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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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
手续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
申请进行旧工业厂房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
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城市“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内容
1、申请改造用地原批准情况
2、申请改造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地价缴付情况
3、改造后供地方式(划拨转出让、转让等情形)、改造方式、地价缴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核
(二)审核程序与要求
1、审核的相关材料:
(1)已纳入珠海市、区“三旧”改造规划的材料
(2)用地改造方案
(3)申请改造用地原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材料
(4)用地建设情况及土地权属材料
(5)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及各用途分布、供地要求、归宗要求等的详细说明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进行补交。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经批准后,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一)提交的审核材料
以“改建方式”改造的,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允许改建使用的意见,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提交旧工业厂房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原用地批准材料、权属登记情况及其他应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
申请改造主体在申请用地批准时应按相关程序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以“收回方式”改造的(即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相关批准文件,予以完善公共配套的用地、进行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旧工业厂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改造用地权属人发出相关收回函件。
涉及历史用地批准手续完善的,申请改造主体将原用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用地批准、建设现状、土地权属、地块四至范围及相关图件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办理土地权属确认和用地报批手续。
(二)供地手续、地价缴交及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
根据改造项目批复意见和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按下述详细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供地手续变更和地价缴交手续,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五、关于供地手续变更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转让双方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公布协议转让结果。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
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应采取公开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房地产权证书、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行
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涉及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核准手续的,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协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
六、关于地价缴交
地价款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国土资源局旧城镇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
申请进行旧城镇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
申请改造主体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内容
1、申请改造用地原批准情况
2、申请改造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地价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