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
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
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外管局叶海生处长
2014年3月 北京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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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外币资金池的关系图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三、外汇资金池政策沿革 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
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20/4/4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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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资金池资金的划转属性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 ,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 使用效率。
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 ,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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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 槛。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属于同一境内主办 分属境内、外主办
企业
企业
内部资金划转
境外放款
内部资金划转
外债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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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1、境外放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 款额度不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 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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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 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主要业务: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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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 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 局核准。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店铺把整理好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外管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从外管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称,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现通知如下: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
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
走出去战略概述
“走出去”战略概述2011年NO.2 研究与探讨作者:于晓矫磊“走出去”战略又称国际化经营战略,是指中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强国战略。
一、“走出去”战略构想的提出及其演进1979年8月,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第一次把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
由此开始尝试性的对外直接投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扩大出口,国家实行了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战略,《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出台,提出了支持我国企业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
2000年3月的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期间,“走出去”战略正式提出。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走出去”战略的最终明确,首次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并把它作为四大新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和“走出去”战略)之一。
“走出去”战略在“十一五”期间得到全面落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论述,标志着我国“走出去”、“引进来”的双向开放向纵深发展。
随后,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进一步简化各类审批手续,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行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深化境外资源互利合作,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的成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在2003年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截至2010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588亿美元。
其主要特点是:(一)对外直接投资地区和行业分布日趋广泛。
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大部集中在亚洲。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
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
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境外放款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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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2013-7-15
21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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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24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管理
(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支范围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 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收入范围: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 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 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 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 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金额结汇。
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 总局批复。
核准及汇兑均需外汇局核 准 传统手工统计、监测
相关核准和汇兑手续 统计监测
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
专户管理、更加完善。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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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24号文与104号文境外放款 政策的区别
一、扩大放款主体资格 二、拓宽放款资金来源 三、落实简政放权原则 四、简化相关核准和汇兑程序 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六、完善统计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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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第四部分 24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总则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 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 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四)境外放款限额 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 ,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 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 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购付汇核准流程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5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ຫໍສະໝຸດ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
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业务备案及变更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成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二是持股比例或股东地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境内的外资企业如果共同的母公司在境外,境内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是不允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但是为了照顾外资企业的实际情况,49号文允许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二)外币资金池的业务管理
外资资金池管理是指选择一家主办企业牵头将参与的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它相当于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对象,类似于有一家银行。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相比,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1.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为。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Leabharlann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先后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模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104号文和68号文相比,49号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二是明确了资金池业务的方式、原则、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进一步简化了核准手续。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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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 结算。
在跨境环节原则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轧差净额 结算后的涉外收付款数据,根据全收全支原则 通过银行逐笔还原申报。
试点企业办理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外汇 支出,可于支付之日起180天内向经办银行提 交符合规定的税务证明。
2021/6/26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 ,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 使用效率。
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 ,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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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 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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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 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主要业务: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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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 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 局核准。
外债额度=投注差+地区指标内核定的短期外债额度
境外放款额度=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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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资本金结汇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返回原资本金 账户结汇。
允许外债在主账户内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允许境内成员公司购汇偿还已经使用的境内外 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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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有者权益的20%放款。
中国快讯- 中国境内企业集中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新规定
主要内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 新《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主体资格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仅适用于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拥有控股、被控股关系的境内独立法人公司。
根据新《规定》,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即可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但参与的境内内部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由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 由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对于参与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还需满足注册资本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要求。
中国快讯税务及法规动态税务概要∙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核准手续∙开展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由受托银行审核境内企业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条件;∙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由受托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对参与企业及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予以核准;∙境内企业通过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由财务公司所在地外管局核准。
资金来源及限制∙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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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
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一)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2、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2、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4、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5、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申请(一)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由作为委托放款人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其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开户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资格条件无误后,如接受其申请,应以受托银行身份与委托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放款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对“债权人”的各项要求对该项委托放款业务履行相应的操作、监管及报备等各项责任。
(二)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操作(一)跨国公司委托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借款的境内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后,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受托银行应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附件1至附件4的格式和内容(在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最后一列补充“委托放款人”列,在附件4“贷款情况”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跨国公司境内委托外汇贷款的变动情况。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
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三)跨国公司申请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1、开户申请书;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开户核准件,银行凭以为放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限于经外汇局批准从放款人或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
(四)跨国公司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五)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的境内成员企业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八)跨国公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境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根据辖内银行定期上报的报表,在《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国内外汇贷款”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按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审。
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