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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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

主办部门:土地征用科

协办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报批发证中心

一、办文依据

《关于推行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6〕72号)

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

1、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用)耕地占全村总耕地数(1998年未)30%以上的村,方可申请使用留用地。

2、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应优先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的需申请并由区政府安排农转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3、留用地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4、留用地可按使用方式供地;如以出让方式供地或以后需办理抵押、转让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留用地可作商业经营性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审核内容

1、被征收(用)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的全村总耕地数30%以上;

2、是否已经农转用批准或属原建设用地。

四、必备资料

1、经镇乡(街道)同意的要求使用村级留用地指标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区统计局出具的本村1998年未农业人口数、耕地数;(原件1份)

3、1999年1月1日后本村被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清单(国土所确认);(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4、涉及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使用村级留用地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五、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限

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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