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证据,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七章证据,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七章证据,司法考试讲义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七章证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七章证据(比较刑诉)一、民事证据的特征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也不得由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去调查;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1、民事证据包括: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物证必须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允许提交复制品或照片,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由法院指定,否则只能作为书证,鉴定人亦有回避问题;勘验笔录: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
1999年3月20日。
(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
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丁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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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诉讼证据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内容主要集中在证据的种类与分类及证明责任的运用。
考生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种类:把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另外,证人、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等知识点容易相互混合以对考生进行干扰。
(2)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通常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
(3)自认:通常会用当事人为达成调解而作的。
自认、身份关系的自认来考查是否产生自认的效力。
(4)证明责任:通常会对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进行综合考查(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此外,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倒置常会相结合来加以考查。
一、民事证据概述1.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民事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3)合法性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从形式上看,证据必备法定的表现形式。
②从取证的方法上看,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
③从证据使用的程序上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
3.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与分类1.证据的种类证据种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一种法律上的区分,它与证据分类不同,后者是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区分。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己方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他方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对于当事人陈述,重点应掌握其两方面的效力: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司法考试讲义下载
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司法考试讲义下载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属于民法学的研究范畴,是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1、自决与和解自决与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两者的共同点是:纠纷主体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均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
2、调解3、仲裁4、诉讼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有: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这四种处理机制中,诉讼是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二、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1、案件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
(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
(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现象。
注意:证人的意见证据应当排除。例如,证人认为责任在原告方,或者在被告方;证人推测被告的钱是借原告的……
(2)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对质。
注意:诉讼法中经常让考生程序挑错,注意证人作证的规则。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考点精解一:民事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注意:(1)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2)并不是所有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均作为视听资料来使用,关键看是通过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通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来计算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这些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就属于物证。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48页
2019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_______________的始终。
但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考点精解一:民事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详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考点精解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1)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1)书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但不仅仅是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
例如,双方约定以小鸭子这种符号作为某种含义,后来发生纠纷,小鸭子这种图案就属于书证;2)并不是所有表现为文字的都是书证,关键要看是否以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
例如,作为鉴定材料的文字笔迹就属于物证,因为它不是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3)书证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4)书证的证据效力。
书证具有证据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复习2016年司考⺠事诉讼法的考⽣们,⼀定不要错过本⽂“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由店铺⺴整理⽽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辩论原则 法条:《⺠诉法》第 12 条 l、⺠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是法院,参加⼈是当事⼈双⽅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和⼝头两种。
4、辩论权的⾏使贯穿于⺠事诉讼全过程,⽽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当事⼈充分⾏使辩论权,为当事⼈⾏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处分原则 法条:《⺠诉法》第 13 条 1、双⽅当事⼈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处分的内容是⾃⼰享有的⺠事实体权利和⺠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返还借款本⾦ 2 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逾期履⾏还款义务近⼀年,法院遂根据银⾏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还甲借款本⾦ 2 万元,利息 520 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保护了权利⼈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处分⾃⼰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的合法利益,当事⼈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使处分权进⾏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权干涉当事⼈诉讼权利的⾏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于⺠事审判程序和⺠事执⾏程序 三、⺠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条:《⺠诉法》第14 条 1、检察机关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监督,对法院的执⾏活动⺫前尚⽆权监督。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
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注意三者的区别)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物证:指用自己存在的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脑软盘等),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X光片等。
注意:视听资料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害被录者合法权益,即可用。
(二)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本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也不是法官,那么,他把他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叙述。
这个人就是证人。
他所陈述的事实是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证据。
考生应该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掌握。
1.关于证人的身份。
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作证人的条件。
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即有陈述能力。
3.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自认1.自认的种类——明示的和默示的。
默示的自认是有条件的。
对于默示的,法官要行使示明权,再追问一下。
如果被告还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默示的自认。
2.自认的效力——免除主张自认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4.自认的撤回——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是证明受到威胁或出于重大误解。
5.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二、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1.待证事实分类说即依据待证事实的特点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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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概念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书证与物证(1)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是12修正案新增加的证据种类。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做证人。
(2)证人出庭A.证人出庭的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B.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a、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b、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d、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3)证人出庭费用补助A.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B.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C.垫付: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6、鉴定意见(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2)申请鉴定的时间: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3)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直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4)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证据司考民诉法讲义:当事人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证明的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围当事人主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主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当事人主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第三、当事人主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第四、当事人主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第五、当事人主妨碍对方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法定围《证据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诉讼中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2010/三/48)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
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当事人的默示承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课件:民诉第三次PPT
• 书证—— •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
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考点提示】区分物证和书证。
视听资料and电子数据
【传统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 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反映 的图像、音响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综合演练】
• 2010-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 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 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 型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 的关系
• 直接证据——
• 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 • 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
证据。
实例解析
• 张三开车撞伤李四,现李四欲证明其损失大小,下列哪些属于直 接证据?
• A证人作证亲眼看见张三开车撞了李四 • B车撞坏的车灯 • C李四身上的伤口 • D李四在医院诊断的病例和发票
当事人陈述
• 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对方当 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 【新法速递】《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 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 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诉法条公益课第4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第四讲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之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
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条链接】《民诉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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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证据,司法考试讲义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证据”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标准
证据的特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
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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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民诉法70条)
《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定26条)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
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
《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据规定》第69条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三、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