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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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历史上钻法律空子的案例(3篇)

历史上钻法律空子的案例(3篇)

第1篇引言:自古以来,法律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总有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历史上著名的钻法律空子的案例,以警示后人。

一、秦桧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岳飞岳飞,南宋抗金名将,因忠诚报国、英勇善战而深受百姓爱戴。

然而,在秦桧的陷害下,岳飞最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

其中,秦桧利用的法律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漏洞:宋代法律规定,对于重大案件,必须经过三司会审。

然而,秦桧通过操控司法系统,使得岳飞案件没有经过三司会审,直接由大理寺审理。

2. 伪造证据:秦桧指使手下伪造岳飞通敌叛国的证据,以陷害岳飞。

3. 贪污受贿:秦桧在审理岳飞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

二、明朝严嵩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同僚严嵩,明朝著名权臣,因善于钻法律空子而闻名。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同僚的案例:1. 利用《大明律》漏洞:严嵩在审理同僚案件时,故意曲解《大明律》中的条款,使得同僚被判重罪。

2. 贪污受贿:严嵩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为罪犯开脱罪行。

3. 操控司法系统:严嵩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同僚遭受不公待遇。

三、清朝和珅利用法律漏洞贪污腐败和珅,清朝著名贪官,因善于钻法律空子而成为历史上最大的贪官之一。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贪污腐败的案例:1. 利用《大清律》漏洞:和珅在处理政务时,故意曲解《大清律》中的条款,为贪污腐败提供法律依据。

2. 贪污受贿:和珅在任职期间,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3. 操控司法系统:和珅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贪官污吏横行。

四、近代张作霖利用法律漏洞维护势力张作霖,近代东北著名军阀,曾一度掌握东北三省的实权。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维护势力的案例:1. 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漏洞:张作霖在东北建立自己的势力时,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条款,为军阀割据提供法律依据。

2. 操控司法系统:张作霖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部下不敢轻易反抗。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壹、前言《水浒传》成书并非一时一人之作,《宋史》早有记载淮安大盗宋江嚣聚梁山泊的史实,宋代说书人据以写成《大宋宣和遗事》话本,至南宋话本大行,梁山泊的故事便广为流传,元时杂剧大兴,附会益多。

元末施耐庵乃揉合前人之说,而成是书。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要内容,是叙述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位英雄,因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而集聚在“梁山泊”,打着替天行道的义旗,与腐败的统治阶层对抗。

宋朝征讨不力,加以“招安”为朝廷效力,终以悲剧收场。

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所谓“朋友之义”与“侠士之义”。

七十回以后叙述宋江独排众议,希望洗刷盗寇恶名,建立功业,封妻荫子,于是接受“招安”,率领梁山的兄弟,先是征讨敌国大辽,然后平定了四寇之乱,建立汗马功劳。

鏖战多年,终于平定乱事,但梁山弟兄也牺牲殆尽,虽然立了大功,但少数侥幸者,除了看破名利如武松、鲁智深等人得以善终外,其余受封者,皆在高俅等奸臣的陷害下,或被毒死或自缢丧生。

七十回以后的主轴在于“忠”,而且是令人叹惋的“愚忠”。

实则在侠士的生命中,“义”与“忠”往往是相互冲突的。

“义气”的本质,与既定的法律、道德规范,势必发生冲突;更何况,“忠”字背后隐藏的诡计阴谋与权力斗争,也绝非这些心思单纯、自命为英雄者所能承受的。

悲剧,正是水浒侠士的挽歌。

目前通行的《水浒传》,为清.金圣叹所删节评点的七十回本,在三种版本中最脍炙人口,也最具文学性。

主题是“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文中不断重申“朋友之义”、“侠士之义”。

对人物的描绘栩栩如生,情节高潮迭起,在中国的章回小说中,成书最早,艺术价值甚高。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通篇血性淋漓,快意恩仇。

清朝李渔将之列为“奸淫怪盗,三金游水”的“四大奇书”,以为《三国演义》多诈,《金瓶梅》诲淫,《西游记》多怪,《水浒传》诲盗。

因《水浒传》的主题“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歌咏梁山好汉的情节素为当权者所忌,历来每被列为禁书,民间且有“男不读水浒,女不读西厢。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法律给出了对“恶法”的申诉程序,但是“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人这一生受制良多,规则、秩序、法律、道德。

总之必须先有服从才能得到相对之下的自由。

外国古人说恶法亦法,中国古人说忠言逆耳,良药苦口。

总有些这样一些事物,我们心里有所抗拒,但是它对于我们的生活或是身体是有益处的,我们不得不去接受它。

就象苦瓜,其性寒味苦,但是它具有清热解凉,降低血糖等功效。

在夏天里,经常食用一些苦瓜对身体是有益处的。

大多数人从口味上难以接受,但既是益物,我们可以想个办法让它变得甘美好吃,这里介绍一种蜂蜜苦瓜的做法,相信可以让不爱吃苦瓜的你也觉得苦瓜并非难以接受。

·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论反映了已取得并巩固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要求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古希腊有一位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他的名言“认识你自己”至今刻在德尔菲神庙的门楣上,几千年来,这句包含深刻哲理的话打动了无数人。

苏格拉底一生坚守着法治信仰,可最终却死在了自己坚守的制度之上,雅典的平民以投票的方式,定了苏格拉底的罪,法庭判处他死刑,而审判之后,行刑之前,他是有机会逃出监牢,逃脱这场不公正的审判,他为什么主动选择接受死刑呢?因超凡的辩论才能而得罪权贵苏格拉底生活在的古希腊雅典城邦,当时已经有了法治社会的雏形,苏格拉底被公认的大哲学家,他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一生信仰法治。

苏格拉底以“追问”的形式与人辩论,他的思辨技巧远超同时代的其他人,往往因为辩论让人难堪,这也让他得罪了不少人。

有一次,有人问德尔菲阿波罗神庙的祭司,这个世上谁最聪明,祭司说是苏格拉底最聪明。

苏格拉底不认同祭司的说法,他要找到一个比自己更聪明的人,于是他找到了占卜师游叙弗伦(此人曾经指控自己父亲犯罪),询问游叙弗伦什么是虔诚。

游叙弗伦说,“做神喜欢的事情就是虔诚,做神不喜欢的事情就是不虔诚。

”苏格拉底追问,是因为神喜欢的事,我们去做了,体现我们的虔诚?还是因为我们虔诚,所以我们做的事都被神喜欢?……游叙弗伦的问答,总能让苏格拉底以新的问题问住,最后游叙弗伦干脆找个理由,灰头土脸地离开了。

得罪游叙弗伦之后,苏格拉底又去找其他人验证谁更聪明,结果没人能够超越是他,他虽然以实证的方式,证明了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但也把雅典城邦有威望的人给得罪遍了,于是那些记仇的权贵联合起来,罗织罪名,把苏格拉底投入了监狱。

苏格拉底被“投票”定罪判死刑在法庭上,苏格拉底再次展现出他过人的辩论才能,对于原告方的指控一一驳回,时时让对方哑口无言。

法庭上500多名城邦平民选出的审判官,以280票对221票的结果,投票认定苏格拉底有罪,罪名是“不信雅典城邦的神”和“败坏青年”。

紧接着,500多名审判官又进行了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决定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诽谤韩愈案

诽谤韩愈案


恶法亦法应具备的性质之二是这种恶法应具有法的 目的性。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但 过分强调法律的手段,为忽视法律的目的就会与法治主 义相悖。法律的具体目的可能有多种,但所有法律都应 该朝着人类本质存在的共通善或正义而发展。 •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时应该以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目 的予以合理解释,并以习惯或其他善良风俗补充。法官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依诚信原则,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 内容来分析其所欲达到的目的为何,以探求其表示的实 质内容。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 就应该通过解释方法加以阐明或补充。如果当事人所表 示的内容欠缺合理性时,法官必须变更其行为的意义, 使之合理化。有如“恶法亦法”不能成立一样,“恶约 亦约”也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莎士比亚名作“威尼斯商人”中,有位意大 利士绅安东尼,为给好友结婚送礼,向犹太人夏洛克借 高利贷3000元,约定按时清偿,如逾期没有偿还,愿 割肉一磅,以示惩罚。双方立纸为凭。安东尼未能按期 履行偿还义务。后来他虽愿意以二十倍予以偿还,没能 得到夏洛克的同意。夏洛克为逞一时之快,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安东尼按照约定割肉一磅。 • 法官在审理中问明原委之后,力劝夏洛克息事宁人, 夏洛克仍不答应,法官于是判令安东尼应准许夏洛克割 取其胸肉一磅,夏洛克大喜,正当他准备操刀割取安东 尼胸肉时,法官说:“夏洛克,你固然可以割取安东尼 胸肉一磅,但不得伤及其皮肤或使其流一滴血,因为你 们此前并未有此约定,如果你因伤及其皮肤或使其流神 圣的血液,将会受到严惩,并没收财产,请你三思。” 夏洛克听法官这么一说,脸色大变,所操利刀停在半空 中,迟迟不能下手。

• 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韩思道的祖先韩愈以其道 德文章而受到世人的尊重,被告郭寿华竟提出一 些与公德无关的私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 立诽谤罪。自诉人韩思道为韩愈的子孙,因先人 名誉受到侮辱而提起自诉,应属正当。法院因而 判决被告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名成立,处以罚金 300元。郭寿华不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该案判决对当时台湾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震 动,有人指责为“文字狱”,也有人为法院的判 决辩护,认为其判决尚属公允。

法律界奇葩案例(3篇)

法律界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子在法律界,无数案件令人瞠目结舌,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案例。

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桩荒诞的遗产争夺战,看看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性的扭曲与荒诞竟能达到何种程度。

二、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城市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

被告李四,女,25岁,张三的表妹。

双方因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对簿公堂。

这场遗产纠纷的起因是一栋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的房产。

这栋房产原本属于张三的爷爷,爷爷去世后,房产留给了父亲。

然而,父亲在一场意外中不幸离世,留下了房产、一辆轿车以及一些现金等遗产。

父亲去世后,张三和李四开始争夺这栋房产。

张三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儿子,有权继承这栋房产。

而李四则声称,自己是父亲的养女,也有权继承这栋房产。

三、案件经过1. 证据搜集张三和李四分别找到了各自的证据。

张三拿出了一份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出房产应归张三继承。

而李四则拿出了父亲与她的收养证明,证明自己有继承权。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三认为,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而李四则辩称,收养证明也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同样有权继承房产。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遗嘱和收养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然而,在法律上,继承权应以遗嘱为准。

因此,法院判决这栋房产归张三继承。

四、奇葩之处1. 亲情扭曲在这起遗产纠纷中,张三和李四本应是亲人,却因为一栋房产而反目成仇。

这充分说明了亲情在某些情况下是多么的脆弱。

2. 法律漏洞虽然法院在判决中遵循了法律规定,但这也暴露出我国继承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漏洞。

如果父亲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李四作为养女,是否还有权继承这栋房产呢?3. 案件荒诞这起遗产纠纷案件的荒诞性体现在,双方为了争夺一栋房产,不惜对簿公堂。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

例如,如何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如何界定养女与亲生女儿的继承权等。

五、案件启示1. 珍惜亲情亲情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应该珍惜亲情,尊重长辈,关爱晚辈。

中国法律惩恶扬善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惩恶扬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纪委在调查一起涉及多名官员的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一名官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经过调查,该官员的财产总额高达数百万元,而其收入却无法解释这些财产的来源。

经依法审理,该官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件经过1. 纪委调查2010年,某市纪委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区副区长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李某在担任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纪委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调查。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调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李某的财产总额高达数百万元,而其收入却无法解释这些财产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经责令,李某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3. 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经审查,专案组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4. 提起公诉2011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予以承认。

5. 法院审理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启示1. 法律的威慑力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威慑力。

李某在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制裁时,最终选择了认罪伏法。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大,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2. 执法机关的严谨态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纪委、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严谨办案,依法查处李某的犯罪行为。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的例子

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的例子

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的例子
以下是根据你的要求创作的内容,但需要强调的是,非正义手段不能真正实现正义,这只是基于创作需求而呈现的内容:
1. 就好比罗宾汉劫富济贫,他用偷盗的方式去帮助穷人,这算不算是用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呢?他偷取富人的财富分给那些贫困的人,让他们能过上好一点的生活。

2. 还有《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他们为了自己心中的正义,很多时候也会采取一些不太合法的手段,比如劫法场救兄弟,这难道不是一种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吗?
3. 想想电影里那些复仇者,为了给亲人报仇雪恨,采取一些极端暴力手段去对付坏人,虽然手段不对,可难道不是为了那份正义吗?例如私自对坏人动用私刑。

4. 再说说那些为了保护家人而说谎的人,比如对追债的人谎称家人不在,这是不是也是在用非正义手段维护心中的正义呢?
5. 像一些间谍为了获取情报保护国家和人民,可能会使用欺骗等手段,这是不是一种特殊情况下非正义手段实现正义呀?比如用假身份去接近目标。

6. 还有那种为了阻止更大的罪恶而不得不违反一些小规则的情况,好比交通规则,为了追一个罪犯而闯红灯,这不也是在以非正义求正义吗?
我的观点是:虽然有时候看起来非正义手段好像能实现正义,但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这会破坏规则和秩序,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和混乱,正义应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追求和实现。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篇一:恶法非法的例子】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

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

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

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

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

没过几天。

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

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

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

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

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

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

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阅读(1869)|评论(0)【篇二:恶法非法的例子】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康生毫无根据地当面指控云南省委书记赵健民是叛徒、国民党特务,下令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当场逮捕。

整个云南便抓起“执行赵健民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的份子来。

仅此一案,云南省一百三十八万人被牵连,一万七千余人被打死、逼死,六万一千多人被打残。

仅昆明地区就打死了一千四百七十三人,打残九千六百六十一人。

云南又有“划线”一说。

在两派斗争中站错了线的便入了另册。

法理-恶法亦法

法理-恶法亦法

论恶法亦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衰的论题。

然,人们对“恶法亦法”往往断章取义,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在形式,就遵从如神祗。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也浅谈了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关键字:恶法亦法分析实证法学派秩序依法治国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及形成(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的:他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多么的邪恶,法律都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

而其共同指向一点: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

因为雅典的法律要生,所以,苏格拉底必须死。

正是苏格拉底这一振聋发聩的壮举,昭示了后世法学当中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破土。

(二)恶法亦法理论形成苏格拉底是恶法亦法理论萌芽的奠基始祖,但由于他述而不作,再加之人类早期思想的混沌,致使他并没有提出系统、完善的恶法亦法理论。

恶法亦法理论的真正形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

关于恶法亦法理论的前题,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1按照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时提出的看法,奥斯丁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分离命题”(the Separability),即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重叠。

2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

法律邪恶案例(3篇)

法律邪恶案例(3篇)
4. 真凶落网
警方根据新发现的线索,重新调查此案。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警方终于将真正的凶手李某抓获。李某交代,他曾与小丽有过一段恋情,因感情纠纷而杀害了小丽。
四、法律漏洞分析
1. 证据不足
在张某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发现张某并非真正的凶手。这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尽管赵某提出了疑点和证据,但法院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赵某不断申诉,希望有关部门能重新审理此案。然而,在长达8年的申诉过程中,赵某始终未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四、法律与道德冲突
1. 法律程序问题
在赵某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问题。首先,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如指纹和血迹提取过程不符合规范。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赵某的辩解,对赵某提出的不在场证明也未给予足够重视。
第1篇
一、引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法律却成为邪恶的掩护,使得无辜者蒙冤,使得正义无法伸张。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关注和反思。
二、案例背景
201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被害人赵某因被误判为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赵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然而,在长达8年的申诉过程中,法律却未能还他一个公道。
3. 强化道德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树立法治观念。
4.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机制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建立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冤错案件进行及时纠正,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古代法制故事

古代法制故事

1、鼠狱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

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

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

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

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

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

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

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

皆任廷尉、御史大夫。

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

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

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

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

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

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

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

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

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

于仲文接手此案后。

说“此易解耳。

”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

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

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

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

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

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

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石家庄爆炸案2001年3月16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1公斤以上就可以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制造爆炸物20公斤以上的就属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浅议“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的合理还是理的合法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
“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 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中 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 “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 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 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矛盾的角度看,其实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 系。
谢谢观看
以上
(以上三条出自孙文恺先生《“恶法非法”与 《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那么,在我国:
一方面,基于传统文化的思维 模式,一般而言对“恶法非法”是 持支持态度的。比如大家对苏格拉 底表示不越狱感到无语。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大陆法系 特点和一贯的政治思维模式,“恶 法亦法”一直以来在司法过程中普 遍存在。
正当性
合法性
那么,从辩证统一的观点上出发,结合“恶 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两种观点对于法的完善 角度看,实现法治的法律制度前提:唯有内容良 善、且具备法律形式的法律,才能成为法治的制 度前提,才能成为人民福祉的有效制度保障。
其中我们不因忽视的是公民的守法义务,义务 仅是公民服从法律的理由之一,无论法律是正当的 还是合法的都不是我们遵守的绝对原因。
主审这个案件的法院院长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20 公斤就是情节 严重,这个案件的被告非法制造爆炸物达800公 斤,不处理怎么行?结果该案的被告是被判处了 有期徒刑10年。

恶法非法-专业文档

恶法非法-专业文档

恶法非法恶法非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有些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甚至被人们视为恶法。

恶法是指那些违背正义和道义原则,对人民权益造成伤害的法律。

恶法可能涉及各个领域,如社会、经济、政治等。

举个例子,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法就是一种恶法。

这种法律将人们按照种族分隔开来,违背了人类平等和尊严的原则,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种族歧视。

类似的例子还有反同性恋法,它对同性恋者的权益进行限制和歧视,违背了平等和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的原则。

恶法的存在和实施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恶法会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基础。

当人们看到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法律被实施时,他们会对法律和政府失去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其次,恶法会对人民的权益造成直接的伤害。

这些法律可能剥夺人们的自由、财产或其他基本权益,使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保护。

最后,恶法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当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时,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会受到限制,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为了防止恶法的出现和实施,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法律应该遵循公正和道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

此外,法律应该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及时修订和废除不合理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进步。

在反对恶法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抗议。

例如,人们可以通过示威游行、请愿书、舆论宣传等方式来向政府和公众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呼声。

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参与选举和政治活动来推动法律的改变和完善。

总之,恶法是违背正义和道义原则,对人民权益造成伤害的法律。

恶法的存在和实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基础,剥夺人们的权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恶搞法律观点案例(3篇)

恶搞法律观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三,平日里爱好广泛,尤其喜欢研究各种奇特的魔术。

一日,张三突发奇想,想利用自己的魔术技能来测试一下法律的权威。

于是,他策划了一场恶搞法律观点的闹剧。

张三首先在家中制作了一个“隐身衣”,然后穿上“隐身衣”出门,在街头巷尾大摇大摆地行走。

路人纷纷议论,有人认为张三是在搞恶作剧,也有人怀疑他可能涉嫌犯罪。

张三见状,故意大声喊道:“我穿的是隐身衣,你们看不见我,法律也拿我没办法!”二、法庭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聘请了一位律师为自己辩护。

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法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张三的“隐身衣”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反驳道:“即使张三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但他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则认为:“隐身衣”作为一种虚构的道具,其本身并不具备违法性。

张三的行为只是出于好奇,并没有恶意,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虽然具有恶搞性质,但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三罚款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律师提出的恶搞法律观点虽然荒谬,但足以引起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思考。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律师试图以恶搞的方式挑战法律的权威,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2. 法律的灵活性:我国法律体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三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对其进行了罚款,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3. 法律的普及: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具有恶搞性质,但也反映出部分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因此,加强法律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以恶制恶的案例

以恶制恶的案例

以恶制恶的案例这是一个卖猪肉的小贩,他与商家签订了3年的合作合同,碍于商家一时大意,并未对猪肉的质量有所要求,小贩就耍起了小心思。

每次送来的都是已经发臭的猪肉。

酒店老板慈姑看到了这种情况,便找来猪肉贵想暂停这种合作。

猪肉贵却拿出一张与二老板签订的合同,说要毁约可以,那就赔我两万两作为补偿。

这就是很典型的无赖手段了,未签约时用质量好的物品麻痹对方,等签约有了合同便以次品代替。

一旦对方不满意想要毁约,便可以敲诈大量的赔偿。

面对这种无赖的手段,很多老板为了自家酒楼的生意不受影响,都会选择妥协。

慈姑本想一次性赔给他三年的猪肉钱,谁知对方太贪心,张口就要两万两。

对付这种贪心的无赖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比他更无赖。

猪肉贵有个很迷信的老婆贵嫂,她凡事都喜欢求神拜佛,做人也很没有主见。

这天她又去庙里求签,慈姑偷偷把她的签文换成了四十四签。

然后又收买了庙祝,带着自己的弟妹去解签文,弟妹的签文自然也是四十四签。

贵嫂听到慈姑与庙祝的对话,四十四签竟是陈世美不认妻,还听到自己相公,竟经常出去和别人喝花酒。

贵嫂忍不住表明了身份,慈姑与弟妹对她好一顿挑拨,弟妹还说自己相公经常和猪肉贵一起出去鬼混。

猪肉贵根本就没有出轨,贵嫂自然也不会相信他们说的话,但不相信不要紧,只要能在贵嫂心里留下一个印象就行。

另一边二老板把猪肉贵约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说有要事相谈,但又什么正事都不说。

借着打苍蝇的功夫,在猪肉贵的衣领上留下了一个口红印。

回到家中,贵嫂在相公的衣服上看到了口红印,又想起慈姑说的话,便以为相公真的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

她伤心地跑去金家找慈姑诉苦,却又看见弟妹跟个没事人一样,还在她面前秀起了恩爱。

贵嫂很诧异,便问她,你不是说你相公也出轨了吗?怎么现在这么开心。

弟妹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说辞,说自己和相公已经和好了,还拿出一个和猪肉贵用来装合同的同款锦囊。

说里面装着那些狐狸精下的迷魂咒,只要把他从相公身上偷来烧掉就没事了。

贵嫂记得自己相公有一个一模一样的锦囊,便对慈姑的话深信不疑。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的重任。

然而,在现代化的教育进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等问题,使得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恶法亦法”为视角,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代教育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频现法律纠纷,如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这些案例背后,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一名学生因不满另一名学生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对方殴打致重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涉案学生均未满18周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学生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涉案学生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年龄原因,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恶法亦法”的现象,使得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四、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2019年,某小学教师因不满学生上课纪律差,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

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导致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分析: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教育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使得法律威慑力不足。

此外,《教育法》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导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五、案例三:学生伤害事故2020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摔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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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的例子: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

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想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时作人质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哲学争议所困扰。


由此可见,哈特是真实的,冷静的,他主张恶法亦法,但因其太过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恶法亦法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遵守和适用,也不是一味放纵背离道德和正义的恶果出现。

而人们大多看到了前半句,认为依照“恶法亦法”之观点,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将轻而易举的逃脱法律的制裁,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后半句结论。

好比对坏人的评价,自然法学派主张“坏人非人”,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坏人也因其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被称之为人,但因其过于邪恶、罪不容诛,我们要剥夺坏人做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

单从结果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论证过程中的依据不同。

对此主张应全面掌握,万不可依照字面涵义片面理解,否则将背离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真正观点,令其蒙受“不白之冤”。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那是一个思辩成风和民主普照的城邦。

不知是秉性还是激情,能言善辩的苏格拉底特别热衷于对现世说三道四,或抨击国家的政治法律陈腐愚昧,或讽刺百姓的道德宗教江河日下,只要他认为是流弊之处,便毫不客气地加以指责。


于,公元前399年的春天,三个曾经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迈雷士、赖垦和安托士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的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此法律通过于国王伯里克利时代,并由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由公民投票表决。

迈、赖和安三人正是凭此律条而状告苏格拉底的。

不论苏格拉底是如何的机智和雄辩,雅典城到底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

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如何的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

苏格拉底倒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此话隐含意是说,如果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是非判断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那么标准到底是什么呢?而且,这些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而此时法律即秩序应当是首要的选择;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这岂不十分不道德?
时隔14年,即公元前385年雅典人最终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一大冤案,反而判决认定迈雷士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刑,判决其他起哄者驱逐出境。

故事讲到这里,我想有必要总结一下了。

苏格拉底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有违抗法律的思想和行动,法律的权威便无从体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失去了屏障和规则。

最终他以对法律的虔诚和以身殉法的精神尽到了服从法律的义务。

从而维护了雅典既存的社会秩序。

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从道德或者政策出发,那么这里的法律就成了相对的“恶法”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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