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对亏损公司采取的是毫不留情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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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对亏损公司采取的是毫不留情的举措,即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其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
纳斯达克的退市机制可以概括为一美元退市机制。“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那些股票徘徊在一美元的上市公司,虽然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到了破产境地。
可以说,纳斯达克退市机制是建立在维护其证券市场交投活跃的目的之上的,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为标准,最后给予公司一定期间采取自救为前提的一种退出机制。退市的标准并不复杂,以公司的市场表现为标准;目的也非常明确,就是建立和维护一个交投活跃、吸引投资者交易的证券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对长期亏损企业进行的是限制交易处理,如连续亏损二年的上市公司(ST)、其股票日交易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连续亏损三年的上市公司(PT),其股票每周第五个交易日进行交易且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限。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因亏损被发出摘牌的警告。但是,这些亏损的企业许多还没有采取重组等相应的措施扭转亏损局面,如果让这些公司长期地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下去,必然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制定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已经成为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而作为一个全新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更应该在建立之时就具备这种退市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还在酝酿之中,从来自社会的呼声中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肩负着众多的使命。
首先,退市机制要发挥加强破产法约束力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年来,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因破产清算,从而退出证券市场的。究其原因,一方面破产法是选择性法规,只要债权人不申请,法律就不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有了资本市场,债权人更不愿选择破产这条路,只要上市公司不下市,无论怎样亏损的企业,都有重组的机会。如果退出机制建立起来,让亏损企业、尤其是ST郑百文这样的亏损企业下市,企业失去了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势,必然会加快其破产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约束力的不足,起到完善破产法的作用。
其次,退市机制可以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改变投资理念。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琼民源、PT红光和将要进行的ST郑百文这样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风险被规避,从而削弱了投资者风险意识。证券市场对亏损企业的预警没有起到警示投资者提高市场风险意识的作用,反而为投资者追捧亏损企业提供了便利的信息渠道。因此,再没有比亏损企业下市更好的风险教育,市场风险的重新出现,必然会改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抑制市场投机行为,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与纳斯达克相比,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市场规则,其现实的目的和作用非常多样化,要肩负着弥补法规缺陷、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教育、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等重任。但是,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结构,还没有为企业退出证券市场准备一个客观的、良好的环境。
我们知道,纳斯达克市场是由“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构成的,两个市场虽然执行不同的上市规则,但两个市场之间是互动的,在小型资本市场上成长起来的公司,可以到全国市场上挂牌交易,同样,全国市场上被摘牌的公司,允许到小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也还可以到“实时报价的电子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最后,可以到美国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停止交易的公司,并不等于宣判公司死刑,持有摘牌公司股票的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其它市场伺机转让股权,从而减少因公司摘牌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为公司经营者寻找重振旗鼓之路赢得了宝贵时间。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今天,亏损企业退出证券交易所,就等于宣告下市公司死刑,因此,无论是以证券市场自身发展为目的的退市机制,还是为了其它目的而制定的退市准则,都须一个健全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依托,才能得以顺利推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尽快扩大和完备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市场,恢复场外交易市场,开辟创业板市场,并建立起各市场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是顺利推行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前提和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