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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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界定拟离任的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责任,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交接和进行,特制定本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一、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拟离任的;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电脑部负责人拟离任的;三、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四、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实施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拟离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公司稽核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辅助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内容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的离任审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