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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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修正)-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修正)-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修正)正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电力供应正常运转以及预防设备故障、降低电力事故处理和维修难度的重要手段。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保护措施、检测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规定: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职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则。

在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域、环境、负荷特点,保证合理、协调、可靠、经济。

3.电力设施保护涉及电力生产、输配电及交通、通信等工程,应相应地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并督促电力设施保护人员认真遵守。

二、保护措施为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电力设施的基础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设施应选用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设备与材料,保障其运行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规程规划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电力设施管理标准与规程,并严格执行。

3.采用合适的防雷、接地、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保护系统,避免因各种异常因素造成过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

4.维修、检查时需关注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及电气装置的安全性。

及时处理异常问题,避免故障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在电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布置,保证设施交流、通讯正常。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检测日常检测主要是通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对于主要线路、变电站等关键电力设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监测周期如下:1.高压电力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低压电力设施: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变电站、开关站:每年检查一次,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应急处置在电力设施出现故障时,需要做到及时处置和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xx、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xx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同级xx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xx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xx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1.5米35千伏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发电厂(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基建、配电、农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经济法律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五)组织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的技能培训。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是指对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和维护的活动。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是电力企业的基本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并配备专门的保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按照“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设施保护需求,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配备专业保护管理人员,建立设施保护责任制度,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使用单位是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施,不得损害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采取物理防护、技术防护和管理防护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物理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周界防护、防雷防火、防爆防恶劣天气等措施。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术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运行监测、故障预警、远程监控等措施。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管理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保护培训、应急预案等措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信息化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电力设施的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和数据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泠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属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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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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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维护国家电网的正常运行,依法保障人民生活用电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及其分支机构、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以及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指供应、输送、配电和使用电力的设备、线路、站点、变电站、变电设备、发电设备、配电设备、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是指通过合理建设、安全运营、强化管理、及时维护等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免受破坏、损失、干扰和非法侵入等危害,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力规划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电力设施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保、安全、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程序和流程。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的巡检、维修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应根据设施的性质、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施布局的合理规划,避免与其他设施、建筑物等产生冲突和干扰;(二)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减少噪音、污染、振动和辐射等对设施的影响;(三)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爆、防水等安全措施和设备的配置;(四)设施的围墙、锁门、闭路电视等物理防护设施的设置;(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设置;(六)设施内部和周边的安保措施和防范机制;(七)设施的监控、报警、故障检测和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八)设施的数据备份、恢复和保护措施;(九)设施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方法电力设施是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的紧要基础,为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电力设施的完整性和牢靠性,防范电力设施的损坏和事故,维护电力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个电力企业必需订立和实施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方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方法是电力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需遵从的规定和程序,下面本文将认真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法。

一、管理目标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是为了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资产保护体系,提高电力企业运营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

通过电力设施保护,提高电力设施的完整性和牢靠性,降低事故风险,削减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长,延长电力设施的寿命,提高电力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保护措施1、防雷保护电力设施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雷击的影响,造成电力设施的损坏和停电现象。

为了避开损失,必需实行有效的措施进行防雷保护。

首先应对全部的电力设施进行雷电防护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接地良好,其次对于还受雷击影响的设施进行适时的排查,对于显现缺陷的设施适时实行修复措施。

2、电力线路绝缘保护电力线路是电力传输的紧要途径,在运营过程中,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到电力的传输质量和传输效率。

为了保护电力线路,保障电力传输的质量,需要加强对线路绝缘的保护工作,实行有效的绝缘措施,确保线路绝缘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3、电力设备检修保护电力设备检修保护是电力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需遵从的规定和程序。

适时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削减设备故障发生率,降低停电次数和时长,延长设备寿命,保障电力供应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4、电力设施监测保护电力设施监测保护是通过实现对设施运行情况的全程监控、实时监测和远程告警等手段,适时排查设施故障风险并实行有效措施,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稳定和实时监控,提高电力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5、环境保护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自身结构及构成部分,还包括其周边环境。

规章制度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公司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 全体的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 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3.1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主管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基于安全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督促地方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电力设施保护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当定期听取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资金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重要等级、治安复杂地段等电力设施的电焊,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当肇事者被当场抓获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部损坏隐患负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文档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文档

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文档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2020 [full text] d ocument2020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力设施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辅助设施。

第三条 110kV 4条联网线路化联I、II线、化锦I、II线及其附属设施为榆林供电局资产,供电局为主体责任单位。

公司为确保联网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协助、配合榆林供电局进行巡检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科主要职责1.生产技术科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电力设施的管理。

2.负责检查电力设备设施完好性,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巡查联网线路,防止保护区内堆放杂物、有害化学物品。

严禁掘土、挖坑、新建建筑物。

检查室外安装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是否齐全。

- 1 -3.负责110kV、35kV、10kV、0.4kV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各类电力(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4.负责将联网线路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榆林供电局汇报,协调、配合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科主要职责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消缺、试验工作,保证备品备件齐全,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处置预案纳入电网事故应急抢险中,使事故抢修人员具备快速修复电力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变压器、开关柜、保护装置及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道路、避雷针、消防设施等设施。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的电缆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断路器、刀闸、避雷针、互感器、计量仪表装置、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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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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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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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 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 备用, 停役及在建的电力
设施。

2 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3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
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配备必要的车辆, 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 落实责任到人, 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 设立工作办公室, 在
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 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 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提出解决的建议, 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 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 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 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 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 做好物证收取, 照像, 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 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 送达隐患通知书, 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 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 应立即赶赴现场, 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 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同时立即电话汇报, 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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