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2教育法律关系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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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
小周17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推定其可以 自主进行一定的经济行为,包括选择购买商品, 而且对这一行为能够负责。因此,小周的申诉理 由不充分。即使他未成年,或家长不知道不同意, 都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
权利能力分为两类
A
第一,一般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受教育权
B
第二,特殊权wenku.baidu.com能力
必须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条件
自然人根据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类
A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C
第三,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这里还要求 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 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责任 能力
限制行为能 力人即限制 责任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 人即无责任
能力人
注意:
无行为能力人也无责任能力并不是说无行为能力人发生侵 权行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 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 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 设施、场所、资金等。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取得与
自然人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相伴随的, 1 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
之日起同时产生,随法人的终止而消灭。
2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代表人来实现的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 力人即完全 责任能力人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依法承担义务的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作权利的主体和义务的主体。既包 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需要同时具有相应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无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学生由其是幼儿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 法律纠纷通常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处 理或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校 长、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组织等。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公民,即自然人。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 是居住在我国境内或在我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 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也即法人。包含两类:一类是各种国家机 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另一类是社会 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三是国家。国家主体在国际上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 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家教育协议等;在国内,国家主要通 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等分别行使 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
监护人所承担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或 无行为能力人犯罪,是不能要求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的。
案例链接
17岁的小周偶然听说“不满18岁的人没有行为 能力”,就想钻个空子。他在西单某店购买了一款 价格2580元的手机,在使用4个多月后想以自己“未 成年”为由退货。
据记者了解,还有一些不满18岁的中小学生, 在未经家长同意情况下,花费数千元购买电子游戏 机等产品,家长得知后也以“不满18岁的孩子没有 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孩子擅自购物,商家则应 给予退货。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即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围绕什么产生了权利义务关 系。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 目标,教育法律关系就不会存在。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
第二章 教育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1
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 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如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关系、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教师和 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 系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在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上升为教育 法律关系。
自然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 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 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自然 人的权利能力包括:一般 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人 们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并承担法律 责任的能力。具有行为能 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 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 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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