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轨道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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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暂行)
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0X 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1)
第三章质量控制措施 (3)
第四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机制、合理的质量管理流程和可行的质量检测计划,明确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各方职责和质量控制措施,实现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所有商品混凝土和管片混凝土质量管理,涉及土建、轨道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公司、盾构管片/一、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检测中心等单位。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公司职责与要求商品混凝土公司对其供应的半成品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一)应委派专人负责XX轨道交通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二)应按照相关试验规范、规程对使用的各类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必须按照监理批准的设计配合比组织生产,混凝土T作性能、力学指标及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规范和使用要求。
(四)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混凝二}二生产,拌合物、试块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规范规定和XX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要求处理。
(五)不得拒绝业主、检测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的相关检查,并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盾构管片厂职责与要求盾构管片厂对其供应的管片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一)应委派专人负责管片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应按照相关规范、试验规程对使用的各类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管片生产。拌合物、试块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规范规定和XX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要求处理。
(网)应开展管片性能检测,管片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不得拒绝业主、检测巾心、临理、承包商的相关检查,并作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承包商职责与要求
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作为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的使用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和管片质量承担主控责任。
(一)应委派专人驻厂检查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生产过程中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二)应对商品混凝二L公刊和盾构管片,一各类材料、材料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三)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到场产品的品质进行取样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四)配合业主、检测中心、峪理单位做好相关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
监理单位应对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履行见证、旁站等职责。
(一一)应对施工用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批,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二)应委派专人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质量检查,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三)监理试验工程师应对材料取样、试块制作和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确保样品真实性和代表性,确保检测的真实性。
(四)钊‘对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商品混凝土公司和盾构管片厂进行整改。
(五)对混凝土原材料材料、进场拌合物质量及检测结果存在疑义时,进行独立取样复检。
第七条检测中心职责与要求
检测中心代表业主对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混凝土质量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原材料质量、配合比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填写《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盾构管片质量检查存在问题汇总表》,每月上报业主。
(一)应按照规定项目和频率,对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的原材料、混凝土及成品质量进行抽检。
(二)负责对主要结构部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负责对承包商、陈理单位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和盾构管片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四)代表业主分析混凝土质量控制厂rI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施建议。
第三章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是质量合格的材料。
商品混凝土公司、盾构管片厂应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根据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承包商、监理单位应对各种原材料规格、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检查各种原材料检验记录。
检测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对各种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质量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报送业主及相关单位。
(二)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各种原、辅料应单独隔仓存放,在醒目处挂牌标识,标识宜明确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产品批号、进场R期以及责任人。每批水泥、掺合料、外加剂进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单。
(三)商品混凝土公司应在业主指定范围内选择水泥。
1、每批次水泥进场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样品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的C3A含量一般不宜超过8%,水泥细度(比表面积)不超过3 50m2/kg,游离氧化钙不超过1.5%,水泥的含碱量不超过水泥重的O.6%。
3、有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使用,超过质保期及有怀疑的,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四)矿物掺合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粉煤灰应选用来料均匀、各项性能指标稳定的一级狄或二级狄。粉煤狄的烧失量应尽可能低并不大于4%,三氧化
硫含量不大于3%。磨细粒化高炉矿渣的比表面积不宜小于3500cm2/g。
(五)集料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规定。
1、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中粗砂,不得使用海砂。
2、粗骨料应采用二级或多级级配,粗骨料的压碎指标不大于l 0%,吸水率不大于2%。
3、对于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或波动性较大的粗、细骨料,应该增加检验批次,骨料应隔仓堆放,各种不同规格材料,不得混堆。
4、对于重要结构混凝土,应检验集料的碱活性。
(六)外加剂应有J‘家提供的推荐掺量与相应减水率。
l、做好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其合理掺量要通过试验确定;当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加剂时,应对相容性进行检测。
2、应定期清除外加剂贮仓中的沉渣,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防雨、防潮,避免受到污染。
3、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重的0.02%,总碱含量一<大于0.75%,高效减水剂中硫酸钠含量不大于减水剂干重的1 5%。
第九条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技术规定
(一)混凝十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并彳<得离析或泌水。
(二)混凝土拌合物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
坍落度经时损失应不影响混凝土的正常施工,泵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
(三)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问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要求。
第十条配合比控制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商品混凝土公司和盾构管片厂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修正配合比。
(二)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品质、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能的要求,通过计算、试配、调整后选定。混凝土性能应满足施工、设计确定的强度、耐久性等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