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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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工资制度改革

篇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部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

(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

(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省属医院以下的各级医院(所、站)的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经国务院

批准的同类人员(1985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医院太平间工人执行国家机关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

二、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要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限额和职责范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单位要搞好定编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和在医疗卫生单位内被选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如技术职务工资高于管理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受聘职务确定相应

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

行。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科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不实行见习期,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业务水平直接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初中毕业生执行定级工资后,通过两年实际工作锻炼,并经考核合格者,晋升或聘任为医(药、护、助产、技)士职务的,如原工资低于7级58元(包括基础工资4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改按7级58元发给。

护理员、防疫员、药剂员、消毒员、配餐员和妇幼保健员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均按52元发给。

工人的转正、定级工资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麻风病医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六)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卫生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新闻、出版单位,可

分别执行教育、科研、新闻、出版部门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等专业护士学校、卫生学校、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标准,享受教龄津贴。

(八)卫生部与省、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京外单位的工资改革工作,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执行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要高于本方案。

(十)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和国发(1985)62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1985年7月起实行。

卫生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1985年1月起实行。

篇二:论工资制度改革

论工资制度改革

一、我国的工资制度分类

1、国有企业工资制度。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在1985年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中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逐

步开始实施与市场经济需要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首先,不断完善包括工效挂钩在内的多种工资收入形成机制。其次,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探索实施包括经营者年薪制、股权激励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再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在进行科学的职位分析、岗位劳动评价基础上,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最后,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行职工持股分配、按技术要素分配等办法。

2、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体

仍然是1993年制定的、能体现其行业和业务特点的分类工

资制,共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与奖金制和工人工资制等五种类型。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一般工人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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