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阳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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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城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事前公开。

2022年6月底前,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XX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022年10月底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及服务窗口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和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之前,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发布执法事项的信息、程序、依据和结果等内容,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包括:
1. 全面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公示执法事项的信息,包括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责任人员、执法结果等;
2. 及时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事项,并有机会行使合法权益;
3. 清晰明确: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执法事项的相关信息,并能够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
4. 公开公平: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执法权力,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6. 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公示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粤府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绍司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绍司发〔201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

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本次确认公告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确认公告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具体工作步骤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实务操作在省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进行(:8080/zfzt/bs/login,登录账号、密码与省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操作方法见附件3)。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ppt课件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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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有哪些?行政 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清单 (P43页) 事前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与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职责行使有关的信息 。 事中公示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行 政执法机关主动公示的内容 。 事后公示的重点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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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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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
1、谁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责任主体? 2、谁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直接实施者?
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的是什么? 各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
过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效能,进而优 化营商环境、增强群众满意度。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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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的种类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行为。
2、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 行为。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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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的种类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 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 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 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十、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 家赔偿。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逐渐建立起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内容和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 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执法活动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现象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解执法活动的渠道,使公众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改进。

3. 促进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进程。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更加注重规范化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信力,推动行政执法向法治方向发展。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示执法事项。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示执法的对象、内容、范围等相关事项,确保执法目标明确、执法对象清晰。

2. 公示执法依据。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示执法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规范,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公示执法过程。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示执法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程序等,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公示执法结果。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示执法的结果,包括罚款金额、行政处罚等,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和法治进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公示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执法结果方面,而对于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等信息的公示不够全面。

在未来的制度完善中,应更加注重各个方面内容的平衡和完善。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部分重要案件或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公示和信息公开的制度。

这项制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了法治原则的落实,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机会。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对政府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行政执法活动如果缺乏监督和公开,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为了规范和提升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得以建立。

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1. 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使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原则、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2.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使公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受到何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3. 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让行政机关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从而减少执法的不公正行为。

4. 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各级机关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内容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争点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程序,使公众能够了解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处罚依据和处罚理由,以及受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 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等。

2.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和渠道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进行:1. 政府网站: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定期公示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2. 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将行政执法信息作为公开内容之一,供公众查询和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行机制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行机制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行机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行机制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内容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运行机制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其中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等环节。

2.公示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示栏、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牌,方便群众查询。

3.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有效防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运行机制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记录内容:执法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过程,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

文字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执法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等;音像记录应当真实记录执法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2.保存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执法档案,对执法记录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备查。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3.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以确保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规章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标准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承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视。

一、行政执法根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施行条例其他有关国土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1、负责国土资规那么、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展土地、矿产资、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的详细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施行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方案和测绘方案;建立土地资、矿产资、测绘根底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的社会化效劳。

4、监视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立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施行农用地用处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立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立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2.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司法局
2022年7月6日
武汉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个)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33个)。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7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7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4日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试验区、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当以依法具有相应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编号、发XXX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决定、请示、会议纪要等;(七)各类技术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八)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粤司函〔2020〕630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
本(2020年版)》的通知
粤司函〔2020〕630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我厅对2018年原省法制办印发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已经实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地方,以及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的救济途径告知部分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0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向社会公示执法行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示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 平等保护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3.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明确执法依据,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使。

4. 审慎公示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审慎操作,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相关事实,确保公示的内容真实可信,避免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1. 公示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

具体涉及的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等;- 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陈述申辩、听证结果等;- 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2. 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执法公示。

公示信息应当及时、明确、全面。

公示的时间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不得迟延或者不公示。

3. 公示的对象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公示对象扩大到社会公众范围内,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公示应当涉及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当事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处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当事人:与执法行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

司法行政机关规章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规章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关内部运行体制,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秉持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推动机关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关内部人员和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密相关机关工作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机关人员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章机关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能需要,合理设置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加强对机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动机关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责需要,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或工作小组,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绩效考核、风险管理等。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机关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奖惩有据,激励人员努力工作。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障工作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机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时间、执法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执法工作的积极参与。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助于保障公平正义。

通过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措施等,可以避免执法部门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示制度还可以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性是建立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的,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相关信息,使公民了解执法机关的工作内容和方式,增强社会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能力和知情权。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还可以有效打击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再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助于增加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公示制度使公民有机会了解执法活动的具体情况,并有权利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各界对执法活动的关注度,提高对执法行为的质疑和反馈能力。

同时,公示制度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申诉和维权的渠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公示制度可以促使执法机关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认真履行程序,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公示制度还可以提高执法机关的责任感和执行力,鼓励他们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总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进公示制度的落实,不断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示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发展。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则要求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编制并动态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服务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并面向社会公开。

在各单位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监管、检查勘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统一制定规范执法文书、文号,确保执法文书和卷宗完整准确。

推行音像记录,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建立一卷一档的电子台账。

组织开展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随机抽取重点执法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倒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措施:凡情节复杂或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等重大决定作出前,法制部门都牢牢把关,组织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阳府[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阳府[200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赣司办字[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司办字[2003]26号)厅机关各处室:《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司法部工作规则(修订)》和省司法厅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严格执法,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厅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省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厅长(含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省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决定。

八、厅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6]26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6]26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6〕265号)各市司法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自2007年起,省厅将按照该办法对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省劳教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单位(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教局、省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三)廉洁执法情况;(四)律师管理中的执法情况;(五)公证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六)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的执法情况;(七)法律援助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八)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的执法情况;(九)劳动教养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十)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十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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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阳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都要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依据、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见;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司法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司法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公示的方式: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机关网页上公开。

第六条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对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应当更新而未及时更新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市局监察室、法规科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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