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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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多卖法律规定(3篇)

开发商一房多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登记,侵犯了购房者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符合其行业规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根据此规定,开发商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应对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策略1. 购房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得一房多卖,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一房两卖的方式,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一房两买的法律关系一房两买,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买卖合同关系:一房两买涉及多个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之间相互冲突,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2. 物权关系:一房两买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物权问题。

3. 侵权关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债权、物权等。

4. 承担法律责任的关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卖合同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1)无效合同:如果一房两买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部分合同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物权问题一房两买可能导致物权关系混乱,具体表现如下:(1)房屋所有权归属: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可能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产生争议。

3. 侵权责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侵权责任问题。

具体包括:(1)合同债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合同债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物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承担法律责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违约责任: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违约方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承担法律后果(3篇)

一房二卖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购房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事件。

然而,房地产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其中“一房二卖”就是其中之一。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同一套房产被卖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家。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买家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房二卖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定义一房二卖,是指同一套房产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这种行为在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卖方应当退还买受人的购房款,并赔偿因违约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2. 损害赔偿卖方在实施一房二卖行为时,可能给买受人造成财产损失。

例如,买受人因信赖卖方的出售行为而支付了购房款,但最终无法取得房产。

此时,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3. 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一房二卖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侵占罪等。

如果卖方在实施一房二卖行为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买受人的财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产权争议一房二卖行为可能导致产权争议。

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于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可能无法取得房产。

此时,买受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5. 信用记录受损一房二卖行为严重损害了卖方的信用。

在今后的交易中,卖方可能会面临信誉受损、难以获得贷款等问题。

三、预防一房二卖的措施1. 严格审查卖方身份和房产信息在购房过程中,买受人应严格审查卖方的身份和房产信息,确保房产来源合法。

2. 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保障买受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在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产买卖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那么,在房产买卖中,您是否遇到过一房二卖的情况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怎么防范一房二卖的风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

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

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

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二、不同形式的一房二卖及处理方式▲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改摹探索

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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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 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河 北衡水
【 摘蔓l根据 最 ̄ c 2 o o 3 年6 月1 日 颁布施 行的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屋的 自由处 分权 , 而 第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的签订, 是 卖方合理行 使房 屋
对 于第一 个买方来说 , 没有经过 房屋过 户登 记 , 也 就没 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对 于商品房的重复嘲 售问题 所有 权的体 现 , 进行了 规 定, 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 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 到有效的解决 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 而仅仅享 有对卖方 的债权, 依据 《 民法通则》, 债 权 是不能对 抗第三 人的, 因此第 二个买方也 就无法对其债权构 成侵犯 , 被 作 用。 文章将对一房 两卖的问题 进行分析, 对其如何处理 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房两卖; 重复销售 ; 处理 侵犯的 权利仅仅是具 有对 世性 的绝对 权, 如物 权、 人身权等, 依据 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 第 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 房=卖 与重复销 售商品房 并不是同一概念 , 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 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 互相 承担责任, 债权不具 有对 世性而具 有 的主体是 特定的 , 一般仅限于房地产 开发 企业 。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 既可 相对性 。 一房二卖 中的第一个买方 没有取得房屋所 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 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 个买 方的合法 权益 , 也 以是房地 产开发企 业也可能是其他法 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 通的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合 同引起的 ,

就无需 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 第一 个和第 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属有 效合同 , 但 是两个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交易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房二卖现象也日益凸显。

一房二卖,即同一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卖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二卖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具体来说,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如下:1. 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定,一物一权,即同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损害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房产已售出的事实,或者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 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一房二卖合同自始无效。

2. 返还已付款项。

对于已付款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返还。

若卖方拒绝返还,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返还已付款项。

3. 赔偿损失。

一房二卖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如违约金、律师费等,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卖方拒绝赔偿,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赔偿损失。

4. 刑事责任。

若一房二卖行为涉及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卖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房产归属。

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但房产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1)若一房二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若一房二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3)若双方均有过错,且无法确定房产归属,则法院可能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房产。

一房二卖法律规定(3篇)

一房二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由于房地产市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于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也就尤为重要。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即同一房屋在同一时间内被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家。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并不少见,不仅严重损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一房二卖的定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房二卖的定义一房二卖,是指同一房屋在同一时间内,卖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其中一个或多个买方。

在合同成立后,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给所有买方。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出卖人一房二卖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因出卖人一房二卖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损失、评估费用、律师费等。

3. 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因出卖人一房二卖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出卖人一房二卖,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损害赔偿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卖人一房二卖行为构成诈骗、侵占等犯罪,出卖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防范一房二卖的措施1. 买方应核实房屋产权在购房过程中,买方应仔细核实房屋产权,确保房屋未被抵押、查封等。

个人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

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方。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个人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个人一房二卖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三、个人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卖方将房产过户给买方;或者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或者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 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方在发现一房二卖行为后,有权解除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3. 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拒绝解除合同,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4.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在个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方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失。

因此,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利息损失、装修费用、律师费等。

5. 买方可以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四、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1. 买方可能无法取得房产在个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与第二个买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第一个买方可能无法取得房产。

2. 买方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在个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无法获得购房款,遭受经济损失。

每日一糖1.26“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每日一糖1.26“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邓辉韩涛发表时间:2014-09-22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现象已逐渐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些开发商、房主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将房产多次转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一房二卖”行为是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而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而在实践中区分“一房二卖”行为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就有可能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混淆,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笔者就“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处理进行如下分析、探讨。

“一房二卖”好比民间所说“一女二嫁”,顾名思义是指房屋产权人将一处房产分别卖给两位买受人,获取两份房屋价款的行为。

由于房屋产权人无法向两位买受人履行交房义务,最终导致至少一位买受人虽然支付了房款却无法获得房产。

现实中这类案例并不少见。

李某常年来从事房地产开发。

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归还赌债,筹集赌资,李某将开发的多处房产,通过“一房二卖”的形式进行转让而获取资金。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多名买受人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均存在各类异常情况,有的房产有其他购买人甚至已入住,有的房产已经进行了抵押贷款,还有的买受人拿着房产证事后却得知房产证是伪造的。

于是多名买受人在退房索赔无果的情况,将李某诉至法院或至公安部门报案。

李某的行为是属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不当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房两卖,即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卖方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出售给多个买方。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二、一房两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两卖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无法取得房产,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其他买方遭受经济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若其他买方是原房产的共有人,则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卖方在出售房产时,应优先通知其他共有人购买,否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房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一房两卖行为可能导致房产登记存在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

5.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一房两卖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

若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买方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时,卖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一房两卖,是指同一套房屋在同一时期被两个或以上的购房人购买的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中,出现“一房两卖”现象时,购房人往往会出现维权难度较大、损失较大的情况。

在法律层面上,“一房两卖”行为已经得到推对规制,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一房两卖”的法律问题。

一、“一房两卖”的构成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一房两卖”通常由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原购房人和后购房人等多方行为造成。

其中,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和原购房人提供虚假的房屋信息和不实的房屋销售广告,以此来吸引更多的购房人参与竞拍。

而后购房人则利用一些空子来夺取已经被原购房人锁定的房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旦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即意味着第二个购房人以非法手段进入了房屋交易合同的领域,致使原购房人利益受到了侵害。

1.违反合同法原则“一房两卖”无疑违反了合同法中的相对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原则等。

根据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而“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导致原购房人与后购房人两人同时购买了同一套房屋,出现了合同不对称的情况。

2.构成欺诈行为在“一房两卖”的事件中,房屋买卖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潜在交易者。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性质不平等,无法达成平等交易的目的,这就对原购房人构成了欺诈行为。

3.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一房两卖”行为导致后购房人借机夺取了已经被其他购房人锁定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如果法庭确认后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则原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将无法实现,直接导致他的利益受到损害。

1.落实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购房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一旦“一房两卖”事件出现,法律程序可以通过实现原合同的约定来解决问题。

要履行好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中的义务,阻止后来的购房人侵害原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如果原购房人没有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则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房人 拥 有房屋 所有 权 。因 为依 据 《解 释》第 十 一条规 定 :对房 屋 的 第 八条 和第 九条 分别 规定 了无法 取得 商 品房所 有权 的 买受 人 的
转 移 占有 ,视 为房 屋的 交付 使用 。由此可 见先行 合 法 占有房 屋具 法律 救济 即买受 人可 以要求 出卖人 返还 已付购 房款 及利息 、赔偿
权 归属和 买受人 的 法律救 济 问题 发表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一房 多 卖 合 同履 行 法律保 护
中图分 类号 :D920.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009·O592(20lO)03 9l l
所 谓一房 二卖 ,是指 出卖人 将 同一房 子出售给 不 同的两 个买 于未 实际 履行 的状态 ,应 当以签 订 在先 的合 同优 先得 到履行 ,而
向登记 机构 申请 预告 登记 。预 告登 记后 ,未 经预 告登记 的权 利 人
(二 )房 地产 开发 商违 约 的处理 及 法律适 用
同意 ,处分 该不动 产 的 ,不 发生 物权 效 力。预 告登 记,有 效 防止 了
首先 ,在 房地 产企 业与 买受人 订 立的 两份 买卖 合 同,都是 有
行 原则 ,维护 已完 成的 交 易。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商 品房 买卖 合 同纠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
4.两 份合 同均未 办理过 户登 记和侦 告登记 手续 ,且标 的房屋 题 的解释 》第十 条规 定 :“买 受人 以 出卖 人 与第 三人 恶意 串通 ,另
尚 未交付 ,那 么预 先 支付 房屋 价款 的 购房 人应 该拥 有房 屋所 有 行订 立商 品房买卖 合 同并将房 屋交 付使用 ,导致 其无法 取得 房屋

一房多卖合同效力及房屋归属问题

一房多卖合同效力及房屋归属问题

一房多卖合同效力及房屋归属问题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由于对一房多卖进行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在一定时间内一房多卖(特别是在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得到扼制,但是在该办法实施以前,或者部分开发企业在流动资金异常短缺下会饮鸩止渴,将商品房(已经建成或尚未建成)一房多卖。

在此情形之下,如何处理相关合同效力及房屋归属,在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法律制度缺乏时,如何对待显得很重要。

二、商品房合同效力(一)讨论前提。

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在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商品房已经建成情况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椐《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但当事人在合同特别约定以预售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二)在没有前面所讲前提条件下,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应如何处理。

1、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均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交付使用,所有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如果多个买受人同时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该由先行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由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承担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合同诈骗刑事责任)。

2、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给其中一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交付使用。

首先应该确认的是,已经办理产权或交付房屋的合同是有效的,其次要考虑的是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或解除的合同等问题。

为了更好说明问题,举一例说明。

甲开发商与乙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与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时若将房屋交付乙使用或者为乙办理产权登记,则实际上乙已经为所有权人,甲开发商无权对已经成为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甲开发商与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效力待定情况,如乙不放弃其权利即不同意甲开发商的行为,则甲开发商与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由甲开发商对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一房二卖三诉讼案例简介

一房二卖三诉讼案例简介

一房二卖三诉讼案例简介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案原告:李先生――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案情简介:2008年3月,李先生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某小区房屋一套,5000元/平方米,面积100 平方米,总房款50万元。

根据双方约定,李先生必须提前支付定金2万元,如果李先生不能按开发商通知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定金不退;但却没有约定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

签订认购书后,李先生按约定支付定金2万元,又分五次支付50%的房款25万元。

2007年2月,李先生持认购书、收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却被开发商一口拒绝。

后查明,开发商已经以每平方米高于原价2500元的价格,即7500元/平方米价格将该房屋销售给第三人。

开发商表示愿意退还李先生双倍定金和预付房款。

李先生不能接受开发商的条件,遂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向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4万元、剩余预付房款23万元、赔偿损失18万多元以及利息.罗军民律师分析:1、根据认购书约定,如果李先生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丧失定金;虽然认购书没有约定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依据“定金罚则”和公平原则,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定金。

2、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将李先生的预付款行为认定为履行合同行为,因此开发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李先生提出18万多元损失是依据:认购书确立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向,李先生预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基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预期订立产生的信赖而实施的促使合同订立的准备行为,应当认定为“先合同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开发商需要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李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3、李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按李先生支付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罗律师的建议,判决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剩余房款、赔偿损失以及利息。

“一房多卖”案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案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案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公司或中介机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所谓的“一房多卖”的行为,给购房者、业主、开发商等各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面对此类行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探讨此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交易的中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中介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给买方、卖方或者开发商等造成了损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一些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一房多卖”行为时,往往是通过擅自复印房屋产权证明、修改面积等方式来骗取业主信任,从而进行房屋交易,但是此类行为已经违反了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规定。

如果“一房多卖”行为被发现,此时中介机构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违约赔偿的原则中介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需要遵循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

通常情况下,中介机构的服务任务已经终止,就应该承担对抱怨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超出了中介机构控制力范围内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当中介机构在“一房多卖”行为中作为主要责任方时,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解决。

比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

三、中介机构的失职责任所谓“一房多卖”,是指中介机构在网签时可能产生的“多说一个价格”“多卖一套房”的现象,一般是由不法机构制作虚假的房产证明或者虚构与业主的达成房屋出售的协议。

如果中介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失职行为,且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中介机构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造成了交易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介机构的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赔偿需要,中介机构应该独立承担责任,并在赔偿协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如给予折价、返还佣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一房多卖法律后果(3篇)

一房多卖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房多卖,即同一房产在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被多个买家同时签订购房合同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以提醒购房者及开发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一、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开发商与多个买家均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一房多卖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者的购房款、利息损失、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此外,如果购房者因一房多卖而遭受精神损害,开发商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违法责任一房多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要求开发商停止一房多卖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开发商因一房多卖所得的非法所得;(3)罚款,即对开发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即吊销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4. 限制购房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一房多卖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可以限制开发商的购房资格,甚至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 仔细审查购房合同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如发现一房多卖现象,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2. 保留证据购房者应保留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据可依。

3. 及时报警如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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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自成立时起生效。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权作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如果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后又将该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其他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被拆迁人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其他买卖合同可认为有效。

这在《司法解释》第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因为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很有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而安置房是其唯一的依靠,所以从保护弱者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作一特殊保护。

也有人把这称为特种债权优先权,即被拆迁人对特定的安置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债权物权化。

(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恶意的第三人占有使用,善意买受人仍可主张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一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善意买受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还可能承担追缴所得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因恶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

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

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

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

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案例:吉林省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初,在四平市铁西区开发某综合楼。

2001年8月,该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回迁补偿协议,约定将综合楼中一至三层给相关单位作为回迁补偿。

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该公司采取一房多售等手段,由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杨某等擅自与他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再次出售综合楼上述房屋,并收取购房预付款,共诈骗三百多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判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20万元。

同时,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公司总经理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副总经理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一房二卖行为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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