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一叶轻舟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 (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来源:学造价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合法分包⼯程,应由发包⼈⽀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定额取费⼀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的承包⼈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总承包单位将⼯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专业施⼯单位或劳务施⼯单位,以及专业施⼯单位⾃⾏将所承包⼯程的⼀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程管理费⽤。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在施⼯现场需使⽤总承包⽅提供的⽔电、道路、脚⼿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协商议定。
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程公司B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建、采暖、给排⽔等⼯程项⽬,其中玻璃幕墙⼯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对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的施⼯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竣⼯结算价款的3%向B 公司⽀付总包管理费。
”实际施⼯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平及管理能⼒均有⼀定的问题,以⾄于在总包⼯程已完⼯的情况下,幕墙⼯程仍未完⼯,就是已完⼯的⼯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专业⼯程施⼯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被告,C公司为第⼆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承担⼯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管理费用的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管理费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和“总包服务费”(甲方指定的分包)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并且领建设单位同学)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定义: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俗称的甲指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
一般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具体有双方协议确定。
举例说明:A为建设单位,B为施工总承包。
现在有C作为分包单位,假如C 是B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的,那就是分包管理费:假如C 是A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那就是总包服务费。
我是建造师马明白,在学习、工作和人生的道路上,大家组团前行。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但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何:指分包工程投标报价)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
配套费: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三)总承包服务费发生的情形(四)总承包人收取了总承包管理费,需做哪些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1、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2、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3、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4、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5、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管理工作。
从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看总承包企业的不同职责
从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看总承包企业的不同职责随着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工明细化,许多工程项目往往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完成,因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而产生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笔者结合近期为建筑企业合同审查的一起实务工作,对此进行了思考和梳理。
一、总包服务费与总包管理职责的争议笔者服务的建筑企业,处理过这样一起争议:业主在招投标时,在总承包施工范围之外平行发包了一些专业工程,如幕墙、电梯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要求与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在施工时给予垂直吊运、外架、施工通道、工作面、水电接口等现场协调服务。
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总包管理服务取费条款时,业主要求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其中有安全、质量管理等内容,总承包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施工配合和服务,没有管理职责,更不能承担安全和质量的管理责任;而发包人认为总承包单位既然收费就有总包管理职责,双方发生争议。
(一)问题1、总承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还是“总包服务费”?2、收取“总包管理费”或“总包服务费”后总承包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应当承担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总承包人收取的名为“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服务费,应当履行配合义务,无论其合同如何约定,都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准确理解总包服务费和总包管理费的内涵。
第二种观点不全面,总承包人如果在合同中承诺了对平行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此承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总承包人收取的名为“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服务费。
此工程采取的承包方式为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仅需要总承包人的配合,从法律层面而言无论总包人以何名义收取费用,总承包人对总承包施工范围以外、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均无法定管理义务。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325甲方必须要搞清: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2014-11-18 13:41 专业分类:房地产浏览数:2023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3.jpg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工程公司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实际施工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工,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幕墙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及C 公司履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用。
总承包管理费
这部分费用收取没有太多争议,总包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主要沟通还是在甲 乙双方之间进行。
2、总包配合费:这部分费用争议就非常大了。 首先,分包交了钱,许多措施费用以为就不用花了,如脚手架、电梯、垃圾清理等, 可没想到分包进场后,总包的脚手架、电梯已经拆除了,就找建设方要脚手架搭设费、二 次搬运费; 其次,总包总是指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方,但到了装修阶段,主体结构、二次结构、 水电预埋工程全部完工,甚至结构已经交工了,现场总包连个人影都看不到,装修方成了 真正意义上的总包,原来例行公事的一些事情成了真正的具体工作,如安装管线交叉打架 问题;墙、顶、地面孔洞遗留封堵问题;结构间缝隙问题;成本保护问题;专业分包的垃 圾清运问题等等;一进场,装修方就列出一大摞洽商单找建设方签字加项要钱。有的装修 方干脆就行使起总包权利,专业分包进场后先交押金,退场前如没发现装修成本损坏问 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就如数退还押金,发现了就开始分包间的纠纷争议。谈得成 还好,谈不成官司就打到了甲方,反正是同一个甲方,顺理成章成了裁判,当裁判本来就 不容易,问题是当不好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这是没法处理的事情。看得见摸得着的(如 堵洞、填缝)还容易解决,象搬运费、清运费多半结算是不了了之。 在为建设方解题之前先澄清几个小问题: 1、总包管理费和材料保管费问题:如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 值的M%计算。这一条款绝对是对总包管理费的解释,与材料保管费没任何关系。 2、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这一条虽然在市场通用,但合同 中最好明确清楚。 3、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上面说了,一些分包方在特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 总包的责任,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不能名正言 顺的找专业分包收取,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如现场道路,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 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 2、建设主、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如脚手架、塔吊、电梯,合同 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如结构封顶后**天,结构交工后**天等; 3、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如围档、电箱、阀门,虽然这些措 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但施工期间,建设方出了钱,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 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天。 4、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质检员、文明施 工管理员等,虽然结构交工了,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至少 要起个副裁的角色,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如垃圾清理。 总之:总包收钱是合理的,服务是应该的,最重要的是收了钱能为建设方减少不必要 发生的费用是最重要的。 【分包工程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有什么异同点? 答: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来看,没有单独一项所谓的总包管理费,其实发包人支付 给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的间接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了城建项目的管理费用, 在清单计价中包含在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之所以会出现总包管理费这一概念是 与施工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有关。因为在实务中,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有两种方式:
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 + 总包服务费)
2、总包管理费分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 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 式。具体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 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 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 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 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 费用。
3、计算标准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承包内容和向总 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 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 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 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甲供),按招标 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 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 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 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 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 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 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 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费。
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 + 总包服务费) 注意:(GF-2013-0201)8、总包服务费
1、总包管理费定义
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 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 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 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 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 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科学技术CONSTRUCTION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李建祖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200093摘要:在工程项目实践中,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其具体内涵有何不同,其主要区别标志是什么,本文试图进行探讨。
关键词:总包管理费;总包服务费;区别1引言3、北京市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下面的情况,主体结构由总包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单位承包施工,门窗安装工程,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装工程、强弱电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等专业工程都是由业主指定分(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包,而合同又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三方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分北京市造价定[2005]3号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合费用,但往往未约定配合费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用应配合哪些内容,导致经常发生扯皮,比如安装工程施工中墙体开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洞及修补费用,总分包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影响工程进展,业主为赶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有时不得不重复付费,增加了工程成本。
那么,如何针对类似情其结算办法。
况,采取防范措施,谈些个人的想法。
4、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第四章,开办费的2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含义组成内容条款中有一款,七、代办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首先,要理清二者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个人认为总费,属于开办费中可以计取的一项费用。
它的用途是:指定分包项目包服务费等同于总包配合费)的取费和包含内容各地的规定都不同,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总包方搭设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或起重机械。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中2.0.9条定义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由此看来,总承包服务费是对发包人指定分包而言的,是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或供货发生的费用,在清单规范条文说明4.2.6条第4款中包含三种情况:(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总承包人所需的费用,本文称之为总承包管理费;(2)发包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提供配合服务,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本文称之为总承包配合费;(3)发包人自行供应的材料、设备,总承包人所需的保管费用,本文称之为总承包保管费。
1.总承包服务费所含内容的界定(1)总承包管理费:是总承包单位非通过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基本直接费用,仅靠管理,包括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①保卫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在现场门口配置保安对所有进出场人员、物料检查、登记和日常巡逻护场,以及进行施工人员登记、建立档案、收发胸卡和宣传教育,向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申报、接待检查等。
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独立进行安全防护、消防保卫、场容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确保整体工程现场符合施工合同承诺的安全文明标准,并对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或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③技术服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项目提出的技术要求,如管线标高、器具位置及由于结构限制对预留、预埋的要求和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方案审查、巡视检查、资料填写指导及其它技术咨询等。
④质量验收:是对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分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资料,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1.总承包服务费:
2.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管理服务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的控制、质量安全的保证等。
计价方法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比例的确定也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在3%~5%之间。
3.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对项目顺利进行的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
这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合作配合等。
总包配合费的计价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一般为1%~3%之间。
对于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价,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特殊项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建设工程中的一种费用计价方式,适用于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
在其他承包模式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计价的确定。
总之,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性费用,能够有效地促进各方的协作和配合,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得区别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得区别总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再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的费用。
在正常情况下,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中,涵括了专业工程的价款,专业工程应当由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由总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结算。
此种情况下,总承包人已经取得了专业工程的价差,所以,不存在发包人另行支付总包管理费的问题。
但是,如果发包人不愿意总承包人取得专业分包工程款的价差,就会提出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由发包人直接对专业分包人进行结算,同时,要求总承包人对于专业工程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要另行支付给总承包人总包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人,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所谓的配合费。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
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
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方认可。
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分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中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25
甲方必须要搞清: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2014-11-18 13:41 专业分类:房地产浏览数:2023
总包管理费定义:
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
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3.jpg
案例解读
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
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工程公司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 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实际施工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工,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幕墙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原告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收取了“总包管理费”,但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其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第一被告则以合同非B公司与C公司签订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了一起法律纠纷。
焦点在于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际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情况为:如果该专业工程范围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该专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还是有分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总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均有总包管理的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不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总包人以何名义收取配合费,总包人都对该项目无总包管理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关键在于专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总包范围。
因此,本案例中,虽然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但是内容的实际却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无须承担以上责任,仅当B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的时候,单独向A公司承
担相关责任。
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以书面文件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受权人”)为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全权负责公司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权处置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食品生产原辅材料、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等职责。
3、公司应在受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公司质量受权人,授权期限为3年。
4、受权人一般为公司负责管理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公司生产食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
(3)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五年食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4)熟悉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公司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