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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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设立: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要求;3. 有固定经营场所;4.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5.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6. 具备必要的典当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典当业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 典当行的业务操作第六条典当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估典当物品的价值,并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

第七条典当行在收取当事人的典当物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收费标准。

并保障当事人获取充分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损失或损毁。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按时兑现当事人的赎当请求,并在赎当后将物品交还当事人。

第四章: 典当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公众利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当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1.典当业务管理(1)典当物品收取:典当行应建立严格的典当物品收取登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工在收取典当物品时应核对相关证件信息,并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估价等信息。

(2)典当物品鉴定:典当行应配备专业的鉴定师团队,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和估价。

鉴定师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公司的鉴定标准进行工作,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典当物品存储:典当行应建立安全的典当物品存储体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对于有价证件和珠宝等贵重物品,应采取特殊的存储措施,如保险柜存放、视频监控等。

(4)典当物品发放:在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核实客户身份并确认赎当金支付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支付或诈骗行为。

同时,应确保典当物品发放过程中的安全和迅速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财务管理(1)财务监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机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统计和账目核对,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2)资金运作:典当行应严格控制资金的运作风险,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灵活运用和安全性。

(3)财务报告:典当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潜在的经营、市场和信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防范: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风险保险、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公司在面对突发风险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3)风险管理团队: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风险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4.员工管理(1)职工培训: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从业资格要求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的联系明和相关职业证书,才有资格从事典当行业工作。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2.2 从业守则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严禁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2.3 培训教育1.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典当行业的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提高自身能力。

三、典当行业经营管理3.1 经营资质要求1. 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安全设施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设施,确保安全。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有效性。

3.3 交易记录管理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典当物品管理4.1 典当物品登记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客户提供登记凭证。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核对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典当非法物品。

4.2 典当物品保管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典当物品的保管规定,确保安全和完整。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或处置。

4.3 典当物品处置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典当合同的规定,对到期未赎回的典当物品进行处置。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作为一种古老而传统的行业,其经营管理涉及财产评估、贷款发放、物品保管、封存、赎回等各个环节,对于保护典当行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介绍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立法依据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典当行的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典当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

二、行政许可为了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明确行业准入要求和许可程序,保证经营者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条件。

行政许可程序应当严格、透明,确保典当行的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明确经营者可经营的物品种类和最高典当额度,避免超范围和超量经营。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与客户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四、资金监管为了保障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利益,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资金来源和运作规范。

包括对所有贷款和抵押物的明确登记、审批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五、物品评估和保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抵押物的评估标准、方法和程序。

评估应确保公正、公平,并形成相应的评估报告。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对抵押物的保管安全措施,确保物品的完好和保值。

六、信息管理和保护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典当行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客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七、风险防控与合规监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合规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内部风控体系,加强对高风险抵押物的管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典当行的合规监管,确保典当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应当制定如下: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对典当机构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主管部门要健全典当机构的准入机制,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二、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1. 典当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2. 典当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能够承担典当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 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充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三、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1. 典当机构应当明确标明典当合同的利率、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明示和告知。

2. 典当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典当业务,如私自转让、倾销抵押物,擅自变更典当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

3.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典当业务的稳健经营。

4. 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典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1.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营业。

2. 典当机构应当向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典当行业投诉和纠纷处理1.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投诉解纷机制,促进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3. 典当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典当行业内部纠纷,确保行业的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信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登记
第四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依规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和业务场所,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设立。

第六条
典当行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等相关资质。

第三章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对质物进行鉴定和评估,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典当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当物借款手续,确保交易过程合法规范。

第四章对典当行的监督
第九条
商务部门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可对典当行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提出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遵守并监督典当行的合法经营行为。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

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典当行章程草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典当行业声誉。

第二章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经规定程序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从业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严惩。

第三章典当场所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业各经营单位必须有良好的门店管理制度,确保营业场所安全整洁。

第七条典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保障典当交易过程的记录和监管。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典当行业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客户财物安全。

第九条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客户身份核实和物品真实性检验,防止盗窃、走私物品的流入。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内容,希望能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五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五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典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正常运作。

第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典当档案管理系统,包括典当合同、典当物品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章典当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典当业务的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对委托方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第八条典当机构不得接收盗窃、抢劫、走私等非法来源的物品。

第九条典当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鉴定,核对其真伪、质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制定公正合理的典当金额。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为典当物品设置合理的典当期限,并明确相关费用和利率。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典当合同的条款、典当物品的情况描述、借款金额和利率、典当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和典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方的典当物品被拍卖或变卖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典当物品的保管责任和保险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保证其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委托方,以便委托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处置第十六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第十七条典当机构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操作,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典当合同的约定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并在处置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2023修正版典当行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1. 引言典当行是指经营典当业务,以提供典当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文档制定了典当行的管理办法。

2. 经营许可典当行需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典当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管理机关审核后批准。

3. 典当物品的收取与登记3.1 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收取典当物品,并在收取时进行鉴定、登记等相关手续。

典当行应当确保收取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收取具有违法性质的物品。

3.2 典当物品的登记典当行应当在收取典当物品后,及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材质、估价、收取日期等基本信息。

4. 典当贷款的发放与偿还4.1 典当贷款的发放典当行在收取典当物品后,可以根据物品的价值和当事人的需求,向当事人发放典当贷款。

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

4.2 典当贷款的偿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典当贷款及利息。

典当行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款事宜,并记录还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5. 典当物品的处置5.1 典当物品的赎回当事人在典当期限内或约定的时间内,可以以还款的方式赎回典当物品。

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典当物品交还给当事人。

5.2 典当物品的拍卖或变卖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典当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典当物品进行拍卖或变卖。

拍卖或变卖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确保典当行和当事人的利益。

6. 保密与安全措施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保其安全性。

同时,典当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如果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典当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监督与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典当行依法经营。

同时,典当行也应主动接受监督,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办法2024

典当管理办法2024

典当管理办法2024典当管理办法2024作为典当业的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对典当管理办法2024进行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诚实信用原则:典当机构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利用权力和信息优势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风险可控原则: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典当业务风险可控。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5.推动健康发展原则:典当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推动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典当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典当机构必须合法设立,依法从事典当业务,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跨行业的经营活动。

2.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典当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必须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典当机构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保证典当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

3.典当物品的评估和管理: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典当物品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典当机构还必须对典当物品进行有效管理,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4.典当利率和费用:典当机构的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必须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机构必须将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明示于合同中,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三、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1.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典当机构的自律:典当机构要自觉遵守典当管理办法2024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典当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资格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典当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行业。

同时,从业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

2.2 甄别客户身份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前,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联系明、住质证明等。

对存在风险的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三、典当物品管理3.1 领取典当物品的登记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对每笔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包括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寸、材质等详细信息,并与客户签订典当合同。

登记表和合同应妥善保存,方便日后核对。

3.2 典当物品安全保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定期检查典当物品的完好状况,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典当物品的处置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典当期满或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如逾期未赎回,应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物品,并履行相关手续。

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四、典当行业的经营场所4.1 店面安全管理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全天候监控。

店面的出入口应设有合适的安全门禁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4.2 防火安全措施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典当行业的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与预警典当行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类风险。

对犯罪嫌疑人、可疑人员或异常行为进行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5.2 内部管理措施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背景审查、岗位责任制度等。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经营规则及风险控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典当”字样。

典当行应当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招牌应当使用商务部规定的典当统一标识。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典当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典当业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股东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二)对当户的财产权利和动产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合法;(三)收取当金利息,不得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四)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五)不得为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业务进行审计。

第三章当金、当物与赎回第十一条典当行收取的当金应当与当物的价值相当,当金不得超过当物的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对当物进行估价,并告知当户估价结果。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典当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旨在为民众提供抵押贷款的服务,同时也需要有效的治安管理。

为了保障典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制定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典当业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典当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基本知识,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典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2.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顾客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等不正当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3. 从业人员培训和监督典当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典当业协会或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三、典当业场所管理1. 场所审批和登记典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批,并在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典当业机构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及时更新信息。

2. 场所安全设施典当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消防器材等,确保场所的安全和信息的保密。

典当业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场所秩序管理典当业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场所秩序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场所秩序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为,如酗酒、赌博、吸烟等。

四、典当业务操作管理1.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登记典当业机构应当在客户办理业务前,核实客户的联系明文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典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并及时更新。

2. 鉴定和评估质押物典当业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鉴定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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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我来说两句(2)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 100404 更新时间:2010-09-10 15:13:55 免费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典当行管理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典当”字样。

典当行应当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招牌应当使用商务部规定的典当统一标识。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八条典当行出资人至少有两个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典当行出资;(二)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七)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商务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得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出资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具备三年以上典当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历;(九)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典当行注册资本为股东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单个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50万元。

商务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一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法人股东资信证明和最近两年纳税证明;(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五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最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五)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八)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九)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由商务部确定)、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变更住所、修改章程、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达50%以上的除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跨省(区、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达50%以上、合并或分立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典当行调整股本结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章程规定;(二)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对外转让股份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三)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四)对外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所转让股权的净资产;(五)典当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不能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除外);(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和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旧物收购、寄售、限额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典当业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六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九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5‰。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18‰。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质押备案手续。

典当行经营证券质押典当业务,当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质押登记,再办理质押典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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