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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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是为了确保油船和油码头的安全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该规程旨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油船和油码头应该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消防水炮、灭火器、泡沫发生器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2. 油船和油码头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认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救援技能,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在油船装卸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油品的正常输送,防止泄漏和溢出。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操作或未经授权的操作。

4. 油船和油码头应建立严格的油品贮存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油品储存安全。

油船的油舱、油仓和油罐应定期检查、清洁和消毒,防止油品变质和污染。

5. 油船和油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模拟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逃生和救援方法,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油船和油码头应加强对外界环境的监测,定期检查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污染情况,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7. 严禁在油船和油码头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

应设立禁烟区域,并安装明火报警装置,确保安全生产。

8. 油船和油码头应建立完善的油品泄漏报警和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调查。

9. 油船和油码头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和共享,提高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10. 油船和油码头应加强对油品装卸设备和管线的维护和检修,定期进行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的检测,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

总之,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是确保油船和油码头安全运作的基础。

通过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健全应急预案和设备,可以有效提高油船和油码头的运营安全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营运船只安全,保障船员、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水域从事营运的船只,包括客船、货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营运船只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营运船只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营运船只所属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营运船只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船长指挥,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第十条船舶所属单位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一条营运船只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适航。

第十二条船舶所属单位应建立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设备、船舶结构等是否符合要求;(二)船舶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备是否齐全、有效;(三)船舶载重、吃水、稳性等是否满足要求;(四)船舶防污染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所属单位应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五条营运船只发生事故或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船舶所属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为了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这些规则对油船的设计、建造、操作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油船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油船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

船体结构、油舱容量、防火设备、泄漏防护等方面都要满足严格的要求。

设计者和建造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油船的结构牢固,能够承受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油船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手册进行。

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油船的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速度和航行规则进行,确保油船的安全航行。

油船的维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

船舶维护必须定期进行,包括船体、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和维修。

油船的维护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船舶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在油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中,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油船的运营、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

油船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在油船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危险,如船舶碰撞、火灾、泄漏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还包括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

船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相关的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船员的工时和休息时间也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他们在工作时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和专注力。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对油船的设计、建造、操作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遵守这些规则,能够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

各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油船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监管和培训,确保油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壹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运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壹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俩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油品码头的安全生产,维护生态环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油品码头是指生产、储存、运输、分销等有关液体燃料或化工品的装卸作业的设施。

第三条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和逃生知识。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七条油品码头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栓等。

并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油品码头应设置监控设备,对码头作业区域、进出口通道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九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体系,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合理设置。

第四章生产作业管理第十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作业管理规程,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一条油品码头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明,方可从事相关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油品码头内禁止乱堆乱放危险物品,堆放的油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油品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油品码头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参与当地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油品码头的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油品码头,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油品码头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还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二、船舶管理规章

二、船舶管理规章

4、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细则
2、航海日志左页、右页的记载:
1)航海日志左页记载的内容包括:航行记录、气象和海况记
录、水舱测量记录、中午测算四个部分。 (1)航行记录 除每班记录1次外,当航向、风流压差值、罗经改正量有变动 时,也应记录。如航向、航速变化频繁时,可写“船长(或引航
员)领航,航向、航速不定。”
断,每日终了,左、右页应同时换新页后继续记录。
4、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细则
1、航海日志记载的基本要求:
5)航海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或黑色墨水,用中文(地名、
人名、船名可写原文)和规定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字体要端正、
清楚,词句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果记错或漏写,
应将错误字句用红色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仍清楚可见, 改补字句写在错漏字句上面,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号签字。
4、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细则
1、航海日志记载的基本要求:
1)航海日志是船舶重要的法定文件之一。记载必须真实,不
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2)记载时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 本情况。 3)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查后,由大副或二副负责填入航海
日志薄首。
4)航海日志的左、右页要依时间对应顺序进行记录,不得间
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
④ 船长或大副调动及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 ⑤ 航海日志记载中有严重错漏的更正。
4、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细则
3、航海日志的管理:
(1)中国籍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船舶必须使用我 国海事局监制的航海日志,由国家海事局统一编号,船舶每次可 申请签发4册。空白航海日志需经国家海事局授权机构签发(盖
7、系离泊作业规定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予以表扬或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二章防火防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土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观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管理公司所有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管理公司要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审查及改进。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的行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人及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章、安全管理手册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船员培训制度,确保船员具备安全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船舶检验、维修和保养制度,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报告制度,对船舶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航行记录、维修记录、检验记录、船员培训记录等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各种紧急情况进行应急演练和处置。

第五章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保障货船安全生产,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货船所有的从业人员,包括船长、船员、船员等其他人员。

第二条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船舶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船员等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章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在货船上任何人员在进行操作过程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工具设备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生产中,应当注意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

任何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都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避免产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

第六条船舶安全生产中,应当注意防范溺水等意外事故。

船员在进行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溺水事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防护。

第七条货船安全生产中,应当注意防范碰撞等安全事故。

船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碰撞事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第八条货船在停泊期间,船员应当在岸上进行实地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货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航行规程,确保船只安全。

第十条货船在装卸过程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货物操作规程,确保船只和货物安全。

第四章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货船所有人需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货船所有人需要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确保其设备和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货船所有人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确保船员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货船所有人需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船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纪律严明。

第十五条货船所有人需要对船舶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章货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船舶,包括各类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渔船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 科技兴船,创新驱动: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船舶安全技术水平,推动船舶安全发展。

四、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修理、改装、拆解等环节的安全管理:(1)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修理、改装、拆解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船舶设备安全管理:(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应按照规定航线航行,遵守航行规则和信号。

(2)船舶应加强瞭望,保持与其他船舶、岸上设施的安全距离。

(3)船舶应加强气象预报和预警,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对措施。

5.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船员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6. 船舶污染防控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防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船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

五、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承担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油品码头,包括石油、天然气等油品的装卸、仓储和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油品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护和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科学、系统、全面的管理措施,确保油品码头的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油品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油品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开展油品码头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2.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 监督油品码头各岗位的安全操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4. 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安全合作,共同维护油品码头的安全;5. 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油品码头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消防器材、泄漏监测设备、防爆仪器等,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六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油品码头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安全事故等情况,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油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油品码头应建立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油品码头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证他们能够正确操作和处置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油品码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急救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考核,确保员工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监测第十四条油品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火灾、泄漏、爆炸等方面的监测。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油品码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码头作业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所有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1. 油品码头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监测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2. 油罐、管道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 码头周边应设立警示标志牌,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安全警示信息。

4. 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四、安全操作规程1. 油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2. 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并做好防火措施。

4. 严禁私自改动、绕过安全设备和设施,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危险源管控1. 油品码头应制定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物品、工艺等进行有效管控。

2.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漏、溢出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并建立相应应急预案。

3.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六、应急管理1. 油品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2. 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效率。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章和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货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货船的安全运营,保护船员和船载货物的安全,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货船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货船运输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等。

第三条货船所有人、管理者、船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不得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由船舶管理人负责,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组织船员进行货船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船员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船员管理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船员身心健康,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第七条船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船舶管理人不得随意减少船员数量。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船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保障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船员应当遵守岗位职责,服从船舶管理人和上级领导的指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条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航海规章,做好危险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工作,保障货物和船舶安全。

第三章船舶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船舶设备的购置和更换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船舶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船舶设备出现故障时,船舶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维修,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对船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进行培训,提高船员对船舶设备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船舶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船体和船舶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船舶的完好性。

第十六条船舶经修、造、维护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维护人员的培训,确保维护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游船加油管理制度

游船加油管理制度

游船加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船加油管理工作,确保游船加油安全、环保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加油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活动,包括游船加油计划、加油运输、加油作业、加油设备和加油人员等方面。

第三条游船加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由游船管理单位负责,全体加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游船加油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加油人员,确保其具备加油操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五条加油人员应当熟悉游船加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遵守游船加油操作规程,保证加油作业安全、环保和高效。

第六条游船加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加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游船加油计划第七条游船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船加油计划,明确加油目的、加油地点、加油数量、加油时间等内容,确保加油计划合理、安全和有效。

第八条游船加油计划应当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确保游船加油作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游船加油计划应当按照加油需要和加油周期制定,保证加油及时、准确和合理。

第十条游船加油计划应当注明加油人员、加油设备和加油作业流程,确保加油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游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游船加油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提高加油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游船加油运输第十二条游船加油运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加油车辆和加油设备,确保加油运输安全、环保和高效。

第十三条加油车辆和加油设备应当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游船加油运输应当按照加油计划和加油需求进行,保证加油供应及时、准确和充足。

第十五条加油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标准,确保加油车辆和加油设备的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加油运输过程中如遇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加油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加油作业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游船加油作业第十七条游船加油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加油人员进行,确保加油操作规范和安全。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DOC11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DOC11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DOC111. 背景随着全球石油需求的不断增加,油船运输作为主要石油运输方式之一,也在不断发展。

然而,油船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运输形式,安全生产事关全球性的环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的油船安全生产管理,最终达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目的和范围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油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通过对油船运输所涉及的管理、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各项要素制定一套详细的规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作业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本规则适用于石油运输企业及其所有油船的安全生产工作。

3. 主要内容3.1 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作业指导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巡检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拒载制度•应急预案制度3.2 优化的技术措施为提升油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必须对技术措施进行全面的升级优化。

具体措施如下:•油船载油容积计量系统的更新•载货系统安全措施•油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更新•牵引系统安全措施•环境污染防止装置的改善•救生设备的提升3.3 人员培训和管理人员是进行油船运输的关键因素,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到油船安全生产。

因此,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

包括:•船长、管船人员和船员的任务书,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安全技能的培训和测评•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安全行为考核和奖励3.4 设备的安全监控为防止设备失效和故障, 油船必须设立专门的监测系统以及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及时和有效地运转和维护。

4. 实施与监督本规则应由企业制定并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同时,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员工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

监督机构应该对企业和油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运行。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作业场所,包括船舶生产、维修、装卸、加工等一切作业活动。

第三条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船舶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船舶作业场所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经营单位、作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

第五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三章员工安全培训第十三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考核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的安全救护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保存生产设备、人员、事故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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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2、使用明火炉灶;3、敲铲铁锈;4、无线电发报;5、电瓶充电;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

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

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5、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

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6、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

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洗舱时必须做到: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炉舱、泵舱要做到: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

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内备查。

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

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措施等。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

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3、旋转机、炉舱风斗应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括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关闭靠近装油口及透气口的马达、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附近必须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

作业后或遇有大风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随时注意主、副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锅炉燃烧良好。

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

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三十条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

电、气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的清洗、除气、封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

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

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

当班人员必须反复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内,并及时封舱。

第三十三条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

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油舱内氧气浓度的限制: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氧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

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氧量增加,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

第三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业时;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高于8%时;3、舱内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6、卸油作业暂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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