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实务:详解股权激励方案的五大模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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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实务:详解股权激励方案的五大模块

一、股权激励方案概述

股权激励并非简单给予激励对象公司股权从而起到激励作用,因为单纯给予股份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比如获得股权的员工在日后滥用股权造成公司治理困扰甚至形成公司僵局,又比如员工追逐利益直接抛售公司股票叛逃、甚至于损害公司利益触发回购条件。所以,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在激励的基础上,限制股权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促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序推进,真正达到激励作用。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五大模块

首先,公司应当确定用于激励的股权基本情况(激励客体),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股价、股权来源、激励计划时间、激励对象、激励所用费用来源。

其次,对于员工如何持股(持股)可以做两方面的设计。一方面,持股方式可以采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持股平台或资管计等)。另一方面,对于员工如何取得股权也可以设计相应的条件,此处可以考虑是否设置期权。

其三,对于员工获得股权后如何使用股权(行权)可以做诸多设计。(1)一般情况下员工获得股权会设定冻结期,期间内员工虽然持有股权但是不能行使股权和享受股权带来的

收益。等到一定期限或者条件成熟后才解除冻结。(2)一般对于员工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治权会有条件,比如缩小其表决权甚至不允许其参与表决。(3)为了防止员工直接套利走人并起到激励的正向作用,一般会设置限售条件,不允许员工随意卖出公司股票,而是分批定额的出售。

其四,整个股权激励其实是动态的,激励内容应当随着员工的表现和公司的情况以及其他因素而调整。因此,应当设计一套调整、中止及终止机制,适当的修正整个股权激励计划。比如规定员工如果业绩连续不合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权的机制,比如公司股价出现大幅度波动时调整行权价格和份额。

最后,整个激励计划作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就需要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规则。比如何人进行业绩考核,何人批复员工股权限售解禁,又是何种表决程序,这都是此处应当规范的问题。从程序上保证整改激励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落实性。

三、各板块内容详解

(一)激励客体

1、虚拟股还是真实股

虚拟股顾名思义并非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所称股份,因此被授予虚拟股的员工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持有虚拟股的激励对象往往只能享受相应的分红,但是实际并不会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此种方式可以省却诸多的麻烦,但是对员工绑定作用不大,激励作用也不高,单纯的分红对员工吸引力远不如真实股在二级市场交易所得利益大。

因此,虚拟股不适用激励核心成员,可以用于激励一般的对象。对于公司欲留下同发展的员工还是考虑真实股更为有益。

2、真实股的诸要素

如果公司决定让渡激励对象货真价实的股权,那么应当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激励计划时间,股权激励不可能无休止的进行下去,毕竟整个过程是会耗费人力物力的。因此,确定一个激励时间非常重要。另外,计划实施的节点也有意义,挂牌前后适用的法律、法规都不尽相同。比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就不允许一般的持股平台在挂牌后定增。

(2)激励股权来源,用于激励的股权并非凭空产生,一种方式是通过定向增资的方式扩大股本。另一种方式是现有股东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股权或者是公司回购现有股东的股权用于激励。

(3)激励股权总量及占比,公司需要考虑出多少股权用以激励,过多的话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过少又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对象对公司的作用、历史贡献

以及激励的目的可能各不相同。对于核心员工可能激励的方法与普通激励对象的方法差异很大。因此要明确各激励对象的激励目的和追求的效果,设计匹配的激励方案。而且,要尽量保证公平、公正,避免激励了甲激怒了乙。

(5)股票价格,用于激励的股权并不能随意定价,首先定价过低并不能达到逃税的作用。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底67号)的规定,低于公允价交易转让股份要缴纳和公允价相同的税费。其次,明显偏低还会把相应的差价记入公司当期的损益表中。所以,数量和价格等的设计还要考虑公司的承受范围,这都属于成本范畴。

(6)资金来源:上文已述,激励对象不可能无偿取得股份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员工能够出钱认购股份可能还帮助公司完成一次融资。如果不能,则资金来源也需要考虑。当然,实际就算员工没有支付公司股价,税收也是要足额缴纳。

3、各要素涉及规范比较

股权激励并非公司可以肆意而为的,要受到诸多法规条例的限制。但是,新三板相对于上市公司则相对自由许多,政策导向更希望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监管,方便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够灵活的操作股权激励计划。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

文件一定层面上是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的。比如激励对象不能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如果让此类人被激励,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在公司的中立性,转让和公司利益绑定同流合污。所以,很多时候参考适用上市公司的规定很有意义。

(二)持股

1、持股模式

持股模式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模式,不同的模式对应的操作方案和适用的规定包括效果都是有很大差异的。从数据上看,约有53%左右的公司都采取了直接持股的模式进行股权激励,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采取了间接持股的模式。

间接持股即员工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而是通过持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持股。比如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而员工又持有有限合伙的股份从而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可能一定程度能够突破新三板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而且也方便公司进行管理。毕竟员工法律上并非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享有直接的治权。但是这种模式有变相突破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可能,因此受到诸多的限制和不便。另外对员工绑定的作用相对于直接持股也不够。公司要要负担因此产生的一些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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