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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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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