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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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治理政策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治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24号)、《关于市城市治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2021〕6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治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助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标准进展,对汕头市中心城区环卫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单据和统一资金治理等“六个统一”的改革,改革方案如下:
一、收费主体
汕头市环境卫生治理局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中心作为收费主体,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收费治理工作。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
将中心城区现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搜集有偿效劳费(俗称清洁卫生费)、垃圾处置费(终端环节)归并为生活垃圾处置费。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整合后,取消原设立的居民袋装垃圾搜集有偿效劳费和垃圾处置费两个收费项目。

整合后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属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汕价[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价〔2011〕286号)金平、龙湖区物价局、环卫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和其它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中心城区原袋装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代运服务费等有偿劳务服务性项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二)个体经营者;(三)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四)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07
•【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3〕95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3〕9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公布我省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详见附件。

附件: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8月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9•【字号】汕府办[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城市供水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五)增加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职责。

(六)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督查职能,加强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督办考评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行业资质核准;负责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城市垃圾车辆准运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环卫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及市区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园林等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义务植树活动。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陈恩颖 033211010一、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汕头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南部,东经116°14′40″至117°19′35″,北纬23°02′33″至23°38′50″,地球北回归线与中国海岸线的交汇处。

全市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沿海岛屿40个,海岸线长289.1公里,原辖汕头市区、潮阳市、澄海市及南澳县;现辖金平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龙湖区和南澳县,其中最大的岛屿南澳岛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

全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

温和湿润,阳光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年日照2000-2500小时,日照最短为每年3月,是省内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之一。

年降雨量1300-1800毫米,干湿明显,4-9月为雨季,降雨量占全年的80%左右。

年平均气温21oC-22oC,多出现于7月中旬至8月初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期间,最冷冬季偶有短时霜冻。

二、大气环境总的来说,汕头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为全国5个空气达优城市之一,空气质量日报污染指数•(API)范围17~91,保持在Ⅰ级和Ⅱ级之间,全年达到Ⅰ级标准的天数为一年的1/3,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参考评价值。

中心城区酸雨出现频率低于7%。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城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降尘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参考评价值。

潮阳区和澄海区酸雨频率分别为21.6%和20.0%,南澳县城区基本无酸雨。

市工业污染负荷前四名,这四个行业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COD排放总量的29.19%、27.96%、12.52%、7.81%;其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8.99%、20.93%、8.66%、13.26%。

浅谈汕头市区生活垃圾的治理对策

浅谈汕头市区生活垃圾的治理对策
油 为 主 ), 少 烟 尘 排 放 。 减 第 二 , 力 发 展 热 电 联 供 , 热 电 厂 服 务 范 围 大 在
( ) 气 环 境 保 护 三 大
1 二 氧 化 硫 污 染 防 治 .
内 全 面 实 行 集 中供 热 , 高 能 源 利 用 率 。 提
三 、 论 结
20 0 1年 汕 头 市 - 氧 化 硫 排 放 主 要 来 源 于 电 力 : 行 业 ,其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占 工 业 排 放 量 的
们 必 须形 成 全 社 会 通 力 合 作 的 机 制 , 同来 保 护 我 共 们 赖 以 生 存 的环 境 。要 营造 环 境 保 护 的氛 围 : 庭 家 尽 力 减 少 污 染 , 环 污染 , 府综合 整治 污染 ,四面合 围”缺一 不可 。 政 “ , 只要 我们齐 心协 力 , 人为 保护环 境尽 一点 努力 , 每 作一 点贡献 , 信 我们 的环 境将会 依然 是蓝 天、 相 碧
关 键 词 生 活 垃 圾 现状调查 治 理 对 策
为 我 国 大 中 城 市 一 个 严 重 的 环 境 问 题 。 头 市 也 存 汕 在 这 方 面 的 环 境 问 题 。 何 合 理 而 科 学 地 处 置 生 活 如 垃 圾 , 成 为 该 市 在 发 展 经 济 过 程 中 亟 需 解 决 的 问 已
发 挥 大 型 骨 干 电 厂 的规 模 效 益 。 第 三 , 实 落 实 华 能 汕 头 电厂 二期 工 程 脱 硫 装 切
置 。
格 限 制 一 次 性 塑 料 袋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 源 头 上 削 减 从
生 活垃 圾 。
如 果 按 城 镇 居 民 每 户 家 庭 日平 均 少 产 生 1 5 . 公斤垃圾 计算 , 市 每年可减少生活垃圾 2 全 0万 吨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9月13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政策以及区政府办《关于同意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复函》(汕潮阳府办复函〔2018〕2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XX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助力XX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对XX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如下:一、收费主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XXX)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XX街道办事处和XX镇等10个镇(街)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将我区现有的清洁卫生收费和垃圾处理费两个收费项目改革后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后,各镇(街道)、村(社区)不得向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商户等收取其它清洁卫生费或垃圾处理费。

整合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案根据XX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区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606.38元/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费用420.96元/吨,垃圾转运费用95.42元/吨,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90元/吨。

XX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

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计费公式如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测算系数(水消费折算系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00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9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9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上报的《关于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我市的土地资源十分匮缺,但仍有部分单位占用土地长期闲置。

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严格制止闲置囤积土地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闲置土地及闲置时间的界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发出《闲置土地通知书》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确认为土地闲置之日起,按一年不超过该地块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15%的比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收土地闲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1、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1-3%征收;2、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4-6%征收;3、闲置土地时间1年至1年6个月(含1年6个月)的,按7-9%征收;4、闲置土地时间1年6个月至2年(含2年)的,按10-11%征收;5、闲置土地时间超过2年,经依法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按12-15%征收;6、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1-5%征收。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2013年5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三、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

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汕价函[2008]72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的复函
(汕价函〔2008〕72号)
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汕市环函[2008]61号)悉。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分行业从原来的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折成排水量为0.556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折成排水量为1.11元/立方米),具体实施时间分为二步:第一步,从2008年7月1日起从原来的0.5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第二步,从2009年7月1日起从0.8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

二、继续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措施。

对中心城区经市政府解困办审批享受《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他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对象仍按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
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1〕63号)的规定执行。

请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的换证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内容的更改工作,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汕府[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二月五日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市市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特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单位)在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具体负责市区内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特许经营单位集中处置。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特许经营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应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特许经营单位在委托处置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应将协议副本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特许经营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潮府[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200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下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用事业性收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和设施建设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费按现行标准和渠道收取。

第三条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费业务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理。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加强收费管理和人员培训,并组建专门收费机构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核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一票多费”的方式,由市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收费时一并收取。

对难以通过自来水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置的收费窗口或专门收费机构派专人上门收取。

第七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收费单位应按章收费,秉公办事。

应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汕府[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08]162号)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转供水的问题,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市自来水总公司在开展一系列调研核实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区及部门意见并反复研究修订,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高度出发,撤销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的转供水体制,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的改造工作,完善中心城区供水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饮用水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努力构建和谐汕头。

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工作,要充分体现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供水企业的社会责任,切实减轻涉及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确保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管理规范;要加强区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加快改造速度;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取得群众支持拥护,把这项为民、利民的大事办好、办实、办成。

(二)实施改造目标:1.本届政府任期内(至2012年初)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的供水直抄到户改造;5年内(至2013年)全部完成147个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汕府建通[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建通[2010]189号)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现将《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汕头市住建局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城管委办《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净化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汕城管委办 [2010]31 号)精神,配合全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以整洁的市容市貌迎接“山洽会”和“潮青会”在我市的顺利召开,我局决定在年底前对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整治内容(一)车辆冲洗。

保证工地各出入口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齐全,所有出场车辆冲洗干净,不污染城市道路。

(二)工地围护。

保证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 1.8 米,市区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 2.5 米。

(三)材料覆盖。

保证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工地地面进行硬地化处理。

(四)垃圾处理。

保证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随时清理,无污水横流、四害猖虐现象。

二、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各区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应于 2010 年 11 月上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这次整治要求的建筑工地,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以后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抽查,对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扣分。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的发展——关于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的发展——关于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不 断加 快城 市生活 垃 圾 处 理向产业化 方向 的发 展
——关于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杨瑞君 (广东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 广东汕头 515021)
摘要:本文对汕头市生活垃圾排放的现状及处理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查,着重研究了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发 展的制约因素 以及 发展的管理模式,结果 表明:汕头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处理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完全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的条件,只能实行一种半市场 化、半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究其原因除宏观经济政策不平衡外主要是人们把垃圾管理和处理看作是纯公益福利性事业而没从垃圾所产生的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一战略高度来考虑所以没有也不可能采取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措施来强制收费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从而控制城市垃圾总量的增四汕头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情况目前汕头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还未形成规范化和程序化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回收利用一是在垃圾收集环节市区内的拣拾人员在垃圾存放点或居民区将部分废品收集起来卖给废品部门这部分没有进入生活垃圾日产总量内
市和经 济较发达的 地区,其居民生活垃圾 成分与其他 城市有所不 同,调查结果如表1所 示。
根据成分分析,汕头市居民生活垃圾具有以下特征: ①有机物含量高,达97.7%,且以厨 余为主;无机物含量低,仅 为2.3%。 ②垃圾含水率高,达到65%;垃圾容重小,其值为320 kg/m3。 ③垃圾热值较高,低位热 值不低于544 kj / kg(1 300kcal / kg)。 2 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 生活 垃圾处 理方法主要 有堆肥、卫 生填埋、焚 烧、热解等。 其处 理方法的确定与生活垃圾的成分、处理 规模等有密切关系。 目前,汕头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卫生填埋方 式,严格地说 是一 般填埋,尚未达 到无害化 处理要求 。填 埋的地 点主要是 莲塘雷打石娘伞坑垃 圾场,现在的日处 理量约10 00吨左 右。为解决 垃圾处 理水平较低 问题,汕头市政 府多方 筹措资 金对 垃圾场 进行三 级改造,使 之达到卫生填 埋的标准 。改造 后的垃圾 场使用年 限约1 5年左右。总的来说,汕头市就现在 垃圾处 理的规 划面积和使用面积来看,若只简单地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加以处理, 在15年内完全能够满足全市垃圾量增长的需要。但是,若采用综合 处理 方式,由于垃圾场周边基础 设施和能够与之配套的设 施无法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粤建建字[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51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规划、城管、环卫)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全面检查和评估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2003年,我厅检查评估了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的垃圾填埋场,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向全省进行了通报,对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我厅决定于5月下旬对市辖区和县级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评估标准》。

二、检查评估范围:广州市的花都、番禺,深圳市的宝安、龙岗,珠海市的斗门、金湾,汕头市的澄海、濠江、潮阳、潮南,佛山市的南海、顺德、高明、三水,惠州市的惠阳,江门市的新会等16个区和23个县级市正式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检查评估方式:各市(区)组织自查后,省建设厅和地级以上市环卫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检查评估。

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和查资料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估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环卫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评估活动的布置和督察工作,认真指导有关市(区)开展自检自评。

受检查的各市(区)要全面细致地对辖区范围内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水平进行自检自评,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受检查的各市(区)组织自评后应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按《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估检查标准》填表打分,提供现场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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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暨征集参加人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暨征集
参加人的公告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汕头市发改局拟于今年8月份召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名额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计划22名。

其中:消费者9名,申请方1名,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部门4名,社会组织2名,人大代表1名,其他代表1名。

另邀请旁听人员6名、新闻媒体记者6名。

二、参加人产生方式
消费者、旁听人员实行自愿报名。

有效报名人数超计划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有效报名人数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我局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产生;申请方为市城管
局;其他利益相关方和其他参加人由我局委托有关单位推荐或由我局直接聘请产生。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发展;
(二)对垃圾处理行业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熟悉有关情况,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能够如期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同意公开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报名办法
(一)登陆汕头市发改局网站和汕头价格信息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传真至我局。

(二)凭身份证明材料可直接到我局填表报名(地址:海滨路市委大院内信访大楼505室)。

五、报名时间
2015年 6月26日-7月7日
联系电话(传真):88486695
六、听证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1、消费者参加人报名表
2、旁听人员报名表
3、新闻记者报名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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