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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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根据卫政法函[2010]162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列入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共同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简要起草过程1)按照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和卫政法函[2010]162号通知要求,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标准制定的组织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对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组成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相关人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该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包括:标准名称、使用范围、定义和术语、命名原则、要求和标识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

3) 起草工作组依据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4月中旬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

2010年4月底,又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进一步采纳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齐庆中、薛毅、李惠宜、杜雅正、孙谨、杜鉴、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1 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计划完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项目编号spaq-2014-05。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等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莹、徐宝民、赵康、陈晖、张云、赵永梅、顾承浩、段喜成主要承担的工作:参加标准修订各阶段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标准各阶段相关文件起草编写工作(包装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上报材料等),承担标准修订过程中质量数据、试验数据的累积和试验工作。

3 简要起草过程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接到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的任务后,首先向生产厂家和用户发函进行调查,征集对修订标准的建议和起草单位,在此基础上组建项目起草小组。

随后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厂家和用户回函对修订标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编写出了文献小结,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

于2014年8月召开了工作方案会,会上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讨论,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

确定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指标项目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工作方案。

会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了试验工作,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考核。

2015年6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在行业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 基本要求的说明1.1复合膨松剂归属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首先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直接引用了GB 26687-2010中4.1.1-4.1.4的内容。

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规定: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编制说明2011.09.16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编制说明2011.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且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卫生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的工作。

卫生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组织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形成标准起草工作组。

起草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刘文、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李强、戴岳、初侨、马爱进、刘鹏。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经营情况,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从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间,标准起草工作组对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以及其他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6月中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当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进行管理有《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进行规定。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不得添加GB2760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食品辅料除外)。

2 技术要求2.1 基本要求2.1.1 复合膨松剂应符合GB 26687—2011中4.1.1、4.1.2、4.1.3和4.1.4的规定。

2.1.2 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应符合标识,检验方法见附录D。

2.1.3 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中的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检验方法按照GB 5009.182规定进行测定。

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 标识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合膨松剂产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Al)含量。

附录 A检验方法A.1 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A.2 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本标准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 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的测定A.3.1 试剂和材料A.3.1.1 盐酸溶液:1+2。

A.3.1.2 置换溶液:称取100 g氯化钠,置于烧杯中,加入350 mL水使之溶解,再加1 g碳酸氢钠和2滴甲基橙指示液,滴加盐酸溶液至溶液呈微红色。

A.3.2 仪器和设备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测定装置见图A.1。

1——气体发生用圆底烧瓶;2——水浴;3——滴液漏斗;4——冷凝管;5——三通阀;6——有外套的气体量管; 7——水准瓶; 8——温度计; 9——胶塞; 10——胶管。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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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4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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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修订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修订主要内容介绍

四 关于附录 A的修订情况
1 含 铝食 品添 加剂 的修 订 内容 1 . 1 硫 酸铝 钾和 硫酸 铝铵 的使用 规定 1 )将 硫 酸铝钾 和硫 酸铝 铵 的使 用范 围 “ 0 6 . 0 3 小 麦
粉 及 其 制 品 ”修 改 为 “ 0 6 . O 3 . 0 2 . 0 5油 炸 面 制 品 ”和 “ 0 6 . 0 3 . 0 2 . 0 4面糊 ( 如用 于鱼 和 禽 肉的 拖 面糊 ) 、裹 粉 、
控制其铝的摄入量 ,建议维持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 规定,不单独规定铝色淀中铝的使用规定。
1 . 3 撤销 含铝食 品添加 剂酸性 磷 酸铝 钠 、硅 铝酸 钠 和 辛烯 基琥 珀酸铝 淀粉 的 品种 ,并 删 除其使 用 规定 。 为 了减 少铝 的摄 入量 ,参 考 国际 上含 铝食 品添加 剂
品 中发 挥 工艺 作 用 。此 类 做 法在 食 品工 业 中非 常 普遍 ,
目前 GB 2 7 6 0中并 没有 对 此进 行 明确 规定 ,不 能满 足食 品工业 及食 品安全 监管 需求 。
为 了解决 上述 问题 ,起草 组对 此类 情 况进 行 了行业 调 研 ,参 照相 关 国际 标准 对 G B 2 7 6 0中的带 入 原则 内容 进 行 了修 订 。建议 在 G B 2 7 6 0 标 准 正 文 部分 3 . 4带 人 原
要来 源 ,撤销 了硫酸 铝钾 、硫 酸 铝铵 等含 铝食 品添加 剂 年 在膨 化食 品 中 的使 用规 定 。

1 7
1 . 2 赤藓红等 9 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修
订情 况 为 了 减 少
醇酐单油酸酯 ( 司盘 8 0 ) ) 、甜菊糖苷 、胭脂虫红等 1 0

食品添加剂 第十章 膨松剂

食品添加剂 第十章 膨松剂
第十章、膨松剂,凝固剂, 抗结剂和水分保持剂(磷酸盐)
第一节、膨松剂 leavening agents
• 定义:使食品在加工中形成膨松多孔的 结构而制成柔软、酥脆的产品的食品添 加剂。
• 面包,饼干,糕点等
作为膨松剂要求:
• 1 安全性高 • 2 价格低 • 3 产气量多且均匀 • 4 分解后残留物不影响质量和风味
添加时可先加少量豆浆溶解内酯,再将内酯倒 入豆浆中,混合均匀。
• 加热定型:将豆浆定量注入烧杯或其他容器中,
放 入 水 浴 锅 中 快 速 加 热 , 使 豆 浆 温 度 达 8090℃,保持15-20分钟,使凝固为内酯豆腐。
• 冷却:将加热定型后的豆腐冷却至常温, 即为细嫩,洁白的内酯豆腐。如放置一 段时间后,比方说12小时,食用效果更 佳。因内酯本身具有防腐功能,常温下
• 用于酱类或涂抹食品的增稠,改变流变 性,提高口感。
• 在豆类果蔬罐头中,稳定天然色素,保 持光泽。
• 使方便面易于复水。
• 使冰淇淋不易溶化,外观看起来干燥。
存在问题
• 磷酸盐作水分保持剂——肉制品
• 磷酸盐的品种、加入量、加入方法、温 度、腌制时间、离子强度、pH值\原料 肉,加工工艺及与其他添加剂的协同作 用等。而且磷酸钙与蛋白质等高分子电 解质的作用机理还未弄清,因此,添加 时要慎重。
豆乳浓度影响硬度的范围小
凝固物性状
有保水性,光滑, 舌感好,用量过大有苦味
有保水性及弹性, 断面光滑,舌感好
凝固剂的其它用途
• 氯化钙:防止果蔬软化,保持果蔬的脆性。 果胶酸——果胶酸钙凝胶
• 葡萄糖酸内酯用于午餐肉和碎猪肉罐头,有助于发 色。
• 作为糕点等复合膨松剂中的酸味剂,与碳酸氢钠并 用,可缩短制作时间,增大起发体积,使结构细密, 不产生异味。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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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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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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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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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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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О六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8150-Q-469”。

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计划2008年完成。

该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64)、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已经发展成为初步标准化、国际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

我国经国家批准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达l700多种。

据统计,2004年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量已达328万吨,销售额345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近10亿美元。

产品除在国内广泛销售外,一些品种已走向世界,在国际食品添加剂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食品添加剂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各种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其中由于添加剂标示不准确、不规范带来使用超标、违规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例如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的“蛋白糖”产品,其本身作为食品甜味剂使用,但如果不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则易使人误解为一种糖,有可能造成使用上的问题;另外很多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名称标识很不规范,例如某些产品标识“牛肉至尊”、“肉宝王”等名称,而不能得知其到底是何种食品添加剂,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食品质量问题都会形成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账,并定期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另外,我国还逐步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制定工作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承担并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及包括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徳之馨(上海)有限公司、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奇华顿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绿晶香精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军、张京原、穆旻、刘华、胡勇成、严其红、刘钦宣、蒋蓉、吴耀军、舒宏福、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成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相关人员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起草工作组在收集食品用香料的检测数据,调研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通则的基本框架。

3.起草工作组于2012年4月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

并于4月底至5月中旬,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上报稿。

4.2012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集食品用香料含量等检测数据,共收到23家企业提供的800多个品种,近6000个批次的检测数据。

5.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组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通则讨论会。

gh4214 执行标准

gh4214 执行标准

gh4214 执行标准
GH4214是中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的简称,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的使用范围、用量限制、残留限量等要求,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标准涉及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命名、定义、技术要求、使用范围、使用条件、最大使用量、残留限量、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GH4214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命名,GH4214标准对食品添加剂按照
功能和化学结构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命名规则,以便于食
品生产者和监管部门正确使用和监管食品添加剂。

2. 技术要求,GH4214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纯度、杂质限量、
重金属含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规定,确保食品添加剂符合安全、卫
生的要求。

3. 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GH4214标准规定了不同食品添加剂
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包括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
量等,以保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的安全使用。

4.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GH4214标准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进行了规定,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总的来说,GH4214执行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符合该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够被允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而且要符合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这些措施有助于监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成起草组,行业内多家食品添加剂企业参与了起草工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巢强国、钟全斌、王皓、熊巍、桑鲁青、唐雄彪等。

起草组自2011年成立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先后讨论了标准起草的原则、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内容,走访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不同类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和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要求,2012年初步汇总起草了标准初稿。

2013年在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颁布后,根据卫计委的要求,对原标准初稿以GB14881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充分听取食品添加剂行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考虑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加工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再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专项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GB 14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4.选址及厂区环境选址部分直接引用GB 14881的相关规定。

参照GB14881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不同类型,有的本身就是化工企业,同时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添加剂,为了避免发生交叉污染,也避免化工企业的脏、乱现象,对厂区环境提出具体的基本要求。

5.厂房和车间参照GB 14881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化工企业可能会使用化学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有害气体等作出相应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卫办监督函[2012]51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固化单宁》被列入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spaq-2012-34)。

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待定。

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针对制定固化单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调研,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其中按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包含三种单宁产品:固化单宁、食用单宁和单宁酸。

同时,工作组调研了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发现“固化单宁”是以植物纤维素或其它物质为载体,与单宁物质结合制备而成,由于固定化用的载体不同,产品各异,只是“食用单宁”的应用方式,且目前国内企业大多直接生产高纯度的单宁,“固化单宁”几乎没有生产应用,两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也类似,“单宁酸”是用作香料批准的,与“固化单宁”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工作组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建议更改标准名称为“食用单宁”,在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申请。

3.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标准法规文件,为了确保产品国内外贸易的正常需求,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和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共同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的起草工作,该标准制定项目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1。

2014年9月,经承担单位协商决定,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014年11月27日,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起草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召开,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中焙糖协技术法规委员会、膨化食品专业委员会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的28位专家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秘书处介绍《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及制定技术要求》,以及在起草标准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与会代表对现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修订标准问卷调查表”等进行了讨论;此外,会上还制定了近期工作进度安排及分工等事宜。

2014年12月,协会向相关单位发送了“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问卷调查表”,广泛收集标准修订建议。

截至到2015年1月底,共收到 15 个单位的反馈,经汇总梳理后形成509 条问题及建议(详见附件1)。

为进一步了解行业现状,协会调研了部分有代表性企业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1、产品类别和主要品种;2、建立了哪些质量管理体系;3、在执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时是如何操作和控制的;4、在执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附录A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时,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监控的关键点和具体操作过程;5、在生产过程中哪些环节容易出现卫生问题?采取哪些主要措施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达2008年国家标准补助项目经费第三批通知》要求,2009年3月,卫生部将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GB 10287-88)”的修订工作委托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承担。

项目编号为:20081027-Q-469。

研究所(二)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和编制工作的简要过程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是以特、一级的脂松香、氢化松香为原料,经与食用级的甘油酯化反应,再经蒸汽除嗅处理而得到的。

可用于果汁(味)型饮料、胶姆糖基础剂、乳化香精,以及畜禽脱毛处理。

1988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和南京市卫生防疫站起草了GB12087-88《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对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艺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产品质量已较标准制订时有了较大提高,用户对产品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生产实际也有一定的脱节,如原标准中未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规定,一些技术指标与实际产品指标不符,相关指标的检验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合生产实际,没有规定生产过程的控制,使得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含有硫、酚等有害添加剂的产品,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包装形式的规定不适合目前市场要求等,因此原有的标准亟需进行修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接受任务后,立即和协作单位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以走访生产企业和信函的方式联系了国内主要的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的生产企业,调查了部分企业对标准的修订要求,还收集了部分样品用于检验分析,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的通知(卫办监督〔2010〕607号),国家决定对谷物及其制品进行清理修订。

受卫生计生委委托,由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焙烤食品和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共同承担了谷物及其制品卫生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1.成立工作组。

河北省疾控中心于2010年9月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和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要研究人员在石家庄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

成立工作组,明确标准制定原则、工作重点、参加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工作时限。

2.查找资料,征求意见。

对现行卫生标准GB 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对膨化食品卫生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国内、外的资料查新。

3.召开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工作组先后召开四次研讨会,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和相关国家、地区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膨化食品的种类、特点及安全风险和消费特点,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膨化食品》的征求意见稿。

4. 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

由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80余份征求意见函,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级疾控中心、11个市级疾控中心、质检、出入境、食药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研院所和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

5.召开定稿工作会,形成食品安全标准《膨化食品》征求意见送审稿。

在广泛采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工作组对标准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标准征求意见送审稿。

(三)起草单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的修订工作由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起草,参加单位主要有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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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计划完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项目编号spaq-2014-05。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等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莹、徐宝民、赵康、陈晖、张云、赵永梅、顾承浩、段喜成
主要承担的工作:参加标准修订各阶段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标准各阶段相关文件起草编写工作(包装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上报材料等),承担标准修订过程中质量数据、试验数据的累积和试验工作。

3 简要起草过程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接到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的任务后,首先向生产厂家和用户发函进行调查,征集对修订标准的建议和起草单位,在此基础上组建项目起草小组。

随后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厂家和用户回函对修订标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编写出了文献小结,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

于2014年8月召开了工作方案会,会上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讨论,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

确定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国家标准的指标项目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工作方案。

会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了试验工作,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考核。

2015年6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在行业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 基本要求的说明
复合膨松剂归属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首先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直接引用了GB 26687-2010中4.1.1的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规定: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所以本次修标依据政策和实际使用要求将其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

含铝复合膨松剂中没规定铝含量具体指标,但要求在包装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便于使用者计算最终食品中的铝含量。

复合膨松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物理混合而成的,由于原料本身或多或少总会含有微量的铝,即使不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中也会检测出铝,所以本标准定义了无铝复合膨松剂概念,指未主动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并规定产品中铝(Al)含量应小于100 mg/kg。

2 指标项目的确定
标准对比情况: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合成疏松剂》和我国原国家标准GB 25591—2010。

各标准指标设置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由于复合膨松剂是由GB 2760允许使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经物理混合方法混合而成的物质,品种繁多,其中包括添加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和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的复合膨松剂。

长时间食用过量的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了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重新调整了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的使用范围,本次标准的修订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生产及用户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范围、将复合膨松剂分为含铝复合膨松剂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两类并对其进行定义,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对该产品的基本要求,且在基本要求中对无铝复合膨松剂中的铝含量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检验方法。

根据生产厂家多年来对该产品性质、生产方法的实际验证,未对原国家标准中设立的七项指标提出异议,所以本次修订维持原标准指标。

厂家仅对硝酸不溶物和pH的测定的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操作步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并提供了数据支持,由于细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各企业建议删除该指标并根据自身的品种要求,做内部控制。

其他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查阅到《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相关的我国标准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符合GB 2760和GB 26687-2011的规定。

目前收集到国外标准有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八版)—2009年中《合成疏松剂》。

相关标准中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比见表附1和附表2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附表1 指标对比表
项目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
书(第八版)
GB 25591—2010
本次
修订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标准状态下)/(mL/g) ≥
加热减量,w/% ≤—
硝酸不溶物,w/% ≤
砷(As)/(mg/kg)≤ 4 2
重金属(以Pb计) /(mg/kg)≤40 20
pH(10g/L溶液)≤~~~
细度(通过180μm试验筛),w/% ≥——
4 试验方法的确定
国内外标准试验方法对比及试验方法见表2。

附表2 试验方法对比表
项目
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
(第八版)
GB 25591—2010 本次修订国家标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标准
状态下)
二氧化碳气体发生装置二氧化碳气体发生装置二氧化碳气体发生装置加热减量——重量法重量法
硝酸不溶物含量重量法重量法重量法
砷(As)含量砷斑法砷斑法GB
重金属(以Pb计)含量目视比色法目视比色法硫化氢标准比色pH 酸度计酸度计酸度计
细度(通过180μm试验筛) ——重量法——铝(Al)含量——络合滴定络合滴定、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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