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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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对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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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 征税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不确认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物无偿赠送他人
收入 销项税 征税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 不确认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收入 销项税 征税
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委托代销方式
▪ 差异:代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托方只 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商品,包括手续费与销售数量、金额挂钩或者 不挂钩;另一种是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 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属于“视同买断”。所得税上规定的委托代销 方式只明确了支付手续费一种,而增值税未区 分采取何种委托代销方式。 另外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提前收取全部或部 分货款和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增值税均有纳税 时间的规定,而所得税未做出此方面的规定。
销项税
征税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 不确认 不视同销售,不视同销
应税项目
收入 进项税转出 售
视同销售业务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1、将外购的货物作为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 福利
不确认 收入
不视同销 售,进项 税转出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收入确认是两种税种税负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的征收对象是产品或者劳务的最终消费者。

在增值税征税过程中,企业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来获得收入。

因此,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入来源的确认;(2)收入的计算。

1. 收入来源的确认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销售货物的收入,另一种是提供劳务的收入。

销售货物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增值税税额。

提供劳务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服务费和增值税税额。

2. 收入的计算在计算增值税征税基数时,企业需要将销售货物的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分别计入征税基数中,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税额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 进项发票中增值税的总计。

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相关税费;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卖出或者转让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如罚款、赔款等。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需要将各类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并扣除各类成本和费用。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收入总额 - 成本和费用总额 - 免税收入 - 减免所得税额其中,企业收入总额 = 销售收入 + 投资收益 + 财产转让收入 + 其他收入。

增值税下的收入分类主要是通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则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等多种来源。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中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两种税种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在增值税中,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约定的货物或者劳务价款、税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即:企业向外界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确认营业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原则确认营业收入。

收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2.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增值税下,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记账计提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纳税义务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没有特定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并缴纳,有特定的纳税义务。

四、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和纳税义务方面。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60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邵锋杰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15200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重新撰写,这必然会与现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产生新的税会差异。

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收入确认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探讨了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税会差异一、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通过此次对收入准则的重新修订,统一了收入模型,使得传统的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确认准则被新收入准则所取代,而后者重新构建了收入准则,提出了五步骤模型,扩大了收入准则的实施范围,增强了收入准则在实际业务中的可操作性。

具体包含如下步骤:一是识别与客户的合同;二是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五是在义务履约完成的时点或期间满足之后,将收入确认。

其中,针对第五个步骤,又提出了3个条件,分别是:第一,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由客户取得并消耗;第二,企业履约过程中,商品如果是在建的,那么客户能够控制;第三,企业履约过程中,如果不可替代用途在商品中较为突出,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旦满足了上述的任一条件,那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特征就已经具备,就需要在履约期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就属于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

分析收入确认时点可知,传统上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以意味着其被“控制权转移”所替代。

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企业在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履约义务是一时段内的还是某一时点的。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二、预收款方式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

未售出可以退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

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

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

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

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

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

“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

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

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

(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

(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案例概览2013年1月1日,J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J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假设J公司每年会计利润为1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问: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税会处理上是否会有区别?假设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税率改变的情况下,J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并按照公允价值1600万确定销售设备收入金额,合同约定的价款2000万与其公允价值1600万之间的差额,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400万的实现,因此,税会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中现销一次性收取1600万,而5年分期收款共2000万,多出的400万实质上就是融资性质的利息收入,所以应按照1600万,而不是2000万确认收入,对两者间的差额比照金融资产计量的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一、界定上的差异会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确认有哪些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的实现必须达到收⼊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那么税法上是否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完成销售收⼊?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三条,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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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需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同
相同
现金折扣
总价法: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总价法,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同所得税
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到代销清单时
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不应确认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项目
所得税的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企业会计准则
销售确认条件
(一)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分解为销售和购进两项业务,分别按规定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融资性出售后租回
《2010年第13号公告》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同一发票金额栏内注明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
同所得税
买一赠一
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做销售,赠品做视同销售。
赠品类似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冲减折让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税法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房地产企业除外)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级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售退回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成本
以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冲减退货期销售商品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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