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其他蛋制品生产企业日常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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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其他蛋制品生产企业日常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编辑时间:2008-04-10 来源:
1.养殖场备案和监管
(1)用于生产加工出口其他蛋制品的原料蛋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蛋禽养殖场。
(2)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由对应的其他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养殖场备案评审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备案资料上报直属局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总局和认监委组成核查小组对上报名单进行核查,合格的在总局网上公布,未经总局上网公布的备案养殖场及对应的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不准出口。异地备案须由两地直属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做好检验监管工作。
备案评审依据是《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3)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养殖场的上报、制发证工作,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上报备案养殖场名单及生产加工企业的对应供货关系。生产加工企业与养殖场的对应供货关系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4)各检验检疫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备案养殖场进行1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并实行年审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备案管理要求,药物和添加剂使用、记录情况,疫病防控情况、健康卫生状况,向生产加工企业供货情况,备案养殖场月度/年度生产量与出口报检量是否相符等。
2.加工厂的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他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制度,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才能出口其他蛋制品。
(2)名级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他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入厂原料蛋的卫生控制,加强加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严格实施产品批次和标志管理。
(3)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出口其他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备案养殖场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由出口其他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收购加工。同时要建立兽医巡回制度,配备专职兽医对备案养殖场的疫病控制、用药用料等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监管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养殖过程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年用原料蛋量较大且出口其他蛋制品贸易稳定的企业应逐步要求其自建养殖场,以满足其自身生产的需要,从根本上保证原料蛋品的安全。
各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应对本企业出口的产品实施召回制度,当出口产品出现安全卫生质量事故后,应能及时召回。按照追溯体系查找产品来源,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国外拒收或检出问题的产品应主动予以召回,并在收到外方信息的当天报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