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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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提示
国际业务部翟彩娟
一、企业国贸业务的形式定位
(一)最新法律基础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以及同时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企业意义最大的就是将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同时还规定个人也能成为外贸经营者。
(二)选择业务形式
确定业务的形式即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这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也直接影响着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原理和商业惯例。目前生产企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形式主要是有以下形式:
1、自营进出口:即企业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最为直接。
2、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经营权放开后,企业从事产品出口并不存在法律门槛的问题,而是考虑到自身的外贸人员配备、外贸程序的熟悉程度、客源、成本等因素后的一种选择。
3、作为外贸公司的供货商:严格来说这种形式不是外贸形式,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环节,是在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国内货物买卖或加工/定作的合同关系。只是外贸公司在向厂家订购货物时已经明确表明该批货物用于出口,双方往往会约定由厂家协助进行一些货物出口行为,例如由厂家将货物直接交给外贸公司指定的出口承运商、协助商检、开具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等。
4、区域经销:这是企业打造品牌、开拓某个国外区域市场常用的做法。在这种业务形式中,生产企业(品牌拥有者)与经销商达成区域经销协议,先由经销商向生产企
业购买产品,然后在指定国外区域内进行销售。值得注意的是产品企业与经销商之间是一种货物买卖关系,并不是代理关系,只是为了有利于国外经销活动的进行,生产企业一般会授予经销商一定的商标使用权,双方约定最低业务量等。如果没有明确这一关系,一旦经销商以生产企业代理商的形式出现,当由于经销商原因产生的许多销售纠纷都会牵涉到生产企业。
(三)订立合同
生产企业不论是选择上述哪一种业务方式,为了保证业务往来的稳定和保护企业利益,都必须与合作方订立一份较为完善的书面协议,如:出口代理协议、购销合同或加工合同、区域经销合同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关系、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权力义务、费用分担、风险划分、交货、合同期限、商标许可等内容,订立这样一份总协议后,在协议期内的每次单笔交易就可以通过订单等的形式的进行。
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内贸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最大的区别是前者的适用法律和争议
解决机构的可选择性。
在纠纷发生时,为了标的不大的纠纷千里迢迢到国外诉讼或仲裁,而且还要适用自己无法掌握的外国法律,哪怕官司或仲裁赢了,还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局面。所以对中国企业来所,这样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不切实际,使整个合同的履行都陷于被动,以致合同磋商的一方往往会在一些商业条款上让步也要对争议解决机构和适用法律条款作最
大努力的坚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不是一定要双方签订完整的合同书才算合同成立,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承诺,买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对于要约、承诺的效力问题,适用的法律不同,其生效的时间、地点都有可能不同,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协商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传真、email就成为争议发生时的重要证据了,所以事前约定双方往来的形式以及保存来往函件、传真、email对保护自身权利非常重要。
(二)价格条款
INCOTERMS2000里对13个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以最常用的FOB、CFR、CIF术语为例介绍一下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交货条件,它含盖了交易从始至终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术语书写要规范
如果希望能顺利适用INCOTERMS,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时使用的术语书写一定要与INCOTERMS一致。例如在实务中频繁使用的C&F,CNF,C and F,C+F,这些传统术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等同于CFR,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是用CFR写法好了。
2、象征性交货
FOB、CFR、CIF这三个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的,实际是单据交易,所以交易过程是不以货物的实际行踪为线索,而是以单据操作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加上货物到达目的地日期附加条款,因为这种规定大大地加重了卖方的责任和风险。在一些情况下买方既同意用象征性交货术语,又要求卖方保证或到目的地的时间,这往往是买方有意设置的。如果要订立货到目的地时间的条款,应使用D组术语。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主要论及卖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①按合同规定交货;②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③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卖方对其所交付货物承担的担保义务,包括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1.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关于货物的品质,首先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根据合同的适用法律进行判断。因此,为了避免适用法律中的模糊规定,应该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作明确约定。
2.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权利,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即货物所有权或销售代理权等;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卖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上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即使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卖方仍需承担这些义务。但卖方的这种担保义务不是无限的,一般来说有以下的限制:
①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权利或请求时才承担责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不可能不知道”的问题。举例说,一个生产运动服装的商家,如果他生产服装的款式设计或商标标记和NIKE,ADIDAS这些世界知名品牌相同或者极为相似的,无论实际上这个生产知不知道他的行为侵权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作为一个运动服装生产商,对这种世界著名运动服装品牌以不知道为理由是不足以成为抗辩理由的。
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请求时,卖方不承担责任。还是举上面那个例子,如果买方在订购时就知道生产商是在生产仿冒产品,或者他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去审查该生产商是否这些名牌产品的合法授权生产商,买方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