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雇员受伤雇主免责事由不成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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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雇员受伤原因不明 雇主也应给予赔偿

合同法案例:雇员受伤原因不明 雇主也应给予赔偿
[相关法规]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张某的受伤地点来看,是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地点,从受害的时
间来看也是在修理自来水管期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也 应首先垫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某木器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68500 元。
[案情介绍] 张某受雇于某木器公司,从事水暖工作。2008 年 10 月 8 日,张某在修理该公司自来
水管时,被发现昏迷在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轻度损伤,在医院治疗期间 共花费医疗费等 42300 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 级伤残。张某要求木器公司承担责任。 木器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原因不明,不排除是他人犯罪所致,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张某诉 至当地法院,要求木器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68500 元。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以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为题,列举如下案例:
1. 雇主责任案例:某公司雇佣了一名司机,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辆损坏,雇主需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案例:一家餐馆雇佣了一名厨师,该厨师在制作食品时疏忽大意,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3.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建筑公司雇佣了一名工人,该工人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4.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合作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5.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医院雇佣了一名护士,该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6.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保安人员在负责保护商场安全时,未发现并阻止一名盗窃者,导致商场发生盗窃案件,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商场损失。

7.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银行雇佣了一名柜员,该柜员在处理客户存款时出现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客户损失。

8.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的损失。

9.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工厂雇佣了一名操作员,该操作员在操作机械时未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工厂发生事故,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

10.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客服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并撤销合作,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雇佣关系骨折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骨折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骨折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乙某签订了雇佣合同,乙某在原告张某处担任管家,在从事管家职务期间,乙某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原告张某受伤,骨
折赔偿事故发生。

原告张某为此向被告乙某提出请求,要求乙某支付
医疗费、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

乙某辩称,此次事
故是乙某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认可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

法院裁定,被告乙某应当向原告张某支付相应的赔偿,具体赔偿
金额为医疗费2 700 元,失业补助金2 200 元,精神抚慰金3000 元,经济损失1 880 元,共计10 780 元。

同时,乙某需支付原告张某实
现该案所花费的诉讼费用600 元。

因此,被告乙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
累计赔偿金额11 380 元。

此外,乙某承担和赔偿的方式和期限按原告的要求履行。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我 们 四人为 被告 卸车 , 卸车过程 中 , 我的脚 被瓷 管砸伤 , 请求 法院
审经 审理 查 明: 2 0 0 8 年8 月1 5日, 被告某 县 明月镇龙 腾
发) 建材 商店业 主 翟某某与 原 告车 某某 口头约 定明天 需要 4人 判 令 被 告赔 偿 医疗 费 5 4 6 0 . 4 7 元、 误工费 4 7 1 2 . 4 0元 ( 5 2 . 3 6 元× ( 原告车某 某及 案外人 张某 某 、 姓程 的 人及被 告 的哥哥 翟万 9 O天) 、住 院伙 食补 助 费 9 0 0元 ( 5 0元 × 1 8 天) 、伤残 赔偿 金 卸车 , 4 5 1 4 2 . 0 8元 ( 1 1 2 8 5 . 5 2元 ×2 O年 ×2 0 %1 、 鉴定费 1 4 0 0 元, 共 计 波商定 卸车 费每人 5 0元 , 共计 2 0 0元 。2 0 0 8 年8 月l 6日 7时
关键词雇 员 雇主 人 源自损 害赔偿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I 1 - 0 6 9 - 0 2 与 自己无关 , 不 发表质 证意 见 , 本院认 为 , 以上 证据 客观真 实 、 来 容及 书证不 属 实, 但 无证据 予 以反驳 , 本 院对证 据 5 、 6 、 7 予 以采
被 告翟某 某 向本 院提交 了龙发建 材商店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 证 明 自己经营 的 是龙发建 材 陶瓷水暖 商店 , 该证 据经庭 审质 证 , 原 ( 二) 一 审 事实和证 据

原告诉 称 , 2 0 0 8 年 8月 l 5日, 被 告 口头 告诉 我说 , 明天还 有 告无异 议 , 本院 予 以采 信。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和雇佣关系的复杂化,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在一次繁忙的工作日,他不慎滑倒在餐厅厨房的地面上,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他因此无法继续工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小王认为这起意外事故是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所致,并决定向雇主提起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主张雇主应对他遭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雇主的安全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无危险的工作环境。

在餐厅的厨房中,地面被涨油污渍覆盖并未及时清理,这导致小王滑倒并受伤。

因此,小王认为雇主没有履行安全责任,并由此要求雇主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 雇主的过失:雇主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关键的争议点之一。

小王需要证明餐厅管理层知道或应该知道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并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如果小王能够证明雇主存在过失,那么雇主有可能需要赔偿其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3. 小王的故意或过失: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王自身存在故意犯错或明知地面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行动,那么雇主可能会据此主张小王存在过失,减少或排除其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在这个案例中,法庭认为雇主在管理餐厅工作环境时存在过失,并未尽到其安全责任。

虽然小王滑倒并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但是雇主未及时清理厨房地面的油污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法庭最终判决雇主应赔偿小王因此而遭受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等。

结论:这个案例提醒了雇主必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以预防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雇主应定期检查工作环境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员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有权寻求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的赔偿。

同时,员工也需要注意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遵守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职工意外伤害的劳动法案例

职工意外伤害的劳动法案例

职工意外伤害的劳动法案例一、劳动法案例:职工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二、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劳动法案例一、劳动法案例:职工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在工作中,职工很容易遭受意外伤害。

对于这种情况下职工是否有权利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赔偿,我们可以看一个具体的劳动法案例。

以下是一起与职工意外伤害有关的劳动法案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为操作不慎导致手指被机器切断,需要接受康复治疗并无法继续从事原本的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若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造成员工受伤,则应由雇主全额承担责任。

其次,在中国尚未出台单独的职工意外伤害赔偿法,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社会保险琐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级至四级评定标准的,可享受由北京市统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津贴。

这意味着小王在发生以上情况后,可以向雇主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当地政策要求申请享受伤残津贴。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肇事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若公司员工是因为其他员工或者雇主的过失而导致意外伤害,则可以向具体责任方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应赔偿。

这样,小王有权要求雇主对其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医疗费用。

二、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劳动法案例在某家制造企业中,员工张先生因未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而导致手部重伤。

雇主认为这是员工自己的过失而拒绝赔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给予张先生相应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在此案例中,公司未能履行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等义务,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合同来规范的。

然而,有时候雇佣关系可能会出现纠纷,例如雇员因工作受伤而要求赔偿,而雇主却认为不必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是否需要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雇佣关系不赔偿的案例。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休息期间的工资损失。

小张认为公司应该对他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这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致。

然而,公司却认为小张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如果小张的受伤符合这一定义,那么公司就有赔偿的责任。

而如果小张的受伤是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小张在受伤后是否及时报告给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员工在发生意外或受伤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公司的帮助和协助。

如果小张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受伤情况,那么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无论是小张还是公司,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

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定。

在雇佣关系中,双方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双方都能够遵守规定并进行合理的协商,才能够达成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雇主违反新劳动法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雇主违反新劳动法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雇主违反新劳动法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的内容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新劳动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

然而,仍有一些雇主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造成了人身损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雇主违反新劳动法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来探讨雇主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以及员工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情综述:在某公司的车间,因工作量过大,员工张某的身体一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承担预防工伤的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的管理不善,张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最终导致严重的身体损伤。

适用法律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第四十条规定,雇主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因工作原因造成员工的伤亡,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的影响:雇主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员工的身体损伤,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首先,员工的身体损伤可能导致其长期的医疗治疗和康复过程,增加了员工的经济负担。

其次,受伤后员工的劳动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进而影响其职业发展和工资待遇。

此外,员工的身体损伤也会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赔偿的内容: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对于雇主违法行为导致的员工人身损害,员工有权要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内容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进行计算,以弥补员工因受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赔偿则是针对员工的精神痛苦和人身损害,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来评估损害程度,从而给予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方式:对于员工的人身损害,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进行赔偿。

首先,员工可以与雇主协商解决,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商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沟通和雇主的态度。

如果协商不成,员工还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例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例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情]2007年初,张某承建安徽省明光市村村通工程中位于明光市燕子湾水库一段村村通公路,陆某系受雇于张某的农民工。

2007年9月11日上午8时许,陆某与其他几位民工乘坐四轮车前往工地现场上班途中,因四轮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陆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陆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知去向。

陆某遂找到张某协商有关赔偿事宜,因张某表示只愿意赔偿7000元左右,致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陆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误工、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分歧]该案中,作为雇主的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是在上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畴,不具备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所以,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班途中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上班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本案中陆某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由于我国立法尚待完善,现就雇佣关系的认定基本无章可循,以至于在审判实践无法可依。

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五种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其中第四种情形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该解释的实施,将为审理雇佣关系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本案农民工陆某受雇于张某从事公路施工,张某支付相应报酬,两者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结合上述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陆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无争议。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引言: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结合法律解析和相关法条,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假设某雇员在工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那么雇主是否有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或者职业病负责。

这意味着,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伤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伤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主的责任并非绝对,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和条
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并不存在过错,那么雇主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结论:
根据法律解析和相关法条,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伤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并不存在过错,那么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雇员受伤害雇主应担责

雇员受伤害雇主应担责

雇员受伤害雇主应担责孙丕俭【案情】因刘兴义在受雇佣过程中死亡,其亲属原告尚风、刘国瑞、刘国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董子典、房产所有人崔玉堂、纪如贵起诉到法院。

原告尚风、刘国瑞、刘国风诉称,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被告董子典雇佣刘兴义等人为崔玉堂、纪如贵承揽的垦利县中兴小区拆楼房,施工过程中因楼板塌陷,导致刘兴义死亡。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共计20万元。

被告董子典辨称,刘兴义在工地干活不是我雇佣的,我对刘兴义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玉堂、纪如贵辨称,我们与董子典之间系楼房拆迁合同关系,并非义务帮工,刘兴义与我们无任何关系,因此我们不是本案被告,请求法院裁定我们退出诉讼。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作为刘兴义近亲属,对刘兴义的死亡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证人刘美玉、刘兴友、王云祥出庭作证均证实:刘美玉、刘兴友是受董子典委托找到刘兴义等人干活,他们的工钱都是由董子典支付。

这充分说明了董子典与刘美玉、刘兴友在找刘兴义等人干活时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因而对这种委托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董子典承担。

因此,本院对三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死者刘兴义与被告董子典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被告董子典作为雇主对刘兴义在从事雇佣劳动合同中人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崔玉堂、纪如贵作为董子典所拆楼房的所有者,在与董子典签定协议时既不对董子典的拆楼资质进行审查,又不对董子典有无合法的拆楼手续进行审查,这说明两被告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充分尽到审查的义务,致使董子典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造成刘兴义死亡,因此被告崔玉堂、纪如贵的行为与刘兴义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成为本案被告,并对刘兴义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合法,证据有效,计算标准正确,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计算数额大于20万元,而三原告坚持要求三被告只赔偿20万元,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子典不承认与死者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崔玉堂、纪如贵认为他们对董子典有无拆楼资质无审查义务,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崔玉堂、纪如贵称死者刘兴义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与支持。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
1. 伍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伍某在某医院担任出纳职务,因擅自关掉医院财务系统被医院免职。

伍某不服该决定继续在某医院上班,后某医院向伍某正式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及确认函》,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伍某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医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杨某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杨某在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

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

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基于杨某签署的承诺书,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

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作出与劳动者有关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合规,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佣同村的李某、张某,约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报酬。

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断裂,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张某脚上,造成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

张某要求王某赔偿,遭拒绝。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

张某是王某的雇工,张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中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和王某分担损失。

张某坐在地上休息,没有任何过错。

王某对绳索的断裂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过错。

但张某的损害是在为王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律师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其原因在于: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

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

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其次,张某的损害发生在为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

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停顿时受伤,但这种损害一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二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三是雇主没有免责事由。

(合同知识)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

(合同知识)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

(合同知识)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案【案例】原告:张连起,男,56岁,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工人。

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

被告:张学珍。

壹、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原告张连起、张国莉诉被告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施工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且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运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且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

于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五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对此,且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于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湿片未见骨折。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俩天。

11月21日,张国胜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

张国胜的死亡和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给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张国胜死亡后,由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要求塘沽区劳动局予以裁决。

劳动局经过调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壹是张国胜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服务站负担;服务站壹次性付给张国胜家属抚恤金2000元,不再承担其他义务或责任。

张连起、张国莉接受上述意见,张学珍拒绝。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是指因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引发的责任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雇主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下是一个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张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2020年8月,张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销售任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顾客李某受伤。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其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顾客李某受伤,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的雇主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和其雇主某公司共同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某公司都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雇主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雇主,应当关注员工的工作行为,尽量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同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

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或纠纷,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以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为例,探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某公司的工作中,雇员小张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提供的机器进行操作。

然而,由于机器本身存在隐患,小张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受伤。

小张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公司应当对他的伤害承担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小张在操作机器时存在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在本案例中,公司提供的机器存在安全隐患,未能保障雇员的安全,因此公司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失。

其次,雇员在工作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在操作机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自身的安全。

然而,即使雇员存在一定的过失,公司也不能完全免责。

因为公司在提供机器时未能充分告知雇员存在的风险,并未尽到提醒和警示的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此案例中应当对雇员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尽管雇员在操作机器时存在过失,但公司在提供机器和相关安全提示方面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雇员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员也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在发生意外或纠纷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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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免责事由不成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农民黄欣拆旧房建新房,雇请了周某与胡某帮工,除每天的伙食费外, 黄欣还要支付每人每天的劳动报酬35元。

2007年12月9日下午,周某在楼顶调砖时,不料吊机倾斜,一块砖头落下砸在楼下休息的胡某脚上,造成胡某大脚趾骨折。

因此胡某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欣赔偿损失。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损失应由周某赔偿。

胡某虽为黄欣的雇工,但因黄欣本身并无过错,且胡某的受害是发生在其休息的时候,而没有发生在工作中。

所以黄欣没有责任可言。

胡某的损害是因周某调砖而造成的,所以应由周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是黄欣的雇工,胡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受伤,应由雇主黄欣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其理由: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

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

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屮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
原则呢?对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先例。

但笔者认为,适用民法过错原则不当,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2、须雇员遭受损害;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

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

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本案中,笔者认为,胡某的损害应由雇主黄欣负责赔偿。

一是胡某与黄欣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黄欣是雇主,胡某是雇员;二是胡某的损害发生在为黄欣完成受雇工作过程中。

胡某的
受雇工作是为黄欣拆旧房建新房,。

那么,胡某在工作间隙休息,是否属于受雇工作范围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因为胡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休息时受伤,但这种损害,是发生在工作地点;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在此,雇主没有免责事由。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雇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有免责事由。

本案中胡某的损害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胡某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雇主黄欣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作者:康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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