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一(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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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一、餐饮服务许可基本条件
(一)人员:
1.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持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彭水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2.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建议到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体检)。
(二)场地:
1.食品经营场所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存在,如旱厕、猪圈、垃圾堆(或站)等。
2.厨房地面要求有一定坡度,不积水。墙面有1.5m以上防水、浅色瓷砖。排水沟出口、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有防蚊防鼠防尘设施。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
(三)设施设备:
1.清洗水池≥3个,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表明其用途,如一洗、二清、洗菜池。(注:小吃店、饮品店清洗水池≥2个,分别附上洗碗池、洗菜池的标识)
2.有满足需要的设备。冰箱(柜)≥1台,消毒柜≥1个,保洁柜≥1个,并附上冰柜、消毒柜、保洁柜等标识;排油烟机或换气扇≥1个;原辅材料储存架(柜)≥1个;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能上锁的食品添加剂贮存专用货柜。
3.餐厨垃圾、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并附垃圾桶标识。
4.经营凉卤菜的,需设置专间,专间要求:面积≥5平方米。无明沟、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门能够自动关闭。内设专用的空调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设置有开闭传菜窗口。
(四)规章制度:建立餐饮原料采购、存储、加工、卫生、索证索票管理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二、餐饮服务许可申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工商部门核定);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建议到县医院门诊部体检);
4.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6.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或生活饮用水缴费发票(由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提供自来水公司开具的缴费发票;由乡镇供水总站供水的,提交加盖有相应乡镇供水站鲜章的缴费票据;自备水源的,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报告);
7.属于政府限制性区域(如规划区、旅游规划区等红线区域)的需提供当地管理(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办餐饮服务活动的证明。
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备查。
三、资料制作要求:
所有资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