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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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合作趋势的增强以及恐怖主义威胁的不断蔓延,金融机构在预防恐怖融资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报告和管理办法对于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金融系统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报告与管理办法,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恐怖融资措施。

1. 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报告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及时报告。

以下是一些可以包含在报告要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标准:制定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标准,包括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双方的身份等。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进行定义和制定。

•内部报告程序:制定内部报告程序,明确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的类别、报告的时间要求以及报告的方式。

此外,必须指定负责报告和管理可疑交易的人员。

•报告流程:建立报告流程,确保可疑交易的报告能够快速传递到恐怖融资相关部门。

流程可以包括内部审核、报告的发送方式和报告存档。

•低门槛报告:金融机构应该鼓励员工通过低门槛的报告机制向上级报告可疑交易,以降低报告的阻力。

这有助于保护内部人员免受报复,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恐怖融资的预防。

2. 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管理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便有效地识别和管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该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背景。

如果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或涉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该主动采取措施并报告。

•监控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这可以通过使用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和监控工具来实现。

如果交易涉及到高风险区域或与恐怖主义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应该对其进行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合规培训:为金融机构员工提供合规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日期:201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对 对 对 错 错 错 错 对 错 错 错 错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错 对 对 错 对 对 错 错 错 对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规定的有关收款 依据。 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 办卡 各地保险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银行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证券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 息”除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 码外,还包括客户的国籍、职业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 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 支机构,调查的客体只能是可疑交易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不是同一概念。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可以审查新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但对新 设金融机构,必须审查新设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 和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洗钱犯罪没有明确的受害人。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最多可达10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 种类。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单笔反馈方式进行操作。 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批量反馈方式进行操作。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 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信息录人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必须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 请核实的原因、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无论所涉及资 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 账户办理。 即使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 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为保证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也 应当再次重新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同时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常规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出现特殊情形,内审(稽核)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对 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常规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工 作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被审计机构应留存内部审计(稽核)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整 改资料。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被审计机构应留存内部审计(稽核)通知书、审计结论、整改资料。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出现特殊情形,内审(稽核)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对 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工 作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的,其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问 题、对审计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江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关注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在防范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也日益重大。

对于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文将就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可靠。

同时,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测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和监控。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客户和交易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恐怖融资行为。

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恐怖融资能力。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员工对恐怖融资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模拟演练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处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可疑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报告机制,确保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

金融机构应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报告渠道和机构,确保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情况,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

最后,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

通过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提高对恐怖融资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健全的报告机制和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介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时,需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监测大额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金额阈值进行监测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

3. 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报告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记录和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应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应当提供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必要信息,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告表格。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和资料。

5.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益金融机构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监管部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配合和协助。

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罚信息。

6. 保密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保护。

7. 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交易活动等。

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引言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金融业务的重要实体,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中,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和监测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其定义、目的、要求、流程和重要性,并同时探讨当前管理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

1. 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定义可疑交易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识别、报告和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主动识别可疑交易、进行内部报告,并履行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可疑交易主要指那些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非法资金来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

2. 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如下:•识别潜在的违法犯罪交易: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能够发现和识别潜在的违法犯罪交易,如洗钱、恐怖融资和非法资金来源等。

•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同时,通过这一制度,金融机构能够保护客户资金,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遵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必要举措,可以避免违反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金融规定,从而避免承担监管部门的处罚和罚款。

3. 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金融机构报告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定义明确的可疑交易指标:金融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可疑交易指标,如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特征等,以便对潜在可疑交易进行筛查和识别。

•建立有效的内部报告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报告机制,要求员工在发现或怀疑存在可疑交易时,及时向内部合规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制定完善的报告流程和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报告流程和规定,明确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等,确保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监管挑战及建议 [J], 刘闽浙
2.中小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J], 鲍庆雪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J],
4.金融机构反洗钱最新监管规定对标研究——基于人民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与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比的视角 [J], 蔡宁伟; 李峰
5.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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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网上培训考题-人民银行反洗钱培训题汇总---精品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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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反洗钱培训题汇总1。

反洗钱岗位人员包括哪些: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专员、反洗钱情报专员2。

反洗钱培训对象:新员工、一线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3。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目的:A保证金融机构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树立洗钱风险意识、反洗钱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B让公众了解反洗钱知识C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D掌握反洗钱工作必备的技能。

4.反洗钱培训包括哪些内容: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业务操作、法律、财会等综合性知识培训5。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良好的名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各金融机构应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B金融机构应在分析本机构以洗钱风险点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C金融机构地区分支机构可直接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而不必自行制定宣传计划D反洗钱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

1。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的“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7种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5种涉及客户识别过程中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等应将18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5。

下列交易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是(C)A。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B.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平常资金交易量较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C.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D。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A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近日持25位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21年反洗钱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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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反洗钱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00题)2021年反洗钱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00题)1、从经济理性分析,以下哪个客户的交易不合理(D)A由第三方以支票形式支付保费,特别是在第三方与客户无明显关系的情况下B客户支付趸缴保费后短时间内要求最大金额的保单借款C难以得到其账户的复印件或其他与客户有关文件的单位客户D在退保损失较大时,将趸缴保单提前退保(投保一年以内),尤其是以现金支付的保单2、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向(D)部门报告。

A当地安全机关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反恐部门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防范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年B.2012年C.2007年D.2013年4、中国人民银行于(B)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A.2006-10-1B.2004-6-1C.2005-2-1D.2003-8-15、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C)A全面性B持续性C审慎性D重点识别6、金融行动特别工作40项建议最初发布于(A)A.1990B.2001C.2003D.19967、根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规定,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起点金额为(B)A退保保费或现金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B人身保险新契约投保,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现金人民币2万以上或转账20万以上C财产保险新契约投保,保险费金额现金人民币1万以上或转账10万以上D理赔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8、下列属于恐怖组织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是(A)A利用宗教名义,或贯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B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明旭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C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D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9、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交易监测系统,以(D)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0710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

0710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203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请示了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1号令)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金融机构所提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2006年2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国际速汇金公司、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2006年2号令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第九条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2006年2号令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反洗钱题库判断题

反洗钱题库判断题

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3.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反洗钱职责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调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均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6.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部署规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8.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9.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但单笔交易低于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10.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 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1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3.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不断增加,打击恐怖融资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的任务。

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发现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然而,管理这些可疑交易并非易事,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

这包括确保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并对涉嫌恐怖融资的高风险行业和国家进行特别审查。

通过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跟踪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来源和目的地,从而提前发现潜伏的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应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可疑交易的监测和分析能力。

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机构可以实时监测大量的交易信息,并建立模型以识别出高风险的模式和行为。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与其他机构共享信息,并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发现更大范围的恐怖融资网络。

第三,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是打击恐怖融资的关键。

金融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报告流程,并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同时,建立与执法部门的紧密合作机制,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各方合力,我们才能更好地打击恐怖融资活动。

除了以上措施,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被关注。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合规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确保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需要我们加强网络安全,避免恐怖分子通过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资金转移。

最后,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

恐怖主义并不止限于一个国家,跨国合作是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恐金融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情报,并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

在全球化时代,打击恐怖融资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要在办理业务的同时,时刻警觉可疑交易的存在。

通过加强身份识别和验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合规监测、加强国际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打击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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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
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八条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告可疑交易,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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