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9第九章合同磋商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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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基本要素:
▪ A、表明货物的名称;
▪ B、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 确定数量的方法;
▪ C、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 确定价格的方法。
▪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为十分确定,只 要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 立。
▪ ▲特别提示:
▪ 订约建议中没有提到交货时间、地点及付 款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并不妨碍它作 为一项发盘,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 对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 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 大陆法认为——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 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 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如北欧各国认为 ,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原则上 不能作为发盘,而只是邀请看到广告的 人向登广告的人提出发盘。
▪ 英美法的规定与此相反,如英国有的判 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 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 。
▪ 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 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习惯上称为递盘(BID)。
▪ 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 向有名有姓的公司和个人提出。 ▪ 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
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区分开来。
3、Your cable 12TH We accepted .
(一)询盘 (Inquiry) 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
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1、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 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 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 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 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 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
▪ “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 认为准”都属于邀请对方发盘。
2、发盘的有效期
▪ 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 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 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 。当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 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 “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 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 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 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 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Inquiry
offer
counter offer
பைடு நூலகம்
acceptance
例:1、Please offer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price FOB dalian;
2、We can offer 1000MT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USD 200/MT FOB dalian, shipment for 2005.04 ,Irrevacable L/C for payment;
▪ 《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规定只是对构 成发盘的起码要求。
▪ 如果发盘的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 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 议。
▪ 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 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 货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 被受盘人接受即受其约束的意思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 ….
▪ ☆在国际贸易中,发出询盘的目的 ,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 ,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 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 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 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 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 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 对方作出发盘。
(二)发盘 ( offer)
1、发盘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 条第1款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 旨,即构成发价。”
▪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 出,因此,发盘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 之分。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磋商与签订
▪请同学们坐满前八排
第一节 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
(一)含义:又称贸易谈判。
(二)形式: A、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信、电报、电传、 电子邮件等)
(三)交易磋商的内容: A、主要交易内容 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 货和支付条件
B、其他交易内容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 在实际工作中,我方对外作广告宣传和 寄发商品价目表(单)时,不要使对方 理解我方有“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 含义。
▪ 寄发商品价目单时,最好在其中注明 “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或“需经我 方最后确认”等字样。
▪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发盘的内 容必须十分确定。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 问题持折中态度,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 广告本身不是发盘,但如果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广告的人 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 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 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开 来信用证的人。此广告也可作为发盘。
▪ 在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 立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 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货物销售 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
关于合同的要件问题
▪ 各国法律对此解释不一样。 ▪ 有的国家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
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 货时间和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都要有 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 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 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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