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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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印度的法律渊源

论印度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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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卵 座 法 渊 海 的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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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印度  ̄- 造 了灿 烂 的古代 文 明, 与 中国 , 及 . e J , 并 埃 巴比伦 并称 四 大文 明 古国。 的古代 法律 文化 也 因具 有深 厚 的 宗 它
律体系和内容始终保留着 传统痕迹。 现在的印度是一个主权独立的、 社会 主义的、 政教分离的民主共 和 国, 共有 2 8个邦和 7个中央直 辖区。其政府 体制 是基于全体成年 人均有选举 权的议会民主。立法 几个分 两级 : 为国会 、 为总统和 一 一 两 院, 其中两 院分为联邦院和人民院。印度 的行政机关是 由总统 、 副 总统和 由总理领导 的部长会议组成 , 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
方面没有做规定 , 仅设置了隶属于政府的总检察长和各邦检察长 。 而
中 图分类 号 : 95 D 31


引 言
公元前 8世纪前后 印度诞生 了婆罗 门教法 , 并撰写佛法经义《 吠 陀》 《 经》 、法 作为行动依据 。公元 前 6世 纪以《 律藏》 为核心的佛教法
其审判体制却是统一的, 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不同 , 最高法 院与各邦
二、 印度的法律渊源
经 历 了多 次 殖 民侵 略 的 印度 , 于 在 14 终 9 7年 取得 了 民 族 的 真 正
独立 , 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殖 民的 阴影并没有根 除, 表现 在法律
特殊 紧急状态的情况下, 总统的立法权不
级别
中央立法
各邦 立法
受宪法上关于联邦的条款或关于保 障人民权利的规定的任何约束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摘要:一、古代印度法的定义与特点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法典2.摩奴法典3.佛教法典4.国王法典三、古代印度法的影响与传承正文: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历史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左右。

古代印度法具有鲜明的宗教性、阶级性和民族性特点,对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吠陀法典:吠陀是印度教最早的经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规定。

吠陀法典是古代印度法的基础,对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2.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一部著名的法典,相传由神祇摩奴所创。

摩奴法典对印度社会的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被誉为印度古代社会的“宪法”。

3.佛教法典:佛教是印度古代最具影响力的宗教之一,其教义对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佛教法典主要包括戒律和经律两部分,其中包含了佛教徒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4.国王法典:古代印度的国王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如阿育王法典、伐蹉衍那法典等。

这些法典涵盖了行政、司法、税收、军事等方面的内容,对古代印度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印度法的影响与传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印度法对印度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吠陀法典到摩奴法典,再到佛教法典和国王法典,印度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为后来的印度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古代印度法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特别是在佛教传播的过程中,印度法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对东亚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古代印度法的宗教性和道德性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启示。

印度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谐与共融,这种观念对后来的世界法律体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丰富、影响深远。

印度法

印度法

• 《乔达摩法经》X
50.首陀罗[属于]第四瓦尔那,仅有一生。 51.他的[义务]是诚实、恭顺和正直。 59.为高等瓦尔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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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目录)
• • • • • • • • • • • •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
• 佛教
• • • • •
创始人释迦牟尼,释迦族王子,公元前6~前5世纪。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基本教义:四谛 四圣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苦谛,所谓八苦:一生苦、二老苦、三病苦、四死苦、 五所求不得苦、六怨憎会苦、七爱离别苦、八五受阴 苦。谛实是苦。 • 集谛,无明及爱,能为八苦,而作因本,谛是苦因。 • 灭谛,无明爱灭,绝于苦困,当知此灭,谛实是灭。 • 道谛,八正道:一正见、二正念、三正思惟、四正业、 五正精进、六正语、七正命、八正定。谛是圣道。若 人精勤,观此八法,速离生死,到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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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育王诏令
• 第十三道诏令
• 阿育王从来没有自称过‚印度之王‛,而只称自 己为‚摩揭陀王‛,并把其广大的领土称作‚征服 之地‛。 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 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 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 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 [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 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 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 返回 忍的和严重的[罪行]。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摘要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对神的信仰,是历史上早已经产生的十分普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

古印度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印度人对宗教的崇拜可以说的上是达到全民痴迷的状态。

因此,产生于古印度社会的古印度法也不可避免与宗教发生关系。

事实上,古印度法就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

统治者往往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国民的稳定统治和国家各方面的管理。

并且,宗教对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婆罗门教法《摩奴法典》佛教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前期。

公元前15世纪左右,随着雅利安人的入侵原始的土著居民便沦为了雅利安人的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被古印度人视为神灵所授,虔诚而又自觉地加以信奉。

这样一来,“吠陀”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古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法律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印度法的产生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最终原始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

从而对古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其二、解释和补充吠陀的经典-法经;其三、根据吠陀经典和原有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大影响和权威。

(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频繁,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

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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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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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 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新律四部法典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 ,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 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40.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等有关.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4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43.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44.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45.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46.法国封建制法:指9世纪至18世纪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47.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其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教育、居民福利、商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涉及犯罪与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48.委托立法:又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49.“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50.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2.米兰敕令:是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53.大宝律令:颁布于701年,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 5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55.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56.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57.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58.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59.1946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日本战后重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60.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61.制定法和上面的可能不出自同一单元,不是一个概念: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6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63.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64.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其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是古罗斯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反映且促进了氏族制的最终解体和封建主义形成的进程,标志着俄罗斯封建国家制度和封建法制已初步形成,为其后俄罗斯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立法模式.——明显特征是: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其简单的内容反映了封建制早期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制度;其具体规定体现了不平等的阶级地位和封建特权及对封建社会关系的维护;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是地域性的.65.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66.瓦克夫:即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包括清真寺、神学院、墓地、医院等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不得转让. 67.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现在世界上有近1/ 3的人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受到过普通法影响的地区.68.基础条约:是成员国为建立欧洲联盟而签订的一系列基本条约,以及对基本条约作出各种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包括附件与议定书.69.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70.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71.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72.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73.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74.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妥协的产物.75.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时期两种土地所有权之一,是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76.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地域或教派色彩.77.“明治维新”:是指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第二章古印度法-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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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

吠陀文化时 前1500—前

600
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 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
列国时期 前600—前400 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
波斯与希腊入侵
孔雀王朝
前322~前185 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 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
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 式形成。 种姓制度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 ,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 、“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 为古印度国国教。
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 ;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
印度教
梵天(左上)、毗濕奴(中) 、濕婆(右上)
位于印度中部的卡修拉霍性庙, 庙里四周墙壁刻满性爱浮雕。
卡修拉霍性庙中的浮雕
藏传佛教寺庙中欢喜佛
普宁寺中国北方最大的藏传佛教 活动场所
藏传佛教(喇嘛教)寺庙 经常供奉的欢喜佛
第四节 《摩奴法典》
一、《摩奴法典》的概述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 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 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 传统习惯而编成的。
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 纪。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维护 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 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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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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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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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18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18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______A.吠陀 B.《摩奴法典》 C.法经 D.三藏2. 吠陀本集共四部,其中最为古老、被称为早期吠陀的是______A.《梨俱吠陀》 B.《娑摩吠陀》 C.《耶柔吠陀》 D.《阿达婆吠陀》3. 婆罗门教法最为著名的法典是______A.《摩奴法典》 B.《述祀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4.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______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5. 古印度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是______A.国王 B.立法机关 C.婆罗门教祭司 D.法学家团体6. 《摩奴法典》是以______教义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A.佛教 B.耆那教 C.婆罗门教 D.印度教7. 佛教经典总称______A.吠陀 B.法经 C.三藏 D.奥义书8. 在佛教法文献中,佛教创始人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是______A.律藏 B.经藏 C.论藏 D.法经9. 古印度的法典不包括______A.《述祀氏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俾拉拉玛法典》10. “三藏”不包括______A.经藏 B.论藏 C.律藏 D.法藏11. 在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的种姓是______A.刹帝利 B.吠舍 C.首陀罗 D.婆罗门12. 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掌握**祭祀大权的种姓是______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13. 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的种姓是______A.首陀罗 B.婆罗门 C.吠舍 D.刹帝利14.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______A.经藏 B.论藏 C.律藏 D.五戒15. 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政大权的是______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16. 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______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17. 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______A.族内婚 B.族外婚 C.同辈婚 D.同姓婚18. 古代印度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基础是______A.私有制 B.村舍所有制 C.寺院所有制 D.国有制19. 依据种姓制度不属于“再生人”的是______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20. 古印度法中规定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子的婚姻为______A.顺婚 B.逆婚 C.旃陀罗 D.神婚21.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规定原则上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结婚,此种婚姻被视为______A.逆婚 B.顺婚 C.旃陀罗 D.神婚22. 古印度法中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男子可依种姓顺序娶妻的个数依次为______A.1,2,3,4 B.4,3,2,1 C.1,1,2,2 D.4,4,3,323. 古印度继承法中,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同,若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刹帝利妻、吠舍妻、首陀罗妻之子可分得的财产依次为______A.5份、4份、3份、2份 B.5份、4份、2份、1份 C.4份、3份、2份、0份 D.4份、3份、2份、1份24. 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______A.母亲 B.家族 C.宗族 D.长子25. 古印度掌管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是______A.国王 B.军事贵族 C.婆罗门僧侣 D.专职法官26. 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______A.***法的影响 B.种姓制度盛行 C.**众多 D.希伯来法的影响27. 古印度编纂法典的机构是______A.国王 B.立法机关 C.婆罗门教僧侣贵族及其他**界著名人士 D.法学家团体28. 在古代印度担任国家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种姓是______A.婆罗门 B.刹帝利 C.首陀罗 D.吠舍29. 根据《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______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二、多项选择题1. 吠陀本集包括______A.《梨俱吠陀》B.《摩奴法论》C.《娑摩吠陀》D.《耶柔吠陀》E.《阿达婆吠陀》2. 古印度法的内容主要包括______A.婆罗门教法 B.佛教法 C.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D.市民法 E.***教法3. 婆罗门教时期,较为重要的法经有______A.《乔达摩法经》 B.《磐达耶那法经》 C.《阿帕斯檀跋法经》 D.《毗湿奴法经》 E.《罗摩衍那》4. 下列各选项中,属婆罗门教基本教义的是______A.吠陀天启 B.梵我一如 C.祭祀万能 D.业力轮回 E.婆罗门至上5. 婆罗门教的渊源是______A.十二表法 B.吠陀 C.法经 D.法典 E.古兰经6. 婆罗门贵族编纂的法典主要有______A.《摩奴法典》 B.《述祀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撒利克法典》 E.《布里哈斯帕提法典》7. 婆罗门教法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其中第三等级为吠舍,主要包括______A.农民 B.武士 C.奴隶 D.商人 E.重要官吏8. 种姓制中的原始种姓分别是______A.婆罗门 B.吠舍 C.首陀罗 D.刹帝利 E.以上不全是9. 古印度的债法中的契约种类包括______A.买卖 B.借贷 C.劳务 D.寄存 E.融资租赁10. 古印度债法中规定,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的前提条件是______A.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 B.债务人的种姓低于债权人 C.债务人的种姓同于债权人 D.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E.债权债务关系简单11. 古印度,裁判官获得真实的证言的方式可以是______A.证人宣誓 B.水审 C.火审 D.毒审 E.圣谷审三、名词解释题1. 吠陀2. 《摩奴法典》3. 法经4. “三藏”5. 种姓制6. 非再生人7. 再生人8. 旃陀罗9. 印度法系四、简答题1. 简述古印度法的延续性。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第二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以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chì令,宗教附属物,缺乏规范结构体系。

♦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形成公元前1500至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四部:公元前1500至1000年,早期吠陀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公元前1000至600年,晚期吠陀 《沙摩吠陀》 (歌曲明论)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阿达婆吠陀》 (巫术咒语汇集)♦ 古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国王制为基础♦ 婆罗门教① 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重要的内容,婆罗门教祭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② 婆罗门教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③ 古印度由国王直接控制最高权,如果遇到重大讼事,则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由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

④ 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业力轮回”,前者意为整个宇宙唯一的真我是‘梵’,为清静、离欲;后者指的是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

⑤ 渊源除了吠陀,还主要有“法经”、“法典”两大类♦ 法经主要有:《磐pán 达耶那法经》、《 毗p í湿奴法典》、《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 等。

♦ 法典主要包括:《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佛教①释迦悉尼创立佛教的同时并与其门徒大力宣传佛教教义。

②佛教经典总称三藏,大概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时,其指的是经藏、论藏、律藏。

③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凡是教徒必须信守戒条。

♦古印度四大种族姓氏(另还存在许多杂姓)①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种姓是与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古印度法渊源

古印度法渊源

在佛教法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并
没有被排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而且它的法律文献也在不断丰富和完 善。自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婆罗门 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法 经》等三部经典,对教徒在生命各时期的行 为规范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此后,祭司们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编纂新的经典, 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 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
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 化范畴。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 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 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 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


少涉及教徒具体的行为规范。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 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 和《法经》三部经典。 《所闻经》是关于祭祀礼仪的规定 《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 《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 会行为准则。 与婆罗门教其他经典相比,《家范经》和《法经》 在古印度法的体系中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当 时执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
在这些经典中,婆罗门进一步阐述了他们的
宗教主张,即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人 今生今世的社会地位都是前世造业的结果, 也即行为的结果。 一个人如果想在来世转为高种姓,就要今生 今世行善不作恶,所谓行善即信守吠陀宗教。 至此,原始的吠陀宗教及其经典已为婆罗门 所控制和垄断,并刻意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这标志着原始的吠陀宗教已经演变为婆罗门 教,古老的四部吠陀及其注释等宗教经典也 不再具有纯宗教教义的意义,而演变为法律 即婆罗门教法。

外国法制史答案(按年份排列好)

外国法制史答案(按年份排列好)

2005年10月一、名词解释摩奴法典: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系宗教、哲学、法律的汇编;宣扬种姓制是核心;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成,对印度法的发展、印度法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P25阿拉力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力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

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P82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哥里高利十三世教皇在位时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

实际上是将最早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官刊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教会法大全》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P97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P120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

这部宪法有四个特点: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P319二、简答题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P40答:公元前五世纪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主要体现为:(1)保留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利;(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P163答: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制度不同,不是在普通法院发展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加上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许多教科书将它作为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加以论述。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七讲印度法系er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七讲印度法系er

四、印度现代法律改革
• 1947年6月,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把 印度分为两个自治领:印度和巴基斯坦。7 月英国议会通过”印度独立法",8月成立 印度自治领。1950年1月,印度共和国成立, 完全摆脱英国统治。
• 双重法律体系在独立后仍保留下来,但属 人法的范围日益缩小,一般仅在婚姻家庭 继承等领域发挥作用。
• 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第传 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 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印度社会的真实 反映,也是其法律的 主要特征。
• 法律与宗教的紧密结合,并非印度所独有, 但两者紧密到如此程度,持续时间之长, 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却是印度法律 突出、典型的特点。
•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 古代印度法基本内容贯穿着种姓制度。 • 为证明种姓制度的合理性,把种姓制度的产生说
• 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法》提 高了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母亲可以是监 护人。1956年《印度教收养及扶养法》和 《印度教继承法》也提高妇女的地位,对 妇女的财产权予以特别保护。
• 虽然法律对印度教法进行改革,但某些落 后的因素仍影响着现代社会。如1956年允 许寡妇再婚,禁止寡妇殉葬,但在印度自 愿和不自愿殉葬时有发生。1961年禁止妇 女嫁妆制度,但没有嫁妆妇女仍受到歧视 甚至悲剧发生;歧视低种姓普遍存在。
• 1、印度属地法仍参考英国法的判例,习惯 上属地法归于英美法系。
• 1949年宪法废除种姓制度 • 2、属人法的情况 • 独立后印度最主要的属人法即印度教法。
1955年-1956年,颁布《印度教法》,统一 了印度教法。 •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对印度教法的婚 姻制度做了深刻改革。禁止一夫多妻,离 婚自由,种姓差别不得作为通婚障碍等。

国开01482-外国法制史-任务1答案

国开01482-外国法制史-任务1答案

国开01482-外国法制史-任务1答案
题目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外国国家的法律。

答案:错
题目2: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答案:对
题目3:“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答案:对
题目4: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答案:错
题目5:在古代希腊,雅典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答案:错
题目6: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答案:对
题目7:罗马的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答案:对
题目8: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苏美尔法典》
; ?《摩奴法典》??
; 《乌尔纳姆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
答案:《乌尔纳姆法典》?
题目9: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穆什凯努?
; 吠舍
; 刹帝利?
; 阿维鲁?
答案:阿维鲁?
题目10: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奴隶身价的一半
; 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_3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_3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一、种姓制度(一)现代印度: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1.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2008年06月07日07:09 新华网常言道:“一碰种姓,印度就乱”。

近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低种姓部落的暴乱,造成4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

5月24日,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再次要求当地政府将自己纳入“特殊种姓部落”。

拉贾斯坦邦政府则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

瞿折罗族人誓死争取的,不是抗议受到的歧视,而是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级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往高处走,甘往低处流”的怪现状?2.废除种姓制度·曼达尔报告·保留法·种姓战争*为了废除种姓歧视,当年圣雄甘地曾主张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

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主席。

曼达尔委员会在1980年向政府提交曼达尔报告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为落后种姓保留27%的席位。

后曼达尔报告一直被搁置)。

此消息一宣布,德里大学(印度最著名学府之一)和比哈尔邦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

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群起呼应,掀起反保留法浪潮,最后导致骚乱爆发。

骚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

这个被媒体评价为种姓战争,这个也直接导致了总理维.普.辛格政府被迫辞职。

法制史

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广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古印度法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代表性法典:<<摩奴法典>>内容:1种姓制度2以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本制度3债法.契约关系简单.种类较少.已注重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不同种姓同罪异罚.古希腊法历次改革:1德拉古立法(①规定公民取得条件②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③组成一个由公民产生的议事会)2梭伦改革(①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②以拥有财产划分公民等级③新设陪审法庭④确认私有财产⑤禁止输出谷物⑥废除德古拉立法)3克里斯提尼改革(①根据地域划分居民②创设五百人议事会③确立”贝壳放逐法”)4伯利克里改革(①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的财产限制②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③实行官职津贴制.民主法制发展到顶峰).古希腊法地位影响:民主制度摇篮.但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 雅典民主制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发达. 形成原因:1雅典城邦小.公民参加大会方便.人们相互熟悉.国家政务简单易于讨论和表决(先决条件)2雅典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较弱.工商业贵族势力强大并且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3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评价:雅典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互为依赖互为条件.雅典民主制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但也有局限享有公民权者占人数比例极少.从本质上雅典民主政治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成文法.皇帝敕令.长官告示.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罗马法分类:1公法私法2成文法不成文法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长官法罗马法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罗马法产生与发展:1前7世纪以后氏族内部出现财产不平等和阶级分化并出现平民这个阶层.但平民不能享有罗马人同等权利.使平民与贵族进行斗争.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标志罗马国家产生.罗马法律应运而生.2王政时期(前8世纪)习惯.惯例.3共和国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十二表法>>.霍腾西阿法案.4共和国后期(前3世纪-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5帝国前期(前1世纪-3世纪)皇帝敕令.6 (3世纪-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 罗马法地位与影响:1形成罗马私法体系2对资产阶级立法产生巨大影响3罗马法许多概念术语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复兴意义:1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发展.市民等级力量加强同时王权加强和扩张.有利民族统一国家形成.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罗马法大全>>为中心形成一个世俗法学家阶层.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2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法律形式.3罗马法中的自然思想为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提出奠定基础.日耳曼法财产制度:1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份地.2其他财产.日耳曼法特点:1法典体系混乱.内容具体2注重形式3以团体为本位4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教会法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教会法典.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大全:<<教会法汇要>>.<<格里高里九世教令集>>.<<第六书>>.<<克莱孟教令集>>.<<编外卷>>. 教会法地位影响:教会法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进步起重要作用.对西方国家的法律产生深刻影响.1对近代宪法.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2对私法的影响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3对刑法.奠定了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基础.4对诉讼程序.纠问式诉讼和二元程序体系对诉讼法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城市法渊源: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城市习惯和判例. 城市法内容:1.城市机关.2民事(①市民身份:自由权利②土地的自由处分③从事工商业贸易和税收权)3行会制度4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大量使用肉刑.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犯同罪处相同刑罚.废除神明裁判.决斗等证据形式. 城市法特点:1性质上.城市法虽是封建法.但同时蕴含了反封建法律意识2内容上.城市法是一种公私混合.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3法律渊源多元化.4城市法是属地主义的法.5具有不完整性和地域性特征.海商法渊源:1海事和商事习惯.2海商法典.3其他渊源.五部海商法:1.阿玛菲法典.2康梭拉多海商法典.3奥内隆法典.4维斯比海商法典.5汉萨海上规则.海商法内容:(一)内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1商人,2集市营业规范,3流通汇票,4新型商业联合体,5审判制度,设行商法院;(二)海上商业活动特色法则:1船舶管理.2船上管理.3船货装载.4港口章程.5共同海损制度.6船难保护制度.特点1商法与商法关系十分密切,其愈多原则和制度相伴产生,共同发展.2根源仍为习惯法,它是商业交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同时产生和发展的.3经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法时期.4公私法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合法,同时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内容.5具有资本主义因素.伊斯兰法渊源:1古兰经.2圣训.3教法学.4其他渊源.伊斯兰法基本内容:(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1念功.2拜功.3斋功.4朝功.5课功.(二)财产制度:1圣地.2被征服地区的土地.3”伊克特”占有形式.4”瓦克夫”出现的土地.(三)债法.(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犯罪).(六)司法制度. 普通法与衡平法关系: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并立的.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1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面的.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地方.2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主.只有普通法不足以救济时衡平法才发生作用.3普通法是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以普通法存在为前提.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英国宪法的特点:1具有极强的延续性2内容很不确定3柔性宪法. 英国现代刑罚制:监禁.缓刑.无偿劳动.监督管制.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法国法形成: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分为两大法区.”罗马法区”和”日耳曼法区”.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诺曼底大习惯法>>的颁布.罗马法复兴.<<奥内隆法典>>.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大规模法律编纂.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 法国历年宪法:1.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法典.2.1793年宪法(雅各宾宪法)法国第一部共和宪法.人民主权取代国民主权.3.1848年宪法.博爱精神.4.1875年宪法.历史上唯一一部并非系统完整的宪法. 德国民法典内容: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内容:1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2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3.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4.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保留封建制度残余.5.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欧盟法渊源:条约.欧洲联盟制定法.法的一般原则.判例. 美国违宪审查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案件宣布立邦和州宪法的合法性.一经违宪便不能再用.是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 美国法与英国法区别: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欧盟组织及职能:1欧盟理事会.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对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2欧盟理事会.以调整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为主要任务.3欧盟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机构.4欧洲议会.以法律角度负责对理事会和委员会实行咨询和监督的机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基本没有成文法典.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大陆法系是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律的体系和法官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等为补充.法律体系缺乏系统分类.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大陆法系法律体系完整法官作用有限.4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大陆法系比较重视实体法实行纠问式诉讼.5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和概括. 相同之处:1法律本质相同都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法律体系.2传统要素接近.3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法律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相同.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汉穆拉比法典>>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巴比伦王国的阶级结构与巴比伦的奴隶制占有关系相适应.并表现出与王国的土地占有形式相联系的特点.3婚姻家庭继承法.巴比伦实行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确定家内继承原则.反映出家长制的特点.4债权法.主要形式是契约.5刑法.6诉讼制度. 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3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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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俱吠陀》 《沙摩吠陀》
吠陀宗教
《耶柔吠陀》
《阿闼婆吠陀》
与吠陀宗教及其经典出现的同时,南亚次大
陆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雅利安人征服 了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并把他们变为贱民, 称之为“达萨”,即矮人、黑色人、没落的 人的意思。 为了维持征服者的优越地位,雅利安人和达 萨互不通婚,各自严格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 这样在社会上就出现了两个地位悬殊的阶层, 两个独立的人种。
大约公元前10世纪前后,古印度社会居民基本分裂
为两大对立的营垒、四个等级。
婆罗门-----操纵政治统治权的僧侣贵族,地位最高
刹帝利-----武士,军事贵族,地位高贵 吠
舍-----平民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 四个等级之间互不往来,各自恪守特定的生活 习惯,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仿佛四个独 立的人种,故被称为四大种姓。 贱人——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排除于种姓之外)
佛教对婆罗门教“离经”但不“叛道”,它
一方面反对婆罗门神权贵族的特权,另一方 面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轮回” 等奴化思想。 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 度国国教,其教义对教徒来说既有宗教的感 召力,又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 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 佛教法。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社会的若干早期王国逐
渐由分散走向统一。在各个国家互相兼并的 战争中,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由于古印 度社会受婆罗门教支配,婆罗门教又为婆罗 门所垄断,因此社会矛盾的焦点必然集中于 第一种姓婆罗门这里。社会各阶层普遍不满 婆罗门的特权统治,人们纷纷创立新的宗教, 用宗教的形式对抗婆罗门教。
在这些经典中,婆罗门进一步阐述了他们的
宗教主张,即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人 今生今世的社会地位都是前世造业的结果, 也即行为的结果。 一个人如果想在来世转为高种姓,就要今生 今世行善不作恶,所谓行善即信守吠陀宗教。 至此,原始的吠陀宗教及其经典已为婆罗门 所控制和垄断,并刻意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这标志着原始的吠陀宗教已经演变为婆罗门 教,古老的四部吠陀及其注释等宗教经典也 不再具有纯宗教教义的意义,而演变为法律 即婆罗门教法。
随着战争的扩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雅利
安人内部也在不断分化: 原来掌握宗教文化知识的祭祀长老等氏族首 领及其他上层居民,因在战争中掠夺了大批 奴隶和财产上升为垄断祭祀的贵族和控制军 事力量的武士贵族; 其他的氏族社会普通成员一部分继续从事农 业、畜牧业、简单的手工业和商业,成为平 民; 另一部分则因债务失去了自由民身份而沦落 为奴隶。
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曾一度繁荣、发达。公
元前250年左右,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召集数千 名佛教僧侣在首都华氏城举行了著名的第三 次佛教大集会。在这次集会上,与会者将佛 教各派学说加以统一、汇编,并把过去人们 耳听口传的不成文的教义、教规、戒律等加 以整理,形成了佛教最重要的三部经典—— 《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为 “三藏”。 华氏城会议的召开和“三藏”的编纂,把佛 教法发展到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新阶段,推 动了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的发展。
古印度法
规教义,属于宗教文 化范畴。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 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 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 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
公元前6世纪末,一个出生于释迦部落的王子
乔达摩•悉达多,周游四方宣传自己的宗教主 张——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修行达到至高无上 的涅粲世界,无需通过婆罗门来引导,也不 需要通过婆罗门规定的繁琐仪式。 由于乔达摩的宗教思想旗帜鲜明地反对婆罗 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提倡种姓平等, 因此很快吸引了大批信徒,到公元前5世纪中 叶,在古代印度社会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以 乔达摩宗教主张为信仰的宗教——佛教。
在佛教法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并
没有被排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而且它的法律文献也在不断丰富和完 善。自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婆罗门 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法 经》等三部经典,对教徒在生命各时期的行 为规范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此后,祭司们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编纂新的经典, 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 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四个种姓的形成对古印度社会制度的变化特
别是宗教性质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贵族 们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特权地位,借助人们迷 信、崇拜宗教的心理极力把宗教纳入为自己 的利益服务的轨道。 婆罗门僧侣利用诵读、解释吠陀经典的特权 宣扬种姓之间的不平等是神意,任何人不得 表示不满或反抗。他们还按照自己的需要运 用散文等形式对吠陀大加注释,形成了一些 新的经典,主要有《梵书》、《森林书》、 《奥义书》等。
理区域包括今天的印 度、巴基斯坦和孟加 拉国,以及尼泊尔王 国的部分地区。古印 度法即公元前15—10 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 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 教、佛教、印度教等 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一、古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婆罗门教法形成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从中亚迁来的白皮肤的雅利
安人侵入南亚次大陆。这时的雅利安人文明程度很 低,没有文字,不懂农耕,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 人们的宗教迷信程度极深,凡是对人类有影响的自 然现象,如太阳、火、雷、电、雨等等都被尊崇为 神并加以顶礼膜拜。在祭祀活动中,人们传诵着关 于各种神的赞美诗、词,这些诗词被主持祭祀的长 老汇总在一起,产生了雅利安宗教史上最早的一部 经典,称为《梨俱吠陀》。 以后人们又陆续完成了《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和《阿闼婆吠陀》等三部经典。四部吠陀被雅利安 人视为神灵所授,极为神圣,由此而产生了古代印 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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