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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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中央审判机关是由皇帝、廷尉、丞相、御史 大夫组成 。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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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文帝(刘恒)
景帝(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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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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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 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
出界等——对付诸侯
伴君如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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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 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 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 、见知故纵(乱党) 等——对付叛贼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州(部)(刺史)已壮大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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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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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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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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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 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 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 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 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 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承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掌握 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2、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3、东汉时期,汉灵帝曾在郡之上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州牧便 成了地方上最高一级的司法长官。
二、具体诉讼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 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 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6汉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思想二独尊儒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的原因与过程三法律的三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化及其影响及其影响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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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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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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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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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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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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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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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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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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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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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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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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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立法活动
汉朝的立法概况
萧规曹随
1. 高祖时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约法三章、九章律、
2. 汉武帝时期—越宫律、朝律 越宫律、 1.律
二、法律形式
2.令 3. 科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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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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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年)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 2O6年一公元22O年 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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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在法律形式上也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 有:
1.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 . 自秦以后,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汉代的律很 九章律》 越宫律》 朝会律》 多,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 左官律》等等。此外, 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 “沈命法”、“相坐法”等。 沈命法” 相坐法” 由于汉代的“ 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由于汉代的“律”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汉律的系统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12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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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虽有“矜老”“怜幼”
主要罪名
• (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 ⒈ 阿党与附益 • 所谓“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 两汉皆以阿党附益之法作为巩固中央集权制的一项重要措
施。
• 此外还有《酎金律》。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 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左官律》,用来惩罚舍弃朝廷的 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 封国的处罚),武帝时又定《左官律》(官吏违犯规定私 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 任)等。除律以外,西汉时期还颁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 的补充。
立法活动
•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 东汉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居共财,即不与
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 涨幅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 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 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 了妻子不能再嫁。
继承法
•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
者慑于汉末农民大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 矛盾。并几次颁布释放和禁止残害奴婢以及废除 苛法的诏令。
法律形式
• (一)律 •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 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 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 (二)令 • 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它的法律效 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具有灵 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 • (三)科 •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 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 (四)比 • “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 “决事比”。
• 两汉时期,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 围也不一样。奴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最低。汉代虽然不允 许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是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把奴 婢作为私有财产,并当作创造财富的工具,主人可随时把 他们卖掉或赠给别人。因此,汉律把奴婢作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体。
所有权
• (一)土地所有 • 汉代,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除国家 掌握一部分土地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地主阶 级手里,特别是掌握在官僚贵族以及大商人手里。汉统治者 并制定“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 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 • 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 • 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官田”和“私田”的 租税收入。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租税收入,要求人们如实报 告应交纳租税的数额。占租,就是自报地租数额,如果报告 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罚金二斤,并把未报的农作物及价 钱没入国家。 • 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 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 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
所有权
• (二)其他财物所有权 •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 严加保护。 • 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 禽家畜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
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方收为公有,小的物件则归拾得
人。

• (一)买卖契约 •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立契 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 契约为证。凡属个人所有财物,均可自行买卖,成交之后 订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中包括买卖 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 (或介绍人)沽酒若干作为酬谢,也写入契约。 • (二)借贷契约 • 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 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汉代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致使 社会矛盾激化,朝廷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曾明令限制利率, 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做“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 (三)租佃契约 • 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的确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的规定,只能从当 时法律规定的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 《傍律》十八章: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 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
立法活动
•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 《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连同上述的《九章
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 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文帝时制定《酎金律》(指 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 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
时期。两汉统治者在王朝建立初期,实行轻徭薄 赋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长期的 统一局面,使得社会比较稳定。汉惠帝废除秦代 以来的《挟书律》,学术思想又开始活跃,尤其 是儒家的经学得到广泛传播。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无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 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 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 二、汉武帝以后 •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未法制
知道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
•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 汉初,主要是废除秦代苛法,减轻人民负担,使百姓得以 修养生息,以巩固封建政权。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九章律》: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 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 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通常所说的汉律,主 要指《九章律》。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⒊ 先自告除其罪 •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故 叫“先自告除其罪”。从汉律规定来看: • ⑴数罪并发,即一人犯二个以上罪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 之罪。 • ⑵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 • ⒋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 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 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 • ⒌ 区分故意和过失 • 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 上比秦律的区分更为微细。
刑罚制度
• (一)汉初刑制变化 • 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宫等。 • 汉代死刑刑名亦多沿秦代或前代之制,但有了明确的刑期。 • 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 的制度。
刑罚制度
•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 缇萦上书,文帝下诏轻刑。这样,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墨、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的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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