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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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的跟踪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10 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等,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跟踪审计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胜任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代表学院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跟踪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委托要求,制定跟踪审计方案,选派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学院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需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由基本费和效益费组成,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七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协调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组织召开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社会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解决跟踪审计的重大问题;
2.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方案,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3.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咨询意见;
4.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各项工程(含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会议;
3.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4.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意见;
5.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社会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公平执业;
2.按照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工作质量;
3.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4.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条款,提出审核意见;
5.审计工程投标报价、工程变更、洽商、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提出审核意见;
6.认真做好施工过程审计,特别是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审计,参与工程各阶段的验收;
7.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8.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工作完成后向审计部门移交。

第十条招投标阶段
1.审核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采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以及计价依据);
2.招标前是否按隶属关系将招标文件报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备案;
3.中标单位是否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单位中挑选,评标结果是否进行了备案;
4.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5.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
1.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条款是否全面、合规,是否成立、合理;
2.工程变更、经济洽商及隐蔽工程的处理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增减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逻辑,签字盖章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3.需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批价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
4.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5.合同签定后,承包人(施工单位)有无转包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其他行为;
6.索赔费用;
7.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阶段
1.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招投标阶段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审计处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修改招标文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审计处备案,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阶段
(一)施工合同的审核程序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处;
2.审计处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与审计处协商后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并报送审计处备案。

(二)隐蔽工程的审核程序
1.隐蔽工程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处到现场见证,审计处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予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2.审计处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做好落实工作,并报送审计处备案。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核程序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应按工程进度编制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计划中应明确招标采用的方式(校内招标、市场招标)及预审、招投标、合同签定、采购、施工的具体时间,并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审计处进行审核;
2.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
标、估算价格等资料进行备案;
3.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4.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审计处提出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5.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参照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备案。

(四)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核程序
1.变更前3—7天主张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洽商事项,并附工程变更、洽商费用预算书及组价分析;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在7天内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华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出变更意见;
3.审计处审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提出的审核意见并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签订正式的工程变更、洽商文件,并在3天内报送审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洽商不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程序
1.根据合同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进行审核,并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向学院财务部门提交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报审计处备案。

(六)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程序
1.索赔事项发生后15天内,施工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
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在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
2.审计处组织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处按审计工作程序,将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相关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处均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并按审计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五份,由审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发送给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

对未经审计的事项,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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