉及: 土地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市政建设……
6、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按国家法律体系层级划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按规划体系内的作用:主干法——配套法——相关法律法规 从合理性和体系完整角度看: 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地方具体情况:法律——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1.法定规划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
层面 国家层面 省(自治区)域层面 城市、城镇层面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体系(续表)
分类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规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
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乡规
划实施 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7、《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的法规体系建设
国家层面: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国家城乡规划管理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保障。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原来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国务院部门是建设部。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批准国务院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等。

因此,这一款规定的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是指省、自治区的建设厅;在直辖市,是指各直辖市的规划局(北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市一级,是指市的规划局;在县一级,是指县规划
局或者承担城乡规划职能的建设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具体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保证本法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各项具体规定的落实。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

浅析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摘要: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子系统构成入手,提出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应包括城乡规划法规系统、城乡规划行政系统、城乡规划技术系统以及城乡规划运作系统。

阐述了城乡规划体制各子系统的的具体任务,通过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现行;城乡规划体制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城乡规划体制概述《城乡规划解说》中从城乡规划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对城乡规划作了如下的定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纵观世界,各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不尽相同,因为城市规划体系受到了各国资源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影响。

我国的城乡规划体制可以分为四个子系统,城乡规划法规系统、城乡规划行政系统、城乡规划技术系统以及城乡规划运作系统。

2.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法规体系是城乡规划体系的核心,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其他系统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城市规划本身的相关性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主干法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它的主要内容有关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干法,是约束城乡规划行为的准绳,是我国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城乡规划编制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从属法和专项法是对主干法的补充,在我国主干法的落实补充主要在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等维度内。

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等法规形式。

相关法包括与城乡规划有关系的各个层面,是城乡规划活动在涉及相关领域时的重要依据,包括土地及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建设与管理、建设工程与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众多领域。

浅谈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浅谈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 乡规划作 为 城 市场经 济条件下政府指导 、 控城 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 调 受到 党 中央 、 国务 院 和 各 级 党委 、 政府 的高 度 重 视 。 我 国城 乡规 划 管理 。 制度逐步建立、 完善 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 , 现行的城 乡规划 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 国的基本国情 、 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 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1我国城 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11城 乡规划体 系 : 乡规划 是由全国城镇体 系规划、 . 城 省域 城 镇体 系规划 、 城市 总体规划 、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村镇规划等不同 区域层次规划组成 的一个相对独立的、 完整 的规划体系。 12 规 划 管理 主体 : ‘ 国务 院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部 门主 管 全 国 的 城 市 规 划工 作 ; 县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府 城 市 规 划行 政 主 管 部 门主 管 本 行 政 区域 内的城 市 规 划 工 作。 13 规 划 编 制 主 体 : 务 院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织 编 制全 . 国
10 4
32 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 . 事前、 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 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对 下级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效监督 , 致使作为政府职能 部 门 的城 市 规 划局 盲 目服 从 政府 领 导 做 出 的违 反规 划 的决 策 , 意 随 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 市劳民伤财的“ 政绩 工程” “ 、 形象工程 ”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 的情况下建成的, 造成 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 ,缺 乏有效 的公众参与 地方政府和 . 部 门规划 自由裁量权过 大,对行政审批缺 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规 划主管部 门既是规划管理 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 的直接上级和 规 划 的决 策 方 , 得规 划 编 制和 实施 自始 至 终 囿于 规 划 管 理 者 的 单 方 使 动作之中。规划常常仅 限于政府和专 家之间的交流 , 普通大众对规 划缺 乏应有 的了解 , 也缺少对规划 的支持和参 与, 致使 随意更改规 划、 规划服从项 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 我 国 城 乡规 划 管理 体 制 改革 的 主 要措 施 4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 ,健全 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 . 理 似乎 历 来 是政 府 的 职 能 ,但 是 现 代 的城 市 管 理 理 论 已经 认 识到 , 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城市 的管治意味着一 系列来 自政府但又不 限于政府 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 为者 , 除了政府 机 关 外 ,还 需 要 公众 社 会 的参 与和 各 种 利 益集 团及 组 织 的 介 入 , 共 同协商 以促 进政 府 与社 会 的 互动 。 42 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 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 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 , 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 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 合调控职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的项 目 , 相 应 的文 物 行 政主 管 部 门会 审 同 意。 对 于 不 符 合 规划 要 经 求的 , 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43规划管理 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 . 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 和 管 理 的重 点从 确定 开 发建 设项 目转 向对 各 类脆 弱资 源 的有 效 保 护 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 的合理布局。 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 建设部推 行了绿线管制、 紫线管制、 蓝线管制、 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 一旦 经过审批, 要执行严格的管制, 任何 人不得随意改变, 原则上不得调 整。实行四线管制 , 有效地保 护了城市历史资源 、 生态资源 、 空间资 源, 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 的城市 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44 集 中 、 一 规划 管理 权 城 市 各 类开 发 区 以及 大 学 城 、 技 . 统 科 园、 度假 区 的规 划等 必须 符合 城 镇体 系规 划和 城 市 总体 规 划 , 由市城 乡规 划 部 门统一 管理 。市一 级 规 划 的行政 管 理权 擅 自下 放 的要 立 即 纠正 。 目前 各省 ( )市 已陆续 收 回下 放 开发 区的规 划 管理 权 限 , ” 区 、 并 实行设区域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 ,将区级规划管理部 门改为由市级 规划 管 理部 门统 一 管理 , 导班 子 成 员 由市 规划 管理 部 门任命 。 领 45建 立 派驻 规划 督察 员制 度 ,加 强规划 实施 的层 级监 督 只 有 . 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 ,没有以制度 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在这些年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 事 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 46 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城 乡规划管理 的行政责 . 任主体 , 是各级政府领 导、 乡规划管理部 门领导和直 接管理 工作 城 人员。对于由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的各种违 法违规 行为造成的后 果, 要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 导的责任 ; 对于造成严 重影响和重 大损失的 , 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 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 要 追究城 乡规划部 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 策法律责任的确立, 其 目的在于保 护行政管理 的法律秩 序, 障�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体制、价值观

城乡规划体制、价值观

1962年,美国学者卡森发表了著作《寂静的春天》。
1972年,美国学者沃德和杜博斯发表《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 1981年,国际建协发表“华沙宣言”,《人类 ·建筑与环境》。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发 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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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运作系统
城乡规划的运作系统是规划实施操作机制的总和。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1 我国的法规系统构成
立法包括两层含义:狭义的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 普遍使用的规则;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机构所制定的 普遍约束力的规则都是立法。 我国广义层面的立法形式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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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系统
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住房和城市规划诸 法》,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能。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包括主干 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和相关法。 主干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规划行政、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法律条款,它带 有明显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不能对具体的实施细节作出规定,因此需要 相应的从属法规阐明规划法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规划编制和开发 控制方面。主干法由国家立法机构产生,而从属法由法律授权的政府部门制 定。 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具有普适性和相 对稳定性,这些特定议题不能由主干法提供依据。1946年的《新城法》、 1949年的《国家公园法》等属于这类。 相关法主要是由于城市的物质空间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牵涉到多个行政部 门,因此相关的一些部门制定的立法也会对城市规划产生深远影响,在规划 中应该遵守。

城乡规划法具体内容

城乡规划法具体内容

第一节《城乡规划法》基本内容大纲要求:了解:《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熟悉:《城乡规划法》重要意义与作用;掌握:《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一、制定《城乡规划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

1984年1月5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全文共7章70条9000余字,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我国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来源,单位和个人对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和实施监管的效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其第一章总则中的内容不包括(B )。

A.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B.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C.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D.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来源保障三、《城乡规划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地域适用范围,二是行为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指的是现在在我国使用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该体制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整城乡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从定位、特点、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位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指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建立起来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城市和乡村的整体规划,调整城乡人口、土地、资源的分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特点1.政府主导: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依托于政府主导,国家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和调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各地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

3.多元参与:为了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加强社会参与,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设立了一系列的参与机制。

4.制度保障: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三、优势1. 统筹协调: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统筹性和协同性。

2. 提高效率:设立一系列的参与机制,增加了社会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度,提高了规划管理效率。

3. 增强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中注重生态环境、能源节约和污染防治等方面,使得城乡发展与可持续性相适应。

4. 显著效果: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下,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如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等。

四、不足1. 市场空间不足: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对市场空间的考虑不足,市场发展不自由。

2. 公共服务不足: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充分,影响城乡发展。

3. 反应迟缓: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因机构繁琐、层级分明,政府反应迟缓,难以及时调整城乡规划管理。

4. 社会参与不足:尽管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设有社会参与机制,但社会参与度并不高。

五、结论总体来说,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进。

作为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建设和发展城乡的调控和指导基础手段,国务院、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及党委都对城乡规划予以高度的重视。

本文在对城乡规划及其当前管理体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其改革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管理体制;城乡规划;改革;实践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我国城市规划在先天适应市场的基础上迅速壮大。

然而,在改革政府机构的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面临着日趋激烈的职能竞争,因而使规划工作受到新兴优势部门和传统优势部门的多重挤压,其综合调控职能弱化和规划职能肢解的现象日益明显。

新的历史时期,城乡规划各项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的推进,综合调控功能的提升,从而促进其与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成为城乡规划工作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对城乡规划的认识(一)传统城乡规划缺乏对城乡空间和土地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因而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城乡建设的各项资金相对较为缺乏。

(二)传统城乡规划强制性和计划性较强,在其对城市规划的严格遵循管理中,投资商缺乏充足的选择余地,从而使其积极性受到打击;在其松懈的规划执法中,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三)城乡规划作为城市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代表,目前的管理城市规划机构(部分城市尚未设立具有独立管理职能的城市规划机构)对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协调与调整公众与经济法人利益的职能难以承担。

(四)传统城乡规划将土地控制使用作为其规划核心,属于静态的物质规划。

其缺乏可行性实施评估和论证的规划,致使其目标僵化,具体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缺乏有效适应而形成违法的大面积建设。

(五)传统城乡规划过于关注实现既定规划蓝图,却缺乏对调控城乡土地开发的应有重视,因而使投机土地活动较易出现。

(六)市场经济环境下,投资商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容易对公众利益造成侵害,致使环境污染、土地浪费等问题严重,而作为代表城乡整体利益的主体,规划部门往往难以有效对其进行调控和干预,致使公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难以有效保障。

城乡规划体系概述

城乡规划体系概述
5旅游协作带的布局等15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公众公众意见意见规划规划纲要纲要草案草案规划规划成果成果专家专家意见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人大意见意见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人大意见人大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批复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公布规划公布规划32城市总体规划城建集团总工办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专家和部门审查
公示程序
人大 专家 公众 意见 意见 意见
批复
城市人民政府
规划 纲要/ 草案
规划 成果
镇总体规划的编
制程序与此相似
公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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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总工办
3.2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
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 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 整及补充。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2)研究确定城市绿地的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3)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用地布局; (4)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范围、性 质及主要功能; (5)划定需要保留、保护和建设的城郊绿地; (6)确定分期建设步骤和近期建设实施项目,提出实施管理 建议;
城建集团总工办
城乡规划体系概述
目录:
一 城乡规划概述 二 城乡规划体系 三 城乡规划制定
城建集团总工办
1、城乡规划概述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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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管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门人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
2.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②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①政府管得太多,但应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②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管理轻服务;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④权力与利益挂钩
3.2强化省级规划
管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2008-12-20 15:11:06
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2)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认识。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爆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外围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1],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
和要求。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抓住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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