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工程公司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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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工程公司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油轮油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务工程公司所属企业所有厂修油轮或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的施工过程
2.进厂前的要求
2.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等)应当按照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
2.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C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2.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3.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
3.1消防准备工作
油轮进厂靠泊后,消防员负责消防器材(水带、灭火机、水空气泡沫灭火器)到位,并视热工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热工舱内备有一支水枪,有专人负责,并保持一定压力,在梯口须设置油轮严禁吸烟警示牌。
3.2清油作业
3.2.1凡涉及到热工作业油仓,必须先将仓内油泥干净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3.2.2施工前必须确保舱(柜)内有足够的照明亮度和持续有效通风方可施工。
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2.3人员进入前,舱(柜)必须经过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3.2.4清油作业时,所有进舱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
随身携带的工具、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
3.2.5收污油或污油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的油箱需经试压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3.2.6清除油泥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在码头上和坞内,放在位置工作,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
在施工或吊运过程中,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3.2.7舱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监护要求,严禁一人
单独作业。
3.2.8在油舱(柜)道门打开后,附近及上方的热工作业必须立即停止。
严禁火星掉入清油作业区域。
3.2.9油仓清油后,由清油队持《油轮油舱清油确认表》交清油主管检查确认,然后交施工部门工程主管(或安全员),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后,最后由安全部门安全主管确认,三方都认可后为清油合格。
3.2.10检查确认合格的油舱(柜)不允许进行热工作业。
4.气体检测
4.1气体检测工作必须由安全部门专职人员进行。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
气体检测人员在进舱工作时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
随身携带的工具、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4.2测爆仪(可燃气体批示器)应的部门鉴定认可的仪器,并定期按出厂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较正。
4.3所有油舱(包括油管、线)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对各热工施工区域所涉及到油仓,必须随时检测气体浓度,发现超标,即刻通知停止施工并采取通风。
4.4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先检测舱(柜)的氧气含量,合格后才能进舱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4.5船舶到厂首先由工程主管开出《船舶可燃气体检测
申请单》),并确保所有油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安全部门安排人员按照要求的时间检测,并出具《船舶可燃气体检测证书》。
5.施工安全要求
5.1油仓施工,必须进行有效的抽风及送风。
5.2施工工艺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可靠性及施工人员的应急退路。
5.3各施工部门要确保应急退路的畅通,并使每一个施工人员熟知。
5.4各施工部门安全员及防火员都要定船检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5严禁搭架,清油同时立体作业。
5.6凡发现不安全因素,人人有权举报或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反馈,施工者有权拒绝施工。
5.7需进行热工作业的油舱,必须经过了充分的洗舱和通风除气,舱内氧气含量为
18%—21%,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5%,舱内的油渣、锈垢要彻底清除,清油范围必须征得安全主管的同意,清除结果应得到安全主管的确认,(平台、束腰、纵向肋骨、妣堆、框架等死角要特别注意检查)保持可燃姪气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油轮货油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路和扫舱管路等要进行有效清洗,确保所有油管阀门处于关闭
状态,在具备热工作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施工。
5.8在油舱热工作业过程中至多间隔4小时对舱内的可燃姪气浓度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所有的检测结果安全主管都应按要求出具《船舶可燃气体检测证书》。
5.9所有下舱施工人员应将进舱许可证放在下舱道门口明显处。
无进舱许可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下舱。
5.10对装有燃油的燃油柜进行局部补焊的特殊作业时,应保证液面高于补焊点至少1000MM以上,并且施工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5.11油舱的相临舱室热工作业,对毗邻油舱的舱壁结构切割换板作业时,原则上应对油舱清油并保持有效通风,使可燃姪气含量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若无法清油或油舱装有油料则必须留根切割,由工程主管施工前清晰划出切割线并认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有专人负责监扒切割线距油舱的舱壁不小于200MM,并且要间断施工,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
5.12受热工作面背面为含油舱室的热工作业,应证实背面的残油或含油锈垢已被清除,防止被高温点燃。
有条件的应在油舱拉设水带派专人监护。
6.其他安全要求
6.1船舶到厂后各企业要按排专人用色标对所有油舱透气管、测深管以及机舱油柜做好标色,主管钢结构工程的主
管用黄漆标出油舱位置(油轮货油舱除外),油漆线宽不小于80MM。
6.2油舱道门打开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落实道门防护措施。
6.3对于局部清油的油舱(柜),由单船安全主管根据工程情况定出清油范围,由清油队进行清洁并报检。
在进行热工作业前,由施工部门派人对已清洁的区域做好标记,标记方法和要求与油舱标识相同。
6.4在油管修理工程中,施工人员应先准备好足够的木屑或回丝布及接油容器后方可拆卸,如有污染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以防止污染物流入江内。
6.5严禁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的隔舱板、顶板、底板等任何区域进行热工作业。
6.6对于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附近进行热工的施工项目,施工部门必须先将施工项目的具体位置标出并向现场安全主管或安全消防员扌艮检、确认后,在安全人员现场看护下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