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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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第一部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一、虚假夸大用语:类别禁用词语夸张效果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超强;特效蛋白;高效渗透剂;速白;用一次白一次;虚假效果多少天见效;几个周期见效;无试验依据的效果指标(数天后,数周后);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产品有效率xx%;xx例有效;xx%有效;经皮肤测试;经xx认证;夸张用词广谱;全方位;全面升级;控油;安全;激活;活化;消除;清除;瘦身、丰胸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生肌、细胞生肌肉;提高肌肤抗刺激;更新肌肤;抗氧化,消除自由基,活化细胞再生功能;细胞再生能力;细胞活力;细胞增殖和分化;有效刺激重要的细胞再生及新陈代谢;活肤;夸张描述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退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渗透至角质层深处的美白效果;破坏黑色素细胞;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洗净多余油脂粒;减少和抑制油脂粒、黑头、粉刺的产生;激活细胞组织;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类别禁用词语菌类、螨类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除蟎;杀蟎;毒、炎、敏消毒;排毒;驱寒解毒;伤口愈合清除毒素;去除体内毒素;无毒;微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舒敏;缓敏;脱敏;柔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保健类理气;行气;益气;通脉;活血;补血;安神;养脑;补肾;利尿;祛风;除湿;润燥;内调促进血液循环;调节内分泌;改善内分泌;延缓更年期;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斑类防止黑斑;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防病祛疤;防癌;抗癌;降血压;防治高血压;吸附铅汞;生发、体臭生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治疗腋臭,体臭,阴臭;皱纹、抵抗抗衰老;抗皱;消除皱纹;去除皱纹;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免疫力;三、医疗术语:类别禁用词语癣类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痛、伤经痛;肌痛;头痛;腹痛;刀伤;烧伤;烫伤;菌类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蟎虫,厌氧菌,牙孢菌,暗疮杆菌,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激素雌性激素,雄性激素,平衡荷尔蒙,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名称;身体不适胃胀蠕动;消化不良;便秘;失眠;解除疲劳;改善睡眠;散淤血;发类症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毛囊炎;止脱;牙病牙周炎;冠周炎;牙周/冠周/牙龈/牙槽脓肿;牙龈出血、肿痛、萎缩;病症丘疹;脓疱;疮痈;传染性湿疹;伤风感冒;哮喘;支气管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医疗术语中枢神经;患处;治疗;美容治疗;处方;药方;第二部分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一、清洁功能。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

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1月7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化妆品备案编号是指每一款通过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化妆品所拥有的唯一标识号码。

这一编号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 编号构成: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由十六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三位数字代表省份代码,接着两位数字代表单位代码,后六位数字代表产品连续编号,最后五位数字为校验码。

2. 省份代码:前三位数字代表化妆品生产或负责销售的省份代码。

不同省份将有不同的代号,以便识别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地。

3. 单位代码:接着的两位数字代表备案的单位代码。

每个化妆品生产或负责销售的单位都将被分配一个特定的代码,以确保备案编号的唯一性。

4. 产品连续编号:后六位数字代表化妆品产品的连续编号。

每个产品都将按照备案的顺序进行编号,以方便监管和管理。

5. 校验码:最后五位数字为校验码,用于验证整个编号的准确性。

校验码是通过特定的算法计算得出的,以确保备案编号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遵循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的信任度。

同时,备案编号的准确使用也能够方便监管部门进行产品追溯,并对不合规的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该注意查看产品的备案编号,并核实其有效性。

这可以通过登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来进行核实。

只购买备案编号合规的产品,才能确保自己的使用安全和权益。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是对化妆品市场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遵循准确的备案编号规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化妆品安全有效的使用。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

2018化妆品备案申报中你要了解的硬知识点

2018化妆品备案申报中你要了解的硬知识点

2018化妆品备案申报中你要了解的硬知识点1、什么样的化妆品需要在中国药监局备案审批?鑫金证:进口及国产的特殊类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都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由当地省级药监局备案。

通过备案和审批的产品即可在大陆市场进行合法销售了。

2、在中国是如何对化妆品进行定义的?鑫金证: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中国是如何对化妆品进行分类的呢?鑫金证: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除臭、祛斑、脱毛,共九大类产品;除去特殊产品的范围,其他都属于普通类产品4、化妆品备案的批件有效期是几年?鑫金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四年后可以对批件进行延续申请,延续完成后可以再用四年。

化妆品批件延续申请需要到期前的4个提出申请,逾期批件将自行注销。

5、化妆品备案申报命名的原则有哪些?鑫金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需要注意的是,切记不要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等;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6、化妆品备案中检测项目都包括什么?鑫金证: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毒理学安全性实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3个月左右,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会更长一些6---8个月。

7、国内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有哪些?鑫金证: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备案申报命名要求多,起个好名字至关重要!

化妆品备案申报命名要求多,起个好名字至关重要!

化妆品备案申报命名要求多,起个好名字至关重要!现在市场上的化妆品不仅包装繁杂,产品名字也是眼花缭乱,化妆品厂商出来要精心设计外包装来吸引消费者以外,还要通过一个给产品起一个好名字,来表现出产品的功效、特征,或是理念。

所以一个化妆品,有一个好名字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人就说了,那我就发挥创造力随便起吧,把好的词都往上加。

那自然是不行的,因为在我国,化妆品生产出来是要进行备案注册申报的,化妆品名称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尤其是进口的化妆品没有中文名称,那也是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来进行命名的。

这样既避免了产品可能的虚假夸大宣传,也更保障消费者根据名称清楚选择产品类别、功效等。

下面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为大家总结一些在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时,常遇到的一些有关化妆品命名的注意要点,以供大家参考。

1、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

2、产品汉语拼音名正确。

3、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依次解释三部分的含义,解释符合逻辑。

对于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如:精华素、精华、口红、唇彩、唇釉等。

4、产品中文名称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

5、产品中文名称中出现的原料应与申报配方中实际所含原料一致。

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要加以解释。

若原料代表产品的香型,在产品名称中明确写明或置于产品名称后。

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要加以解释。

6、可以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情况包括:表示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时,或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如:维生素C、辅酶Q10、BB、CC)等。

7、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按照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按要求盖章。

8、应避免产品名称不规范的情况,如:(1)命名释义不规范:未对每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仅简单说明哪些是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综普咨询,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1)化妆品的名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自2009年11月14日起必须执行本条款)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标注顺序为:①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②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③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①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综普咨询,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分名称(见附录A)。

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②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③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 15630(3)”等。

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以上“标签形式”(2)、(3)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 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管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管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管理规定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不断增加,化妆品行业成为当今社会一项蓬勃发展的产业。

然而,由于涉及到人体健康和安全,对于化妆品的批准与备案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的程序、要求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的程序与要求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准备、资质评估、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和批准备案。

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准备包括产品说明、成分配方、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出化妆品的成分、功能、特点等信息。

2. 资质评估申请材料提交后,有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资质评估,包括相关企业的注册信息、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审核。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审批过程。

3. 审核审批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有关部门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

此外,还将对化妆品的成分是否合规、标签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

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化妆品才能获得批准。

4. 公示公告经过审核审批的化妆品将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到化妆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督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5. 批准备案经过公示公告后,有关部门将依据审核结果进行最终的批准备案。

批准备案后的化妆品方可合法上市销售。

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的要求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要求:化妆品成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包含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效能要求:化妆品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并能够达到产品标签所宣称的效果。

3. 质量控制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标识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化妆品批准与备案的监管化妆品批准与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

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

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目录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 (1)1.《条例》面向的范围是什么? (2)2.化妆品的最新定义是怎样的? (3)3.我国对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分类,及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怎样的? (3)4.化妆品的监管部门是什么? (4)5.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主体的责任是什么? (4)6. 化妆品行业协会起到什么作用? (5)7.《条例》对行业创新的态度和思路是怎样的? (5)8.网络信息化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有何影响? (5)9.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及其分类管理是怎样的? (6)10.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的资料要求和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6)11.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分类原则是怎样的? (8)12.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制与备案制如何区分? (9)13.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9)14.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10)15.特殊化妆品注册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11)16.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的安全评估有何要求? (12)17.化妆品注册人、备案备案时功效宣称有何要求? (13)18.境外化妆品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注册备案工作? (13)19.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多久?有何延续规定? (13)20.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产品可以委托生产吗? (14)21.对化妆品原料、包材有何规定? (15)22.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有何规定? (16)23.对化妆品标签的张贴形式有何要求?必须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7)24化妆品注册备案后的召回制度是怎样的? (18)25.对进口化妆品的出入境及进口商有何规定? (19)26.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如何认定? (19)27.对已注册备案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是怎样的? (20)28.对未依法注册备案化妆品而进行生产销售的如何处罚? (21)29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及申请人未依法协助监管的如何处罚? (26)30.化妆品检测机构、监管机构造假或失职的如何处罚? (26)31.牙膏和香皂是否按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 (27)3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功能被废除后如何管理? (28)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新原料的名称包括INCI名称及其ID 号、INCI标准中文译名、化学名称、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常见别名或缩写及CAS号和EINECS/ELINCS登记号。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对各种名称的命名方法做了相应表述。

(1)INCI 名称及其ID号:如原料已经被《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收录,应明确原料的INCI英文名称和INCI的ID号码。

(2)INCI标准中文译名:如原料已有INCI标准中文译名,应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予以明确。

(3)化学名称:①若原料为有机物(含聚合物),应明确其符合《有机化学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②若原料为无机物,应明确其符合《无机化学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③若原料为矿物,应明确其符合相应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4)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若原料为动物或植物等天然来源的原料,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中文名○拉丁学名○使用部位○使用形式”的格式命名,应包含其来源植物的拉丁学名及其使用部位。

从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成分纯度≥80%时应按该成分的名称进行注册或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如原料无标准中文名称但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应提供原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使用的名称。

(6)常见别名或缩写:如所制定原料有较为常用或被化妆品行业广泛使用的别名、俗称、商品名、缩写等,应同时予以明确。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颁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了对INCI标准中文译名的表述,增加了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的要求,并对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原料INCI名称及其ID号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对其他名称的相关解释。

(1)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已经收录的原料,应根据目录予以明确;未收录的原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其他权威目录中收录的中文名称,并结合通行的命名原则制定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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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禁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可宣称用语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注意点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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