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洛川县石头镇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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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洛川县石头镇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你局报来《洛川县石头镇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一级泵站位于石堡川水库右岸、二级泵站位于石头镇月家庄村废弃学校南侧果园、净水厂位于石头镇石头社区东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可知,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二十二类:城镇基础设施,第7条:城镇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占地面积23307.44㎡。属新建项目,总投资7600.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1万元,占总投资的0.38%。

经审查,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各种环保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不得在现场拌和混凝土,施工场所及渣场进行围挡,并加强洒水抑尘,开挖的土石方等物料采取覆盖的防尘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对渣场和裸露地面进行平整、覆土并植草绿化。强化施工期管理,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杜绝粗放式施工现场发生。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和基坑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控制泵站涵洞施工工期,减少对水库水质的影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还田,不得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石头镇污水处理厂;滤池反冲洗水(10%)及排泥水将可重新净化的部分,排入净化工艺前段回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噪声要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理,并确保达标排放。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运输路线,在敏感点附近、泵站工程等区域,应设置围挡等降噪措施,降低影响。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一级泵站、二级泵站及净水厂中的设备噪声,要严格落实基础减震、室内安装、建筑隔声。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期开挖土石方应充分回填,剩余土方量就近平整,及时进行植被恢复;管道施工废料可回收部分外卖,不可回收部分与建筑材料统一收集,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理,不可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营运期项目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减小项目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设计,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造成的植被损失,针对破坏的植被,要及时进行原地恢复或异地补偿。建设一级泵站时要合理安排施工期,加强对水库的保护措施,保证石堡川水库水质不因施工受影响。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你局是该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该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该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局应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12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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