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个人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归还
个⼈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归还在现实⽣活中个⼈是会产⽣很多债务的,例如向银⾏或者他⼈借贷、刷信⽤卡购物等,⽽⽋债就需要还钱的,有时个⼈财产不⾜以偿还全部的债务,那么个⼈债务应该按照哪些顺序归还?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个⼈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归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对同⼀债权⼈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由债务⼈在清偿时指定其履⾏的债务。
债务⼈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例履⾏。
第五百六⼗⼀条【费⽤、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在履⾏主债务外还应当⽀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实现债权的有关费⽤;(⼆)利息;(三)主债务。
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债务:1、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
企业职⼯的权利⾸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应当优先⽀付,以保障⼴⼤职⼯重新就业前基本的⽣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不能履⾏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的财产。
债务⼈已不能对它们再⾏使权利。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和其他债权⼈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最高法院:债的清偿抵充
最高法院:债的清偿抵充最高法院:借款纠纷中债的清偿抵充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要点: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抵充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再抵充本金3、违约金能否优先于本金进行抵充?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与法院执行清偿顺序法条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司法观点: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裁判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多笔金钱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但无法认定是偿还哪笔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确定债务抵充顺序。
案例索引:陈世大、贾琦等与张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86号民事判决】裁判内容:(三)关于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张琳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
张琳主张2013年3月8日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转账给张琳的1000万元是履行双方2012年9月10日的《协议书》,不是偿还本案借款。
陈世大、贾琦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1000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
本院认为,…且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该《协议书》中“大久莱亚海龙(大连)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和“陈世大”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早于文字形成时间。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作者:曹守晔发布时间2009-06-12 07:23: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法释〔20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
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
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
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民法中的债务清偿方式
民法中的债务清偿方式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许多与债务相关的规定,包括债务清偿方式。
债务清偿方式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如何进行偿还债务的方式和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中的债务清偿方式,包括直接清偿、抵销、债务转移等,以及它们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一、直接清偿直接清偿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进行债务偿还的一种方式。
在直接清偿中,债务人将履行债务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即视为债务清偿完毕。
直接清偿通常适用于简单的经济交易中,例如购物消费等。
债务人在购物消费后,通过直接给付货款的方式来清偿债务,完成交易。
直接清偿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清偿效率高。
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清偿需要确保支付款项的安全性,避免款项被他人冒领或遗失。
二、抵销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相互拥有债务和债权,通过互相抵销彼此的债务,实现债务的清偿。
抵销在民法中是受到法律明确规定且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之一。
抵销一般适用于双方债权债务相对较小、经常性往来的情况,例如商业公司之间的经营往来、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欠款等。
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约定或协商,将双方拥有的债权与债务进行相互抵销,减少了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手续,提高了清偿效率。
三、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通过债务转移,将自己原本应该由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权利转移给其他人来承担。
债务转移常见于债权人需要迅速变现债权或者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例如,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欠款转移到金融机构或催债公司,由这些专业机构来继续追讨债务。
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同意,并在转让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债务的合法有效转移。
四、法院判决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债务清偿的判决。
法院判决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当债权人获得法院的判决后,债务人必须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清偿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履行时究竟清偿哪一笔?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履行时究竟清偿哪一笔?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伍倩云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执业于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电话:188****7919裁判要旨: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司法实践中,存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的情况存在,那么当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部分清偿到底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呢?到底清偿的是哪笔债务?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这些问题几乎是多数当事人会问到的问题。
今天,笔者围绕这些问题和大家探讨。
一,《民法典》第560条这一问题在法律上称为清偿的抵充问题。
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吧。
《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只是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字词上的些微变动,并不影响法院的判案规则。
二,律师简析对于债务的清偿分为三种: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约定抵充是债务履行前后都可以约定履行哪一笔债务,而且可以任意约定,没有限制,此时,按照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在我们的生活中,债务是不可避免的。
债务的清偿涉及到很多流程和程序。
对于债务的清偿,我们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从而达到最好的效果。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债务的清偿。
一、债务的排列顺序债务清算的第一个步骤是确立债务的清偿顺序。
债务清偿通常根据债务的本质、种类、时间等因素确定优先级。
下面是一些主要种类债务的排列顺序:1.优先偿还债务优先清偿的债务通常是涉及到最基本的需求。
例如社会保障债务、税务债务、工资、劳务费、人身伤亡赔偿金、生活必需品、租赁商品等。
2.次级债务其次是次级债务。
这类债务包括信用卡、消费信贷、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贷款等。
3.优先级相同的债务当发生多笔债务时,如果没有优先级的差异,则应将所有优先级相同的债务归为一类依顺序清偿。
二、清偿债务的流程1.认清债务状况首先要做的第一步是认清债务的状况。
在认清债务的状况后,需要对其进行分类、记录、整理、汇总。
2.制定计划根据对债务的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需要制定一个清偿计划。
计划可以包括:每一笔债务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如何还款等详细信息。
3.与债权人沟通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尤其是当你不能按期还款的时候。
与债权人的沟通可以帮助你获得一些优惠措施,例如调整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
4.选择清偿方式如果你的债务过于庞大,需要借助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清偿,避免造成严重财务压力。
常见的清偿方式包括:平衡法、雪球法、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个人破产等。
总之,对于债务的清偿,我们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
我们应该优先清偿最基本的需求,然后再清偿次级债务。
对于优先级相同的债务,应按时间顺序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的流程包括认清债务状况、制定计划、与债权人沟通、选择清偿方式。
只有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清偿,我们才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减少财务上的压力。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本息并还的相关问题
关于“本息并还”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关系问题一、执行中的顺序:本息并还法释〔2009〕6号批复所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适用的范围限于也仅仅限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达不成协议。
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程序中的本息按比例清偿不同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既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抵押物价款清偿抵充的顺序,也不同于合同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二、债务清偿中的顺序:先息后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了解释。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法释[2009]5号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解释是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的经验,也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本条解释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是审判的一般清偿抵充顺序。
法释〔2009〕6号批复中“本息并还”是执行程序中执行款的特殊清偿抵充顺序。
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最⾼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法当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
⽽在⼀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对同⼀债权⼈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债务⼈的履⾏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抵充某宗或某⼏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般民事债权中,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约定;如果当事⼈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有权单⽅⾯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抵充。
这⼀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费⽤,当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2)利息;(3)主债务。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另外约定时,质权⼈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上述规定⽆不体现了⼀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利息、原本债权。
⼀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如前⽂所述,迟延履⾏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迟延履⾏⾦钱债务的⼀种惩罚。
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利息清偿顺序不适⽤⼀般民法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
⾸先,迟延履⾏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债权⼈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对债权⼈经济损失的弥补;⽽迟延履⾏利息制度的设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尽快履⾏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局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其债权的清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和清偿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破产时企业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债权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是享有独立优先权的债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优先级最高。
二、税款等政府类债务政府类债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公共事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类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仅次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受托人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聘请受托人进行清算工作。
受托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清算费、证券交易费等等。
在清算资产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中,应当优先清偿受托人的费用。
四、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是一种优先偿付债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也是享有这种优先性的债权。
五、未履行合同债权未履行合同债权包括未交货的商品应付款、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应付款等。
在清偿未履行合同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类别、债权时效、债权证明和债权数额等考虑。
六、其他普通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优先级较低,需要在前面所有债权的清偿完毕后方可清偿。
包括未经证实的债权、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而产生的债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等等。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现实⽣活中,如果关于⼀些债权债务关系,出现两个以上的债务⼈,那么债权⼈对这些债务⼈都有索要债务的权利。
如果有多个债务⼈,债权⼈选择债务⼈偿还债务有什么规定?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您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对于同⼀债权⼈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项债务⽽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对同⼀债权⼈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对同⼀债权⼈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债权⼈与债务⼈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例抵充。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个疑难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民法院遇到⼀个债务⼈对⼀个债权⼈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法可依的状况。
债权⼈选择债务⼈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多个债务⼈的还债部分应当按照各⾃借债的份额进⾏分摊,但是对于债权⼈来说,债务⼈有多个的时候是否是分别索取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或者按份债务⼈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最高法院: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有争议)
最高法院: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有争议)来源:李舒赵跃文段泽钰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阅读提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涉及多笔转账,借款人若未标注款项用途,转账到底是偿还哪一笔债务就产生了争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同一当事人之间有多笔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未能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
裁判要旨出借人与同一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债务无担保且均已到期,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履行顺序也未指定履行顺序的,未标注用途的转款应当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案情简介一、2014年1月17日,黄泽兵(甲方)与中融汇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以华宸公司名义承揽乙方房地产项目,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4400万元中2400万元转为对乙方的借款,甲方另向乙方提供2600万元借款。
二、2014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中融汇通公司向黄泽兵支付9000多万元,其中2680万元标注用途为还款或借款。
剩余部分款项用途未备注,黄泽兵主张该部分款项为支付工程款。
三、黄泽兵以中融汇通公司为被告,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双方对未进行备注的部分汇款产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不是用来偿还借款,判决中融汇通公司向黄泽兵偿还借款本金41789000元及利息。
四、中融汇通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未注明款项用途的转款应认定未偿还借款,判决中融汇通公司向黄泽兵偿还借款本金11607744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
五、黄泽兵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黄泽兵再审申请。
企业债务偿还的次序
企业债务偿还的次序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债务问题已经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在经济运作过程中,企业通过融资来获取资金,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因此,了解企业债务偿还的次序对于企业和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企业债务偿还的次序及其相关内容。
一、优先债务的偿还在企业债务的偿还中,有些债务会被列为优先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会在其他债务之前进行偿还。
优先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和福利债务:员工工资和福利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在偿还债务时,企业通常会优先偿还员工应得的工资和福利。
这种偿还次序可以保障员工的利益,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2. 债券利息支付:企业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息支付期限,如果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可能会导致债券违约,影响企业的信用。
因此,在偿还债务时,企业一般会优先支付债券的利息。
3. 税务债务: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税务债务通常被列为优先债务。
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二、次级债务的偿还在偿还优先债务后,企业将偿还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通常没有优先偿还的权利,而是按照约定的偿还顺序进行。
次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是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和利率。
企业在偿还债务时,一般会按照约定的偿还计划进行偿还。
2. 股权融资:企业可能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来融资,这些融资通常被视为次级债务。
在偿还债务时,企业可能会根据股权融资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偿还。
3. 供应商债务:企业通常需要向供应商购买原材料、设备或服务,形成供应商债务。
在偿还债务时,企业通常会协商与供应商的偿还安排,确保正常经营。
三、其他债务的偿还在偿还优先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企业将偿还其他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没有优先权,也没有明确的偿还次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和能力进行偿还。
企业债务的偿还次序是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和优先级来确定的。
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页眉可删)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有多项债务无法清偿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
那么,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债务人无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生清偿问题,企业应审慎清偿债务,避免因债务清偿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到底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请在下文中详细了解。
一、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企业清偿债务应注意什么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民法典清偿顺序
民法典清偿顺序一、一般清偿顺序一般清偿顺序是指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分债权种类,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的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清偿债务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这是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定,据此规定,清偿顺序一般按以下步骤确定:第一步,确定执行依据,即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步,确定被执行人。
即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人。
第三步,确定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依其可否直接支付或变价而为动产或不动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特定物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车辆等。
第四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进行执行时,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
第五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折价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以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制作清单,记明已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并附核对清单。
第六步,制作分配方案。
通常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后,由法院执行机构制作分配方案。
该方案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姓名、名称、债权数额及请求清偿数额;(2)债务人及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应支付的款项;(3)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及所在地;(4)各债权人所得分配的比例;(5)清偿的先后顺序;(6)制作方案的日期等。
该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通知各债权人并送达债务人。
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或传票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若无异议,则按照该方案进行清偿。
二、特别清偿顺序特别清偿顺序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顺序。
解析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法释〔20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
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
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
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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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首次明确“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
如:解释第二条、第二一条规定的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等。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解释第二条、第二一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
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是清偿的哪项债务呢?如果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